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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其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并不具有物权属性,而应当被制度化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权应当回归其政治属性。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需要确定林地和林木之间的关系,目前对于林地和林木之间流转时的关系并不清楚。确定林走与地走相互独立的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发挥林地和林木生产要素的功能,同时集体林权改革后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应当享有充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