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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系统性、实用性研究,将就业主体方与就业各环节相结合,探讨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与法规的方法途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立合理规范的就业市场,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制化
近年来我国迎来了高等教育扩招后连续的就业高峰,毕业生人数逐年成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由于就业过程中法制化管理的不足而引发的学校、毕业生以及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纠纷更是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严重阻碍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常推进。本文将就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法制建设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与法规的方法途径,进一步增强学校、毕业生以及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明确法律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以期减少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尝试建立合理规范的就业市场,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一、就业过程中法制化管理不足引发的问题
1.重理论轻实用。关于毕业生就业求职的政策法律依据有不少相关文件和教育部及有关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等。理论文件虽然出台不少,但很少有人去研读,更别说去运用了,人们往往是只有遇到了问题,才想起找法律帮助。要知道,法律除了有惩戒作用外,更有防患于未然的警示作用。虽然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其中造成的机遇损失却不一定挽得回。因此,在知道理论的同时,更应该知道怎么运用。
2.重合情轻合法。不少学生在第一次走向社会求职就业时,虽然知识和技巧储备较多,但在情商,如与人打交道、协商协议、保护自身权益等方面缺乏经验。很多同学由于担心人情、面子等问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发现程序不规范也不及时指出,一旦日后由于各项变动,出现权益问题时,往往抹不开面子,只好“委曲求全”;有的同学想当然把自己的想法和感情好恶倾向体现在求职就业过程中,而不是全面了解求职环节,统筹合理地考察利弊得失,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这都是感情用事,缺乏理性分析造成的。
3.重义务轻权利。由于现在就业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所以不少学生自压身价,只求一份糊口工作,再加上不少求职者想通过努力工作来证明自己能力以求更大发展,这样容易使用人单位变相增加求职者的义务。与此同时,不少单位本身就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更加凸现了求职过程中的义务的倾向,造成就业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
4.重实体轻程序。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主体意识的不断加强,个体权利义务观越发引人关注,因此作为就业过程中的三方(学生、学校、用人单位)都越发关注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但没有意识到实体的权益只有在公正合法的程序里才有实现的可能,这就要求三方在就业程序里都要合法出牌,不但协议合同内容要合法有效,签订协议合同的程序也要规范到位,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写清楚,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也有助于规范就业市场,从而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政府招生计划、高校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三者之间的协调一致,这对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各环节的法制建设方案
1.就业实习期的权益保护
第一,毕业生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由于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无法通过该单位的工会组织寻求帮助,也不能向当地劳动仲裁争议部门提请仲裁处理。但是,毕业生可以要求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实习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书面文字的合同证明,任何一方不遵守该约定,都是违约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遇到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约定提供适当实习条件或待遇的情况,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同样,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在校实习生在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人格权被侵犯等情况,也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强调参加实习的毕业生与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督促三方各尽其责,妥善处理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受损等问题。学校作为教学活动的安排者,应当预见学生在离开正常教学环节,参与外界实习劳动的过程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参加实习的毕业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与用人单位事先对于责任的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对实习生受伤的免责。
第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规定学校、参加实习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实习保障协议。与学生和用人单位自愿签订实习协议不同,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共同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是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学生权益受损的根本途径。由于目前就业市场就业难的现实状况,学生本人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习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因此,高校管理者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实习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实习单位达成一致;同时,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就业实习的规则之中,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就业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就业协议的规范与完善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法律性质的确定可以明确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对建立协议关系的合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便于解决司法中的就业协议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将就业协议认定为附条件的劳动合同,或录用合同的话,就确定了就业协议的法律适用,这样由一方或双方违约而引发责任承担就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无论何种界定,都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定,同时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教育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和用人单位代表参与组成的仲裁机关,监督、保障就业协议的履行。
第二,就业协议主体由三方变为两方,重新界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基本职责。就业协议的主体应该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宜都只能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主观意愿,而不能取决于学校的签字、盖章。学校退出就业协议是法律关系明晰后的必然趋势。在上海、广东等地学校不再作为就业协议主体实行已有数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是促进就业,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毕业生供求矛 盾的变化,学校既不能延续过去的传统的“包分配”,也不能将毕业生向市场一推了之。因此,为毕业生提供及时完善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帮助应成为学校的一个重要职能。同时,在学校不再成为协议主体后,应该对就业协议进行鉴证登记,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对用人单位资格和毕业生就业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上,并对就业协议进行备案、登记,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规范就业程序,建立合理的就业市场,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三,规范就业协议内容,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效衔接。就业协议必须明确、规范,特别对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福利待遇等约定都要有固定条款详细写入。协议条款是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条款具体、明确、清楚,便于执行以及对出现违约的情况后的责任认定,并要求违约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协议主体仅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前提下,协议的条款应与劳动合同的条款相一致,而且附加约定的内容也必须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便于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效衔接,保障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频繁违约及不按就业协议约定签订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等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制建设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健全就业法律体系
国家立法机关应适时制定、调整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就业法律体系,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就业形势、方式等的改变,有些法律法规已无法适应就业市场的发展,因此,立法机关应适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法律条文以适应新的情况,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就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就业政策和法规。包括教育部及有关部委颁布的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各级地方政府及就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出台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高等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工作意见制定的本校的就业工作实施办法与细则等等。
加大社会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管力度,成立由政府部门牵头,教育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和用人单位代表参与组成的监督机构。监督、保障就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建立就业工作公开制度和公平竞争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遏制不良竞争现象,全面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保障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序开展。
2.建构并完善就业保障体系
明确政府、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等主体的责、权、利,分工合作,建构并完善就业保障体系。政府是就业保障体系的总责任人,应该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引导毕业生科学就业,规范就业市场秩序,约束不法行为,保障就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制定各项就业政策或措施,规范毕业生在聘用、辞职、辞退、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档案管理、户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程序,疏通就业流程,引导毕业生有序就业。制定完善的制度为就业主体提供保障和依据,保障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就业利益,推动就业体制改革,确保就业环境的安全有序。
高校及用人单位应依法严格执行国家的就业法律、法规、政策,以学生就业为本,提高工作效能,对学生就业和社会稳定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实现就业信息和资源的共享,打破就业壁垒,确保就业渠道的畅通。毕业生要熟识就业法律、法规、政策,主动接受就业指导与培训,理智择业,大胆创业,依法主张就业合法权利,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制化
近年来我国迎来了高等教育扩招后连续的就业高峰,毕业生人数逐年成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由于就业过程中法制化管理的不足而引发的学校、毕业生以及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纠纷更是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严重阻碍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常推进。本文将就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法制建设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与法规的方法途径,进一步增强学校、毕业生以及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明确法律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以期减少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尝试建立合理规范的就业市场,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一、就业过程中法制化管理不足引发的问题
1.重理论轻实用。关于毕业生就业求职的政策法律依据有不少相关文件和教育部及有关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等。理论文件虽然出台不少,但很少有人去研读,更别说去运用了,人们往往是只有遇到了问题,才想起找法律帮助。要知道,法律除了有惩戒作用外,更有防患于未然的警示作用。虽然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其中造成的机遇损失却不一定挽得回。因此,在知道理论的同时,更应该知道怎么运用。
2.重合情轻合法。不少学生在第一次走向社会求职就业时,虽然知识和技巧储备较多,但在情商,如与人打交道、协商协议、保护自身权益等方面缺乏经验。很多同学由于担心人情、面子等问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发现程序不规范也不及时指出,一旦日后由于各项变动,出现权益问题时,往往抹不开面子,只好“委曲求全”;有的同学想当然把自己的想法和感情好恶倾向体现在求职就业过程中,而不是全面了解求职环节,统筹合理地考察利弊得失,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这都是感情用事,缺乏理性分析造成的。
3.重义务轻权利。由于现在就业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所以不少学生自压身价,只求一份糊口工作,再加上不少求职者想通过努力工作来证明自己能力以求更大发展,这样容易使用人单位变相增加求职者的义务。与此同时,不少单位本身就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更加凸现了求职过程中的义务的倾向,造成就业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
4.重实体轻程序。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主体意识的不断加强,个体权利义务观越发引人关注,因此作为就业过程中的三方(学生、学校、用人单位)都越发关注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但没有意识到实体的权益只有在公正合法的程序里才有实现的可能,这就要求三方在就业程序里都要合法出牌,不但协议合同内容要合法有效,签订协议合同的程序也要规范到位,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写清楚,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也有助于规范就业市场,从而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政府招生计划、高校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三者之间的协调一致,这对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各环节的法制建设方案
1.就业实习期的权益保护
第一,毕业生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由于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无法通过该单位的工会组织寻求帮助,也不能向当地劳动仲裁争议部门提请仲裁处理。但是,毕业生可以要求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实习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书面文字的合同证明,任何一方不遵守该约定,都是违约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遇到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约定提供适当实习条件或待遇的情况,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同样,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在校实习生在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人格权被侵犯等情况,也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强调参加实习的毕业生与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督促三方各尽其责,妥善处理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受损等问题。学校作为教学活动的安排者,应当预见学生在离开正常教学环节,参与外界实习劳动的过程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参加实习的毕业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与用人单位事先对于责任的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对实习生受伤的免责。
第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规定学校、参加实习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实习保障协议。与学生和用人单位自愿签订实习协议不同,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共同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是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学生权益受损的根本途径。由于目前就业市场就业难的现实状况,学生本人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习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因此,高校管理者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实习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实习单位达成一致;同时,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就业实习的规则之中,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就业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就业协议的规范与完善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法律性质的确定可以明确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对建立协议关系的合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便于解决司法中的就业协议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将就业协议认定为附条件的劳动合同,或录用合同的话,就确定了就业协议的法律适用,这样由一方或双方违约而引发责任承担就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无论何种界定,都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定,同时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教育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和用人单位代表参与组成的仲裁机关,监督、保障就业协议的履行。
第二,就业协议主体由三方变为两方,重新界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基本职责。就业协议的主体应该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宜都只能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主观意愿,而不能取决于学校的签字、盖章。学校退出就业协议是法律关系明晰后的必然趋势。在上海、广东等地学校不再作为就业协议主体实行已有数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是促进就业,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毕业生供求矛 盾的变化,学校既不能延续过去的传统的“包分配”,也不能将毕业生向市场一推了之。因此,为毕业生提供及时完善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帮助应成为学校的一个重要职能。同时,在学校不再成为协议主体后,应该对就业协议进行鉴证登记,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对用人单位资格和毕业生就业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上,并对就业协议进行备案、登记,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规范就业程序,建立合理的就业市场,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三,规范就业协议内容,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效衔接。就业协议必须明确、规范,特别对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福利待遇等约定都要有固定条款详细写入。协议条款是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条款具体、明确、清楚,便于执行以及对出现违约的情况后的责任认定,并要求违约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协议主体仅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前提下,协议的条款应与劳动合同的条款相一致,而且附加约定的内容也必须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便于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效衔接,保障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频繁违约及不按就业协议约定签订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等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制建设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健全就业法律体系
国家立法机关应适时制定、调整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就业法律体系,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就业形势、方式等的改变,有些法律法规已无法适应就业市场的发展,因此,立法机关应适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法律条文以适应新的情况,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就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就业政策和法规。包括教育部及有关部委颁布的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各级地方政府及就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出台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高等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工作意见制定的本校的就业工作实施办法与细则等等。
加大社会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管力度,成立由政府部门牵头,教育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和用人单位代表参与组成的监督机构。监督、保障就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建立就业工作公开制度和公平竞争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遏制不良竞争现象,全面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保障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序开展。
2.建构并完善就业保障体系
明确政府、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等主体的责、权、利,分工合作,建构并完善就业保障体系。政府是就业保障体系的总责任人,应该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引导毕业生科学就业,规范就业市场秩序,约束不法行为,保障就业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制定各项就业政策或措施,规范毕业生在聘用、辞职、辞退、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档案管理、户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程序,疏通就业流程,引导毕业生有序就业。制定完善的制度为就业主体提供保障和依据,保障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就业利益,推动就业体制改革,确保就业环境的安全有序。
高校及用人单位应依法严格执行国家的就业法律、法规、政策,以学生就业为本,提高工作效能,对学生就业和社会稳定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实现就业信息和资源的共享,打破就业壁垒,确保就业渠道的畅通。毕业生要熟识就业法律、法规、政策,主动接受就业指导与培训,理智择业,大胆创业,依法主张就业合法权利,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