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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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为积极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应运而生。自最高法巡回法庭设立以来,改革的意义逐渐显现,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就此进行探讨,以期对最高法巡回法庭制度有更深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词:巡回法庭;诉讼成本;人员管理
  一、设立最高院巡回法庭的意义
  设置最高法巡回法庭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表现出中央对司法制度自上而下改革的决心。最高法巡回法庭的设立其初衷在于:方便当事人诉讼,缓解最高法本部的办案压力,在最高法与地方法院之间起到桥梁作用。[1]据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审理案件均超过1万件,大量案件的审理、接访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负荷过大,法官办案压力不断增加。这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制定司法解释和在司法政策、发布更多指导性案例。这也不利于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容易造成诉累,司法的公平正义也不能及时的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设立最高院巡回法庭将对以上问题起到有效的缓解作用,有助于提升法院形象,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关于巡回法庭制度的相关问题探讨
  (一)诉讼成本问题
  关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问题,有学者认为:巡回法庭的理想职能是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但现实情况是,巡回法庭受理的申诉信访案件才是“大量案件”。在巡回法庭设立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就发出公告,表明自2015年2月1日起,最高法本部将不再受理巡回区省份的相关案件。对于有的访民来说,他们明知或已经被巡回法庭拒绝受理,仍然会选择去北京上访,其成本的增加是必然的。另外,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去巡回法庭参加案件的审理与去北京参加案件审理所花费的费用差别并不大,有人认为这不过是一张飞机票的差别而已。[2]笔者认为,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效果也不能立马显现。虽然访民们上访的成本可能并未减少,但这并不是因设立最高法巡回法庭而带来的新的成本。巡回区的访民在不满意最高法巡回法庭作出的处理后选择去北京上访,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有什么改变,这跟第一次就去北京上访一样,他们也不会就此放弃继续在北京上访,这两种情况下的成本差别并不大。但仍有许多案件的当事人会因巡回法庭的设立而受益,尤其是在巡回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在巡回法庭受审其成本会大大降低,便利更为明显。[3]最高法巡回法庭的设立还只是改革的开始,巡回法庭在运行过程中会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改善,这对今后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改革有着积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因此,对设立最高法巡回法庭来方便巡回区当事人诉讼、就地解决纠纷的作用应持肯定态度。
  (二)人员管理问题
  由于在实际运行中,我国法院的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供应,然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司法机关缺乏财政的支持,司法权就难以保证其独立性。最高法巡回法庭作为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其审级与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人、财、物均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这有利于司法去地方化,确保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从现有的两个巡回法庭法官的任用来看,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出,高法巡回法庭的主要组成人员均是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并且采用2年一轮换的方式来防范司法腐败。有的学者会有这样的疑虑,如果最高法巡回法庭增设到8个,那么按照现有的人员配置模式,每个巡回区各配备13名主审法官的话,主审法官的人数将有100多名。如果这些人员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调派,而本部主审民事、行政的审判人员也才150名左后,还要进行两年的轮换,这极有可能导致最高人民法院规模的膨胀,这与“精简高效”的改革原则相背离。[4]笔者认为,有这样的疑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设立巡回法庭至今才一年不到的时间,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作为未来法院发展的试验田、探路者,巡回法庭的法官配置还需要不断地调整,寻找较为合理有效的模式。还有学者认为,法官离京任职无法照顾家庭,住宿、气候、饮食等方面会有不便,这会影响巡回法庭任职法官工作的积极性。[5]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就第一巡回法庭设立在广东深圳而言,任职的法官并不都是北京本地人,也有其他省市的,就气候、饮食等生活习惯上的适应而言并不会存在很大的困难。在巡回区巡回法庭任职的法官大多是中年人,因工作原因确实会对家庭照顾不周,但考虑到两年的轮换期,加之交通的便利,法官们并不会长时间脱离家庭,更不会对工作的积极性产生严重影响。
  三、结语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是一个新生的事物,有着不断进步和上升的空间,需要不断的制度创新来应对现实需求。本文探讨的便利当事人问题、人员管理问题只是司法制度改革问题中的一小部分。但我们应该对最高法巡回法庭的设立抱有信心,并积极的应对改革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积累、总结经验,科学推进改革。
  参考文献:
  [1]刘贵祥,胡云腾.《巡回法庭:司法改革的“排头兵”——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
  [2]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何去何从》.《北大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
  [3]方茜.《减少诉累,便民利民——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赴琼审案》.《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20日.
  [4]苏镜祥.《什么是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理论视野》,2015年第4期.
  [5]姜川.《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巡回审判的历史与借鉴》.《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作者简介:
  徐宛丽(1992~ ),女,江苏常州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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