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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共制定和实施了两部刑事诉讼法。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程序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方面有显著的进步。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何更好的设计保障性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犯罪嫌人的合法权利就成了一个值得探讨的刑事司法问题。
[关键词]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法律制度保障
一、犯罪嫌疑人享有合法权利的现状
新《刑事诉讼法》与旧《刑事诉讼法》相比,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权利,这在刑事司法理念上的确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法律中的规定并不代表在实际生活中犯罪嫌疑人就真正的享有这些权利。基于我国的特殊情况,部分重要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首先应当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如实回答,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侦查机关为侦破案件而收集的证据包括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而实物证据由于其特殊性而难以收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其他的法律法及司法解释均规定,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但是在实践中,律师的这项权利却大打折扣,律师的正当权利往往受到极大限制,律师会见权仍难以切实保障。
二、忽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原因
在现行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文化传统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宗法思想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阶段对维护封建秩序具有深远影响,这种思想发展到现代就演变为“国家主义”或者是“集体主义”的无条件至上。在现代社会中,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作为犯罪嫌疑人,一旦犯罪自然就划入对立面,面对人民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利益是理所应当、合情合理的。
(二)司法理念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障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作为国家追诉犯罪的公权力行使者,“惩罚犯罪,保护人权”。而事实上,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倒更像是“流水作业”,三家分别处于流水作业线上的不同位置。
(三)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行使监督权,但是由于二者在司法目的上的一致性,导致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与打击犯罪的目的上形成两难的境地。同时,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对公安机关违反法律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严重的法律后果,这也使监督权形同虚设。
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下,这一时期,各种矛盾日益复杂,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刑事案件得急剧增多。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一些实际情况,采取一种渐进式的、逐步改良的方式来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从宪法的高度对保障人权进行细化
刑事诉讼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其对人权保障是否得力需要来自其宪法的强力支持。人权在我国宪法中仅仅是“宏观”的提了一句,对于人权的保障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宪法应当将刑事诉讼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再予以确定。这样,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就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且更具有实效性。
(二)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高监督的实效性
具体如下:(1)完善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其在进行违法行为时进行考虑行为成本和严重后果。(2)实现管人与管事的结合。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要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正。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去除司法行政化,市检察机关可以正常行使监督权,同时,可以考虑将检察机关的评价纳入公安机关领导人的考核中。
四、结语
尽管我国在现阶段仍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但这并不能成为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理由。“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应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所抛弃,程序违法同样难以实现刑法的目的。当前,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那么,实现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也是实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就实现刑事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来说,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已经成为一个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樊崇义.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陈卫东.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4]陈光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商务印书馆,2005.
[5]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杨森(1986—),男,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商事仲裁与调解。
[关键词]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法律制度保障
一、犯罪嫌疑人享有合法权利的现状
新《刑事诉讼法》与旧《刑事诉讼法》相比,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权利,这在刑事司法理念上的确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法律中的规定并不代表在实际生活中犯罪嫌疑人就真正的享有这些权利。基于我国的特殊情况,部分重要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首先应当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如实回答,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侦查机关为侦破案件而收集的证据包括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而实物证据由于其特殊性而难以收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其他的法律法及司法解释均规定,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但是在实践中,律师的这项权利却大打折扣,律师的正当权利往往受到极大限制,律师会见权仍难以切实保障。
二、忽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原因
在现行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文化传统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宗法思想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阶段对维护封建秩序具有深远影响,这种思想发展到现代就演变为“国家主义”或者是“集体主义”的无条件至上。在现代社会中,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作为犯罪嫌疑人,一旦犯罪自然就划入对立面,面对人民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利益是理所应当、合情合理的。
(二)司法理念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障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作为国家追诉犯罪的公权力行使者,“惩罚犯罪,保护人权”。而事实上,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倒更像是“流水作业”,三家分别处于流水作业线上的不同位置。
(三)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行使监督权,但是由于二者在司法目的上的一致性,导致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与打击犯罪的目的上形成两难的境地。同时,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对公安机关违反法律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严重的法律后果,这也使监督权形同虚设。
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下,这一时期,各种矛盾日益复杂,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刑事案件得急剧增多。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一些实际情况,采取一种渐进式的、逐步改良的方式来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从宪法的高度对保障人权进行细化
刑事诉讼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其对人权保障是否得力需要来自其宪法的强力支持。人权在我国宪法中仅仅是“宏观”的提了一句,对于人权的保障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宪法应当将刑事诉讼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再予以确定。这样,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就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且更具有实效性。
(二)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高监督的实效性
具体如下:(1)完善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其在进行违法行为时进行考虑行为成本和严重后果。(2)实现管人与管事的结合。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要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正。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去除司法行政化,市检察机关可以正常行使监督权,同时,可以考虑将检察机关的评价纳入公安机关领导人的考核中。
四、结语
尽管我国在现阶段仍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但这并不能成为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理由。“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应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所抛弃,程序违法同样难以实现刑法的目的。当前,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那么,实现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也是实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就实现刑事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来说,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已经成为一个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樊崇义.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陈卫东.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4]陈光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商务印书馆,2005.
[5]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杨森(1986—),男,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商事仲裁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