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枉法仲裁应否入刑的争论背后是公共政策选择的歧异:仲裁员责任制度应优先满足管理仲裁的需要还是仲裁发展的需要。而今,再纠缠于枉法仲裁应否入刑的问题已无实质性的意义,理智的选择是直面枉法仲裁已由刑法规制的现实,进而思考如何善用司法解释,实现其积极的立法目的,尽量消弭其对仲裁发展的消极影响,同时谨慎讨论和构建我国的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