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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是否应向聘用单位交纳押金?在遭遇侵权时,该如何维权?发生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的这件事能给打工者一些启示。
去年,江苏仪征的潘某父子在河南省南阳市车站路一家浴池找到一份搓背的活,这家浴池收取了二人押金2000元。二人辞职时,浴池以种种借口不肯退还押金。无奈的潘某父子来到南阳市卧龙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监察大队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劳动法》向这家浴池下达了限期退还押金指令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但是,这家浴池对此一直置之不理。为了维护打工者的权益,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这家浴池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没想到,这家浴池以处置不当为由,将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卧龙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时,这家浴池认为,潘某父子每月将搓澡费中的一部分交给浴池,余下的归他们自己,多劳多得,相当于将浴池内搓澡业务承包了。所以,二者之间是承包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因此,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当,应该撤销。而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潘某父子的工作受浴池管理和调度,顾客的搓澡费都交给浴池“吧台”归浴池支配;潘某父子的工资是按劳动数量取酬,而且浴池曾向潘某出具了一张搓澡押金收据,这说明二者之间是雇用和被雇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法院合议庭认为,二者之间是劳资关系而非承包关系,判决这家浴池败诉。该浴池不服判决,再次以“区法院判决不公”为由提起上诉。最后与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主动撤回上诉,将押金于今年5月中旬交到卧龙区劳动监察大队,并寄还给了远在江苏仪征的潘某父子。
《劳动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招聘费用,也不能向被录用者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或扣留被录取者的身份证,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都是非法的。(河南 吕英民)
去年,江苏仪征的潘某父子在河南省南阳市车站路一家浴池找到一份搓背的活,这家浴池收取了二人押金2000元。二人辞职时,浴池以种种借口不肯退还押金。无奈的潘某父子来到南阳市卧龙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监察大队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劳动法》向这家浴池下达了限期退还押金指令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但是,这家浴池对此一直置之不理。为了维护打工者的权益,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这家浴池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没想到,这家浴池以处置不当为由,将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卧龙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时,这家浴池认为,潘某父子每月将搓澡费中的一部分交给浴池,余下的归他们自己,多劳多得,相当于将浴池内搓澡业务承包了。所以,二者之间是承包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因此,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当,应该撤销。而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潘某父子的工作受浴池管理和调度,顾客的搓澡费都交给浴池“吧台”归浴池支配;潘某父子的工资是按劳动数量取酬,而且浴池曾向潘某出具了一张搓澡押金收据,这说明二者之间是雇用和被雇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法院合议庭认为,二者之间是劳资关系而非承包关系,判决这家浴池败诉。该浴池不服判决,再次以“区法院判决不公”为由提起上诉。最后与卧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主动撤回上诉,将押金于今年5月中旬交到卧龙区劳动监察大队,并寄还给了远在江苏仪征的潘某父子。
《劳动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招聘费用,也不能向被录用者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或扣留被录取者的身份证,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都是非法的。(河南 吕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