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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代理行为,民法中明确规定了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但是在票据法中则只规定了前两种代理类型,对于表见代理并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在日常的民商事交易活动中,实际情况纷繁复杂,票据中的表见代理也是十分常见的。因此出于实践以及理论的考量,笔者认为我国的票据法应当引入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一来可以解决实际问题,二来对于完善票据法的体系内容也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