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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监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春节期间,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洁自律。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在素有“礼仪之邦”之称的中国,每逢佳节,大家互致问候,本无可厚非。然而近些年,在欢度佳节的旗号下,一些“表达心意”的礼金名目越来越多,节日演变成了官员们收礼送礼的借口,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更成了贪官们腐败堕落的“劫日”。有关数据显示,80%以上贪官的腐败行为,都发生在节日期间,而他们中的大部分均认为在节日里收礼不算受贿。
人情一旦与金钱权力联姻,注定要变味变质。“节日”之所以成为一些官员的“滑铁卢”,就在于它为行贿受贿行为罩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礼尚往来”,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所谓“亲切感”和“人情味”,从而致使一些官员在不知不觉中跨出了受贿的第一步,进而一发不可收拾,最终深陷其中。
节日期间,用公款送礼宴请之所以日盛,与一些领导干部的错误认识有直接关系。不少干部没有真正认识到“公款送礼”的危害性,往往将其视为“工作需要”,有的甚至将善于搞“公款送礼”者视为“能人”而加以重用,以至当“公款送礼”者捅出漏子时,也每每被当作一般违纪问题而加以宽宥,“板子”象征性地高高举起又轻轻落下。这样,送者明目张胆,受者心安理得,“公款送礼”歪风屡禁不止!
谨防“节目”变“劫日”,一方面要管好“公款”,因为在节日里大搞腐败行为的,多是一些能花公款的人。既然是花公家的钱,就应该实行预算公开、支出公开,让纳税人知道钱花在哪里、怎么花的、花的结果如何。有了这样的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滥用公款的腐败行为才会受到遏制。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纪官员的查处力度,在全社会建立起一个反应灵敏、行之有效的监督、举报、查处机制,对那些顶风违纪者,要严厉惩处。只有这样,相关禁令才能不光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更能体现在实际行动上,对官员们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不敢肆意妄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节日腐败”的发生几率。
杜绝“政绩”与“污染”联姻 王春华
“政绩”与“污染”的不正常联姻,已是司空见惯。
长期以来,政绩考核指标和官员晋升机制总是围绕GDP打转,一些所谓的“明星企业”虽然污染风险重重,却能为地方创造可观的利税,支撑起政绩的“颜面”,这就必然诱发以环境代价换取显性政绩、以牺牲公共利益换取个人仕途的本能冲动。而一些地方对污染企业大开“绿色通道”,对公众举报充耳不闻,乃至以“企业宁静期”、“挂牌保护”之类“土政策”阻挠环保执法,也就不足为奇。
前不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的环境保护法修正草案,首次将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写入其中,当为之击掌叫好。
但也应该看到,目前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建构的只是上级政府针对下级政府的“内部型”监督机制,未必能实现有效监督。实际上,环保“一票否决制”早已推行,可又有多少官员因此被“否决”?问责机制通常只是在“出了大事”以后才有所反映。那些对环保并未尽到责任的官员,只要不“出事”便无丢乌纱帽之忧。可见,政府“内部型”的自我监督机制,存在极大的先天不足。
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无疑是好制度,但关键是,究竟由谁来行使监督权?我以为,对政府环保责任的监督,以及对官员政绩的考核,有必要引入人大、社团、公众的监督,从“内部型”监督更多地转向“外向型”监督。
环保法修正草案已经要求政府向本级人大提交定期或专项的“环保报告”,这为人大监督奠定了良好起点。但不应忽视的是,听取和审议“环保报告”只是人大监督最初级的形态,更重要的是激活人大权力谱系中更多重量级权力,比如,对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经济规划、建设项目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重大环境问题或污染事件行使质询权,乃至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直至对严重失职、渎职的官员直接行使罢免权,等等。
在公众监督方面,则需要为公共参与、公益诉讼开辟更畅通的渠道,把监督权交给人民。
责任编辑:刘忠
在素有“礼仪之邦”之称的中国,每逢佳节,大家互致问候,本无可厚非。然而近些年,在欢度佳节的旗号下,一些“表达心意”的礼金名目越来越多,节日演变成了官员们收礼送礼的借口,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更成了贪官们腐败堕落的“劫日”。有关数据显示,80%以上贪官的腐败行为,都发生在节日期间,而他们中的大部分均认为在节日里收礼不算受贿。
人情一旦与金钱权力联姻,注定要变味变质。“节日”之所以成为一些官员的“滑铁卢”,就在于它为行贿受贿行为罩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礼尚往来”,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所谓“亲切感”和“人情味”,从而致使一些官员在不知不觉中跨出了受贿的第一步,进而一发不可收拾,最终深陷其中。
节日期间,用公款送礼宴请之所以日盛,与一些领导干部的错误认识有直接关系。不少干部没有真正认识到“公款送礼”的危害性,往往将其视为“工作需要”,有的甚至将善于搞“公款送礼”者视为“能人”而加以重用,以至当“公款送礼”者捅出漏子时,也每每被当作一般违纪问题而加以宽宥,“板子”象征性地高高举起又轻轻落下。这样,送者明目张胆,受者心安理得,“公款送礼”歪风屡禁不止!
谨防“节目”变“劫日”,一方面要管好“公款”,因为在节日里大搞腐败行为的,多是一些能花公款的人。既然是花公家的钱,就应该实行预算公开、支出公开,让纳税人知道钱花在哪里、怎么花的、花的结果如何。有了这样的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滥用公款的腐败行为才会受到遏制。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纪官员的查处力度,在全社会建立起一个反应灵敏、行之有效的监督、举报、查处机制,对那些顶风违纪者,要严厉惩处。只有这样,相关禁令才能不光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更能体现在实际行动上,对官员们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不敢肆意妄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节日腐败”的发生几率。
杜绝“政绩”与“污染”联姻 王春华
“政绩”与“污染”的不正常联姻,已是司空见惯。
长期以来,政绩考核指标和官员晋升机制总是围绕GDP打转,一些所谓的“明星企业”虽然污染风险重重,却能为地方创造可观的利税,支撑起政绩的“颜面”,这就必然诱发以环境代价换取显性政绩、以牺牲公共利益换取个人仕途的本能冲动。而一些地方对污染企业大开“绿色通道”,对公众举报充耳不闻,乃至以“企业宁静期”、“挂牌保护”之类“土政策”阻挠环保执法,也就不足为奇。
前不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的环境保护法修正草案,首次将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写入其中,当为之击掌叫好。
但也应该看到,目前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建构的只是上级政府针对下级政府的“内部型”监督机制,未必能实现有效监督。实际上,环保“一票否决制”早已推行,可又有多少官员因此被“否决”?问责机制通常只是在“出了大事”以后才有所反映。那些对环保并未尽到责任的官员,只要不“出事”便无丢乌纱帽之忧。可见,政府“内部型”的自我监督机制,存在极大的先天不足。
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无疑是好制度,但关键是,究竟由谁来行使监督权?我以为,对政府环保责任的监督,以及对官员政绩的考核,有必要引入人大、社团、公众的监督,从“内部型”监督更多地转向“外向型”监督。
环保法修正草案已经要求政府向本级人大提交定期或专项的“环保报告”,这为人大监督奠定了良好起点。但不应忽视的是,听取和审议“环保报告”只是人大监督最初级的形态,更重要的是激活人大权力谱系中更多重量级权力,比如,对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经济规划、建设项目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重大环境问题或污染事件行使质询权,乃至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直至对严重失职、渎职的官员直接行使罢免权,等等。
在公众监督方面,则需要为公共参与、公益诉讼开辟更畅通的渠道,把监督权交给人民。
责任编辑:刘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