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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送达制度从案件立案到执行完毕,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是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
关键词:民事送达;执行难;联动网络机制
一、当前我国现行民事送达制度的几点思考
1.直接送达
简单来说就是讲送达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因其送达效果直接有力,是法院首选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不仅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的合法权利的实现,同时也能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法院的审判、执行效率。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送达存在很大难度:有些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甚至无法找到本人;有的即使可以提供准确地址,但是被告拒绝露面,规避制裁。直接送达的效力最佳,但是难度也最大。
2.留置送达
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诉讼文书留交给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是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新的《民事诉讼法》对简易送达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应有代表到场见证”改为“可以邀请代表见证”,从而放宽了留置方式;二是增加了“拍照、录像”的送达模式。然而在实践中,留置送达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许多受送达人的家属出于亲情的考虑,法律意思淡薄等原因,否认与受送达人共同居住。而留置送达的一项前提就是“共同居住”,这就使得即使留下文书也无法起到送达效果。
3.邮寄送达
是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法院采用最多的方式当属邮寄送达。尤其是远途送达,这种方式实为便捷。但此种方式仍存弊端,例如,不是邮寄到受送达人手中,即使是其他关系人员收到并代为签字,也不能视为被告本人收到法律文书,不产生法律效果。而且即使是署名为被告的名字,但是也无法确定是本人签署还是他人代签,通常都是法院以为是被告签字其实被告根本没有收到文书,这就无故拖延审理、执行时间。
4.其他送达
除上述几种送达方式,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协议送达、公告送达等。这几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例如,协议送达风险高,其指规定了电子邮件、传真等发送方式,没有规定核实手段。高科技手段使得送达更便捷、前卫,但是也存在着受送达人可能无法及时知晓受送达内容的客观情况,这无疑增加了送达风险。
二、现阶段我国法院“送达难”的原因
1.制度层面
首先,我国关于送达程序的规定还不够细化。送达程序制度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中,该节对各个送达方式都做了规定,但没有具体操作的说明,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寥寥可数。例如,如何处理留置送达中同住成年家属拒不承认与受送达人同住,公告送达中如何最大限度的提高受送达人知悉送达内容的几率问题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没有做详细的规定与解说,这就让实践中送达人员的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影响了送达制度的完善。
其次,送达的主体过于单一。在我国,法院是送达的主体,送达是法院的职权,也只有法院送达的文书才能产生法律的效力。在过去,法院作为送达主体,既便于职权的监督又可以保护受送达人的隐私。但是面对社会的飞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法院的工作越来越重,此时送达主体仍只限于法院的话,就不可避免的缩减了送达的覆盖范围,也增加了送达人的负担。
最后,法院与社会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脱节。对于向他人送达文书等材料,法院和其他社会职能部门都有接触。例如,交警队向当事人送发事故责任认定书、银行向当事人送法催款通知书等等,这些部门送法的对象很有可能就是法院要依法审判。执行的对象。原本可以相互配合,查找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及详细地址,但由于部门体系、制度要求以及人口众多等具体原因,这样的配合显得力不从心。
2.个体层面
个体层面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就当事人的恶意躲避,对当事人有益的事情,往往很容易找到本人,甚至其会自动出面,对其无意的事情,往往故意躲避,逃脱处罚。二是部分送达人员责任感不够,其只看到法律条文的本身而没有领会条文背后的精神。在依据几种送达方式不能送达后就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虽然这种方式也符合法律规定,但却无法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几点建议
1.细化送达程序
我国现今关于送达的规定较为粗犷,没有细致的指导和深入的分析,这就导致在实践中送达问题层出不穷,笔者认为应当对送达程序进行制度上的细化。
首先,将送达权利下放到专业律师。律师作为职业法律人,不仅了解送达程序的过程,也明白违法后果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将送达权利下放给律师,不但可以减轻法院送达的繁重压力,也可以让律师第一时间听到受送达人的意见,从中能做工作的可以进行调解,化解矛盾也可以化解法院案件受理压力。
其次,留置送达同公告送达相结合。向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送达法律文书时,家属否认共同居住,不能相当然的一概而论,本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只能采用公告送达,要将所要送达的文书交给其家属一份,不管该家属是否同受送达人共同居住,交其一份后再开始公告送达,这就是对受送达人合法权利的双保险。
最后,设立专门的送达小组,专门负责送达事务,专门的送达小组,可以按照不同的送达方式进行分工,统一行动。例如,有联系方式的同时通知对方确定时间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且必须是本人亲自领取;没有领取的,统一邮寄送达,对于签名接收的,无论是否本人签字接收都要通过电话进行核实,退回的,再用其他方式进行送达。
2.构建“联动送达网络”
现今社会,个人活动不再是单一固定的,人类要存活与社会中,就会和方方面面建立其联系。只要我们能够掌握受送达人联系范围中的一个“中介点”那么我们就可以顺势而上找到受送达人。例如,现在汽车的普及率如此之高,而往往车主要想顺利行驶,那么登记、年检就是必备项目。那么在交警队进行登记等手续时,就可以要求当事人留下准确的联系方式,上传到联动送达网络,并告知该办事人,如果日后发生的任何诉讼官司(交通事故,民事案件等)均可以依据此地址找到本人,如有变动及时到本部门变更登记,否则按此登记方式送达相关文书,若送达方式预留有误或是拒绝接收,视为送达到位。不仅交通部门,银行部门、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行政服务部门均应纳入到这个网络中来。当然“联动送达网络的”绝不是一朝一夕便可以完成的,其需要的资源、技术、人力也是巨大的,但依据“科学发展观”的精神指示,我觉得该网络的建立是必要的,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民事送达;执行难;联动网络机制
一、当前我国现行民事送达制度的几点思考
1.直接送达
简单来说就是讲送达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因其送达效果直接有力,是法院首选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不仅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的合法权利的实现,同时也能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法院的审判、执行效率。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送达存在很大难度:有些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甚至无法找到本人;有的即使可以提供准确地址,但是被告拒绝露面,规避制裁。直接送达的效力最佳,但是难度也最大。
2.留置送达
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诉讼文书留交给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是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新的《民事诉讼法》对简易送达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应有代表到场见证”改为“可以邀请代表见证”,从而放宽了留置方式;二是增加了“拍照、录像”的送达模式。然而在实践中,留置送达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许多受送达人的家属出于亲情的考虑,法律意思淡薄等原因,否认与受送达人共同居住。而留置送达的一项前提就是“共同居住”,这就使得即使留下文书也无法起到送达效果。
3.邮寄送达
是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法院采用最多的方式当属邮寄送达。尤其是远途送达,这种方式实为便捷。但此种方式仍存弊端,例如,不是邮寄到受送达人手中,即使是其他关系人员收到并代为签字,也不能视为被告本人收到法律文书,不产生法律效果。而且即使是署名为被告的名字,但是也无法确定是本人签署还是他人代签,通常都是法院以为是被告签字其实被告根本没有收到文书,这就无故拖延审理、执行时间。
4.其他送达
除上述几种送达方式,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协议送达、公告送达等。这几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例如,协议送达风险高,其指规定了电子邮件、传真等发送方式,没有规定核实手段。高科技手段使得送达更便捷、前卫,但是也存在着受送达人可能无法及时知晓受送达内容的客观情况,这无疑增加了送达风险。
二、现阶段我国法院“送达难”的原因
1.制度层面
首先,我国关于送达程序的规定还不够细化。送达程序制度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中,该节对各个送达方式都做了规定,但没有具体操作的说明,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寥寥可数。例如,如何处理留置送达中同住成年家属拒不承认与受送达人同住,公告送达中如何最大限度的提高受送达人知悉送达内容的几率问题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没有做详细的规定与解说,这就让实践中送达人员的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影响了送达制度的完善。
其次,送达的主体过于单一。在我国,法院是送达的主体,送达是法院的职权,也只有法院送达的文书才能产生法律的效力。在过去,法院作为送达主体,既便于职权的监督又可以保护受送达人的隐私。但是面对社会的飞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法院的工作越来越重,此时送达主体仍只限于法院的话,就不可避免的缩减了送达的覆盖范围,也增加了送达人的负担。
最后,法院与社会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脱节。对于向他人送达文书等材料,法院和其他社会职能部门都有接触。例如,交警队向当事人送发事故责任认定书、银行向当事人送法催款通知书等等,这些部门送法的对象很有可能就是法院要依法审判。执行的对象。原本可以相互配合,查找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及详细地址,但由于部门体系、制度要求以及人口众多等具体原因,这样的配合显得力不从心。
2.个体层面
个体层面的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就当事人的恶意躲避,对当事人有益的事情,往往很容易找到本人,甚至其会自动出面,对其无意的事情,往往故意躲避,逃脱处罚。二是部分送达人员责任感不够,其只看到法律条文的本身而没有领会条文背后的精神。在依据几种送达方式不能送达后就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虽然这种方式也符合法律规定,但却无法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几点建议
1.细化送达程序
我国现今关于送达的规定较为粗犷,没有细致的指导和深入的分析,这就导致在实践中送达问题层出不穷,笔者认为应当对送达程序进行制度上的细化。
首先,将送达权利下放到专业律师。律师作为职业法律人,不仅了解送达程序的过程,也明白违法后果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将送达权利下放给律师,不但可以减轻法院送达的繁重压力,也可以让律师第一时间听到受送达人的意见,从中能做工作的可以进行调解,化解矛盾也可以化解法院案件受理压力。
其次,留置送达同公告送达相结合。向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送达法律文书时,家属否认共同居住,不能相当然的一概而论,本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只能采用公告送达,要将所要送达的文书交给其家属一份,不管该家属是否同受送达人共同居住,交其一份后再开始公告送达,这就是对受送达人合法权利的双保险。
最后,设立专门的送达小组,专门负责送达事务,专门的送达小组,可以按照不同的送达方式进行分工,统一行动。例如,有联系方式的同时通知对方确定时间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且必须是本人亲自领取;没有领取的,统一邮寄送达,对于签名接收的,无论是否本人签字接收都要通过电话进行核实,退回的,再用其他方式进行送达。
2.构建“联动送达网络”
现今社会,个人活动不再是单一固定的,人类要存活与社会中,就会和方方面面建立其联系。只要我们能够掌握受送达人联系范围中的一个“中介点”那么我们就可以顺势而上找到受送达人。例如,现在汽车的普及率如此之高,而往往车主要想顺利行驶,那么登记、年检就是必备项目。那么在交警队进行登记等手续时,就可以要求当事人留下准确的联系方式,上传到联动送达网络,并告知该办事人,如果日后发生的任何诉讼官司(交通事故,民事案件等)均可以依据此地址找到本人,如有变动及时到本部门变更登记,否则按此登记方式送达相关文书,若送达方式预留有误或是拒绝接收,视为送达到位。不仅交通部门,银行部门、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行政服务部门均应纳入到这个网络中来。当然“联动送达网络的”绝不是一朝一夕便可以完成的,其需要的资源、技术、人力也是巨大的,但依据“科学发展观”的精神指示,我觉得该网络的建立是必要的,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