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科学合理的政党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来源 :贵州省党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ound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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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针对现行的政党理论存在的明显缺陷,包括知识结构陈旧、概念混乱、解释力不强、缺乏创新能力等,本文提出并说明了建构科学合理的政党理论所必需的若干认识前提。根据对于政党理论的科学性、政党概念的合理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以及政党政治的多样性等基本问题的理解,现代政党可以分为合法型、非法型、全能型、有限型、以及极端型等主要类型。在中国政党政治的创制中,中共属于全能型政党,其功能属性为领导;八个民主党派属于有限型政党,其功能属性为参政。
  关键词:政党理论;政党分类;执政党;参政党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6)06-0074-05
  现行政治学的学科分类和基础理论都出自西方,不仅不能合理有效地解释中国政治,其政党理论更是存在很多不科学和不合理的地方。其一,学科的知识结构相对陈旧,对“政党”的理解存在混乱,其二,学科领域自身的规定性不合理,特征区别不明显而且立论根据存在偏见,致使学科自身缺乏创新的内核和功能;其三,存在明显的知识结构僵化和观念意识偏见,对政党的分类欠缺质的规定性,并导致理论适用域与针对性的矛盾。
  因此,从创新的角度对政党及政党政治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尝试建构科学合理的政党理论体系,不仅具有增进理论自身的合理性并拓展其解释的适用域的意义,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也是有益的和及时的。
  显然,一篇文章是无法建构科学合理的政党理论体系的,所以这里只是指出并说明建构的认识前提。这个前提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梳理出既有政党理论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说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创新研究;其二,针对当今现实提出理解政党含义的类型学参照,或者说为科学合理的政党理论体系建立一个学科意义的逻辑起点。
  一、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不过,作为认识前提,其基本的功能或目的应该是澄清当今政党理论最为混乱的那些问题。从现实的针对性来讲,它们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政党理论的科学性、政党概念的合理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政党政治的多样性。
  其一,关于政党理论的科学性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现有的政党理论有两个最大的问题,一是所谓学术中立,好像政党的存在真的可以当作没有政治取向的现象来研究似的;另一是所谓特殊论,好像只要说明某些政党的特殊性,相应的理论就既科学又合理了。不难看出,前一个问题在学术界是普遍存在的,但如果这不是过于天真就是伪装的陷阱,因为“政党”特性的成立前提就是价值选择和目标导向。[1]后一个问题是更为突出的中国现实,即我们的政党理论是从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但是,这个理论的科学性要求它不仅能够说明中国现实,而且要具有解释当今世界所有政党理论和实践的普适性,也就是能够正确反映特殊与一般的科学或逻辑关系。因此,相对说来,所谓科学合理的政党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就是指全球政党政治的普遍适用,而其合理性则是指对于各具体领域、情况、问题的解释能力。
  其二,关于政党概念的合理性
  这里讲的并不是一般意义、或逻辑上的政党概念,而是指之所以把某种实体或现象叫做“政党”的最基本、也是最普遍的根据。换句话说,“政党”概念之所以合理,或者说它的含义之所以具有真实性,在于所有政党只要作为政党就必然具有的同一资格,这个资格就是执政。就既有的政党理论来讲,执政资格以及政治和组织等方面的独立性是政党概念的题中之义,但是,作为中国政党制度一个突出的创制内容,“参政党”不仅放弃了自己的执政资格,而且还自觉地接受共产党领导。因此,不仅需要从概念成立的意义上创新科学合理的政党理论的普遍根据,尤其需要针对当今现实拓宽政党概念合理性的根据、包容性、以及解释力。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局限于说明中国的政党制度,其普遍意义在于为现代政党的演化、创新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其三,关于政党执政的合法性
  从现实角度讲,不仅不同政党的执政合法性是不同的,而且同一政党在不同时期或情况下的执政合法性也是不同的,对此,不仅需要创建作为各种自我宣称的根据的一般性理论,尤其需要创新相应的特殊性理论,也就是如何能够从政党特性与政权形态的关系来解释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大致说来,现代政党执政的合法性来自三个主要方面,即能力、对象性认同、以及非对象性的一体化。在这里,“能力”是中性的,其合法性往往还需要道德性的补充或支撑;所谓“对象性”,指的是政权的存在位置,比如法律,好像所有政党都是依據法律来活动并获得执政地位的;至于“非对象性”指的是政权内在于政党品格,主要包括以夺取政权为目标和自身作为政权代表的逻辑性两种情况或两层含义。
  其四,政党政治的多样性
  从逻辑上讲,政党运作的根据是自足自为的,然而既有的政党理论根据所谓民主的原则,把这种自足自为理解为复数政党的存在和竞争,叫做多党制,而且对于一党制中的政党是否能够算作政党也是存有疑问或保留的。[2]针对这种偏见或局限,一方面需要针对多元现代化的现实,突破把“多党制”作为理解和确定政党政治的前提这个局限,另一方面,需要结合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实践,探求如何建立能够具有更大包容度、多样性、以及解释力的政党政治理论。事实上,从发展或长远的角度来看,政党政治的多样性不仅仅具有理论合理的真实性,而且与政党本身的消亡具有内在的联系、或者说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政党的主要类型
  从理论的普适性和应用的针对性来讲,政党的分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换句话说,需要根据上述四个方面的分析,提出并阐述政党分类的学术创新和实际功能性,并以此作为科学合理的政党理论的学科性逻辑起点。因此,科学合理的分类依据不仅应具有惟一性和包容性,而且应便于在分类逻辑的意义上理解不同政党的政治特性。根据这一分类原则或要求,政党得以成立的逻辑起点或普遍参照大致可分为五种类型,即合法型政党、非法型政党、全能型政党、有限型政党、极端型政党。   由于这些类型的分类依据是政党属性和功能形态的结合,因此这种分类不仅没有抹杀不同政党的性质区别,相反,它根据工具理性的功能量化标准,为说明不同政党的真实形态提供了更具包容性和解释力的理论框架。同样不难理解的是,具体某一政党在主要方面被归为某种类型并不意味着它完全不带有其它类型的某些特征,而这正好表明了分类依据的普适性及其实际意义或作用。换句话说,这是分类的最高(或最基本)依据,其普适性不仅不排斥其它分类角度,而且还为它们提供依据。因此,不仅可以针对政党的某个功能形态进行分类,而且还可以有各种亚层次的分类,比如说某类政党是松散型还是紧密型等等。[3]当然,在方法论的意义上,区分这些类型的共同标准是一种中性的功能形态和特征,不过相对说来,极端型的标准更多带有政治理念和价值观方面的判定。
  其一,合法型政党。它的主要特征在于执政资格的拥有,尽管对于这种资格的认同形式并不是惟一的。大致说来,各种认同形式可以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成文的法律依据,比如宪法、政党法或其它相关法律。另一类是政党的能力、以及一定时期和条件下政党政治的现实状况。所谓能力,主要包括历史形成、长期存在、有效的政权运作、以及外界的实际承认等因素。所谓一定时期和条件的情况比较复杂,而且一般都具有对抗冲突的特征。比如,属于革命党类型的政党由于自身的能力,实际上在较长的时期内进行着真实的权力运作,而且国际上也是将其作为现实存在并有效行为的政党来对待的。事实上,现在北非和中东等地的反政府组织作为政党也都具有这种类型特征。
  就常态来讲,合法型政党就是一般所说的执政党。但是,执政党这个概念并不适合作为一个分类标准,因为它的含义具有明显的相对性。就政党应该具有执政资格这个规定性来讲,任何政党都是执政党,所以将此作为类型的区分标准等于没有标准。事实上,执政党只是对某个政党在一届政权或政府中的功能地位的表征性称谓,与其相对的政党称谓就是所谓在野党或反对党,而在野党和反对党与执政党在性质上应该属于同一种政党类型。
  其二,非法型政党。就概念本身的含义来讲,非法型政党也是指一种中性的功能形态,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法律不认可,也就是说,不经过法律登记、或者提出登记申请而不被批准就自行成立的政党都属于非法型政党。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政党的执政资格和政治要求都是自我主张,它们能否作为现实的政党并施行有效真实的政党行为,主要看它的能力以及现实需要和外界承认等因素。而在这方面,分类的依据与合法型有一致或重叠的地方。另一种情况是指在非法状态下谋求国家政权,包括在其所控制的范围自行执政。
  最为典型的非法型政党就是一般所说的革命党。革命党的主要任务是夺权,形式上包括武装斗争和议会参与。虽然革命党的执政资格只是一种自我宣称,其合法性完全取决于自身的实际能力,但是,由于革命党在道义上的合理性,或者说具有道义为善的政治品格,所以它们完全不同于反政府力量。一般说来,革命党在政治理念上属于左派,所以在各种非法型政党中,革命党的标准判定更具有明显的政治理念坚持和价值观导向的因素。比如,共产党在作为革命党的时候(即革命夺权时期)不仅信仰共产主义、依此确立相应的政治理念和意识形态,而且将夺取政权和执掌政权的实际行为与宣传群众并要求其认同相应的政治理念和价值导向紧密结合起来。不仅如此,革命党在由非法型政党转为合法型政党之后,仍可能继续保持其革命品格(对这一点后面还要专门讨论)。
  从上可以看出,非法型政党实际上是一种阶段性的存在,也就是说,不仅其功能形态多表现为某种阶段性,而且其组织结构或者转为合法、或者被消灭、或者自行消亡。
  其三,全能型政党。它在字面上讲就是包揽一切权力,尽管具体政党的包揽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全能型政党多数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但其真实性都是由能力来支撑的。无论从性质还是形式来讲,全能型政党与极端型政党有两个根本的区别。其一,包揽权力的全能并不是专制,因为全能型政党允许、欢迎并坚持与其他政党或政治力量合作,包揽的权力不仅接受各种监督,其运作机制也采取各种法律形式和程序。其二,全能型政党所确定的价值观本身具有为善的普遍性,并将此作为能力的合理依据,也就是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统一。
  从理论上讲,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并领导社会主义道路的政党多属于全能型政党,其真实的典型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共这种全能型政党的功能和形态是全方位的领导,权力包揽既是这种领导功能的主要内容,也是通过领导的方式来实施和实现的。
  其四,有限型政党。这主要是指政党执政功能的不完整,而根据不同的情况,大体包括三种类型。一种是想执政掌权而实际上已没有可能。事实上,多数两党制国家中的其他政党基本就属于这种有限型,它们因为长期竞争却不能胜利已经安于作为政党竞争的基数存在了。另一种是具有政党性质和相应的组织形态,但可能是由于能力不够,或者缺乏自己的政治理念或主张,它们从一开始就不以执政为目标,而是满足于以政党的身份进行政治参与和表达自己意愿,当然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选举,比如环保组织之类的党。还有一种有限型政黨,其政治属性和政党职能都是法定的,其典型就是中国的参政党,也就是八个民主党派。这种法定表明的是政党政治中的排他性,比如政党的政治理念、目标导向、组织形式等都是法定的。
  相对说来,有限型政党的前两种类型是具有执政资格的,而参政党是通过各种排他性制度分享了领导党(也就是中共)的执政功能,并和中共一起构成一个合作的政党体系。因此,参政党的有限性是相对这个多党合作体系的内部分工而言的,叫做中共领导、八个民主党派参加,而这个“参加”的职能主要就是参加政权、商议国事。不过,对于参政党的分类依据只讲排他性还不够,因为这种排他性本身并不构成政党属性,所以,参政党作为政党的根据或理由还是要回到政治理念和工具理性(即减少政治浪费)的选择,或者说制度性安置。
  作为政党,不同政党的政治理念不一定相同,也可以对立。革命党也是政党,尽管其对立面可以宣布它为非法。因此,政党政治对具体政党的属性认同主要是依据减少浪费来确立的,包括美国人说的“打不过的敌人就是朋友”。就中国而言,在新中国建国初期,是历史形成的治国需要和价值观认同,现在则是自觉的政治一致性(即社会主义政党),所以才有了以减少浪费为依据进行安置的排他性。这种情况在西方也一样,因为那些主要的两党或多党在政治理念上其实是一致的,所以资本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政党(不管他说的是什么社会主义)也都在减少浪费的意义上互不排斥对方为合法的政党。因此,中国政党的排他性和西方政党的竞争性有着共同的依据,就是政治理念和减少浪费的结合,至于不同的政党各自是否真的做到了减少浪费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其五,极端型政党。这种类型主要包括法西斯政党、各种有组织的极右势力、甚至各种原教旨主义政党或派别等。极端型政党也有其政治理念和价值观,它们不仅要求自己包揽权力,而且也可能真的做到这一点,但从分类学角度讲它并不具有上述全能型政党的两个特性。相反,极端型政党具有个人专制、少数人利益、恐怖手段、臆想或迷信、以及对这些方面的非法与合法手段并用等主要特征。特别重要的是,极端型政党不一定非法,但一定不具有合理性。比如,希特勒的法西斯党及其政权是合法的,但其价值观是不被普遍认同的和道义不为善的,因此无论它如何依据自己的能力取得合法性,这种合法性都由于合理性的缺失而不完整。
  事实上,极端型政党在今天极少具有真实的存在。虽然一些右翼、尤其是极右势力可以合法地成立政党,但由于历史的教训,普遍的政治认同对极端型政党都采取抵制的态度,并在实际的政党政治或权力运作中警惕、排斥甚至打压它们。然而正因为如此,理论上将极端型政党作为一种政党类型加以区别就具有极为重要和明显的现实意义。
  三、中国政党的情况
  科学合理的政党理论当然包括对中国政党情况的解释,而如何从上述的分类框架来理解中国的政党、或者说安置中国政党政治的学科归属,同样也有一个认识前提,即对于特殊和一般关系的把握。
  就理论的普适性来讲,任何分类标准或参照以及类别所述都不是绝对的。比如,从形态学的分类角度讲,中共属于全能型政党,而这种全能的真实含义和特定功能则在于领导,所以也可以叫做领导党。事实上,这种情况所表明的正是中国在政党政治方面的创制,因此有必要做一些相应的专门论述。
  首先,不同的政党与相应的政党制度是互为表里的,所以相应的概念含义也是依这些关系而定的。比如,执政党在西方或多党制中的含义与在中国的含义完全不同。不仅在西方,就是在政治学的一般理论中,“执政党”都是相对“在野党”或“反对党”而言的,指的是选举获胜在任掌权的党。事实上,执政党并不是党的政治属性,因为一方面从执政资格上讲任何政党都是、或者都应该是执政党,而另一方面任何政党都不能保证自己永远在台上执政。中国共产党的确在执政,但无论从分类学角度还是中共自身的政治品格来讲,它都应该属于“领导党”,而不是政治属性不清的一般意义上的执政党。
  其次,这种“领导”的含义有内外之分。所谓“内”,就是中共在多党合作制度中的领导地位和职能;而“外”实际上是指“全部”或“整体”,就是中共全方位地领导一切。毛主席1954年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开幕词中就明确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4];1957年,毛主席在接见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又说,“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5]为了这个事业的成功,中共的领导职能还设置了固定的实体形式,即各级党委,它们一方面属于公务员性质和序列,享有国家财政预算和行政编制,另一方面其权力和实际行政级别都大于或高于同级政府或职能部门。
  第三,多党合作制度是由领导党的属性来安置的,即中共在其和八个民主党派共同构成的多党合作中的全面领导和内部分工。所谓全面,是指多党合作的中共领导性质;所谓内部,则是指中共和八个民主党派构成的政党体系。因此,对多党合作制度性质的规范表述是中共“领导的”,而不是中共“领导下的”:前者表示的是具有全面领导和内部分工职能的一个政党体系,而后者的表述则意味着存在两个(或多个)政党体系,一个政党领导另一个(或其他所有的)政党。但是,这种情况并不等于政党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恰恰相反,一个政党可以领导其他政党正是中国多党合作的一项基本创制内容。换句话说,多党合作以领导和参加的分工方式构成了一个政党体系,而参政党由于这种体系的排他性分享了执政的功能。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这种分享,不仅“参政党”一说没有意义,而且民主党派也难以作为政党成立,或者准确地说难以具有范畴普适性的概念意义,因为现行的政党概念包含执政功能,至少是应然的执政资格。
  第四,革命党品格的延续。中共的政治属性在于它是共产主义政党,而其功能在于领导,因此,中共的执政地位及其形式并不妨碍它保留革命党的政治品格。恰恰相反,这些品格作为优良政治传统和事业保证因素而得到延续、坚持和发展,其明显的政治特征包括矢志信仰、忠于领袖、铁的纪律、道德操守、自我牺牲、大义灭亲、以及宣传群众等。由此也不难理解,中共的革命党品格与分类学意义上的革命党(比如意大利的烧炭党)具有不同的政治属性和特征,而且品格是延续性的,分类则是阶段性的。
  参考文献:
  [1]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413.
  [2]杰弗里·庞顿,彼得·吉尔.政治学导論[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3]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4]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50.
  [5]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03.
  责任编辑:刘遗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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