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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犯是监狱罪犯中一个特殊群体,这部分罪犯具有严重的心理障碍,他们的认知、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生理活动都具有明显的异常,不仅不能正常地参加学习、生活、劳动,而且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常常伴有自虐、自残、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行为,所以对监管安全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威胁。在监狱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升的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精神病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我们保障刑罚执行、加强对罪犯管理中的一个难点,更是一个重点。我们必须认真面对、理性思考,寻找出精神病犯管理中的“科学”和“药方”,确保监狱的长治久安,以便更好地适应监狱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树立正确理念,是提高精神病犯教育改造质量的前提
1.树立尊重理念
长期以来,精神病患者在社会环境当中,往往受到歧视和排斥,甚至在就诊治疗过程中受到打骂。正常人群对他们的嫌弃,造成他们在社会环境以及与人交往中处于相对孤立的状态,缺少正常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与交流。许多人对精神病人存在着片面的认识,认为他们或威胁,或可怕,或愚昧,或不可理喻,把他们视为异类。在监狱罪犯群体中,精神病犯常常受到歧视和嘲弄,这种现象对于他们病情的治疗以及服刑改造有百害而无一利。这些病犯首先是人,其次是患病的罪犯,再其次才是患精神病的罪犯,在他们潜意识中同样想受到别人的尊重,渴望受到他人的关怀,而我们作为监狱人民警察,作为刑罚的执行者,首先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对精神病犯的管理教育中,用行动诠释对“人”的尊重和理解。在罪犯人格方面更要注重对精神病犯的保护,保证他们不受到来自管理者的人格伤害,更要杜绝其他罪犯对他们造成的人格伤害,以尊重精神病犯的人格为中心,使他们受到足够的关怀,为进一步治疗奠定基础。
2.树立平等理念
在日常执法管理过程中,坚持直接教育管理,与精神病犯面对面地直接交流,并在生活上与其他犯人一视同仁的前提下,视病情不同给予相应的“特殊”照顾,暴躁易怒的病犯安排性格平和的犯人进行陪侍;极度自闭抑郁的病犯多安排轻松有趣的活动;焦虑妄想症的病犯可以放宽拨打亲情电话的次数,让其与家人沟通,缓解症状……充分运用各种管理手段消除他们害怕、歧视的心理障碍,恪守人格平等的原则,多措并举,促进病情症状的减轻和好转。
3.树立“特殊”理念
精神病犯在罪犯群体当中是相对特殊的一个群体,有的是先天性精神异常,有的是外界刺激造成的精神异常,还有躯体疾病造成的精神异常,还有外伤引起的人格变态造成的精神异常,还有弱智以及性格缺陷造成的精神異常等。基于病因的不同导致精神异常行为的表现也各不相同,有的伤人毁物,有的袭击他人,有的抑郁沉默,有的喋喋不休……总之在日常生活当中,这个特殊群体对正常的监管秩序、生活秩序都可能造成消极影响,他们无论在思想或行为上都有着相对的特殊性,所以对他们的教育改造过程当中,我们应当树立“特殊”理念,对他们做到特殊重视的同时,采用特殊措施,进行特殊的行为、心理干预,保证他们治疗病情,顺利服刑。
二、尊重医学规律,加强对精神病犯的医学治疗,是提高精神病犯教育改造质量的基础
1.精神病犯作为精神病人在病情方面有他相对独立的属性,精神病的鉴定、病情的分析和研判以及治疗都有非常独特的专业性。我们在执行刑罚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客观规律,精神病犯也是病人,是病就需要看病治疗,所以我们应当配备或聘请精神病专科医生,对精神病犯进行治疗。同时,确定专门的监管区对精神病犯进行关押,以便于治疗和管理。
2.药物治疗是精神病治疗的常用措施,我们应按照医嘱严格执行。在日常治疗过程当中,医生开方、病人服药这一看似顺理成章的事情,在监狱中也要引起我们特别重视,并且做出严格的管理规定。因为精神病犯与其他病犯在行为表现上是不同的,他们有的思维混乱,根本记不清什么时间吃药、吃什么药、吃多少量;有的明确拒绝服药;有的假意配合,药物入口后又悄悄吐掉等等,各种情况都会发生。如果不能按照处方服药,病会自己好转吗?当然不会,不服药的后果只能是病情持续或加重。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制定病犯服药的详细制度和流程,病犯的药物发放应当由专门的医务人员来执行,并且要与陪护人员监督服药过程,确保病犯按时、按量服药,以达到治疗目的。
3.行为干预是监内治疗精神病不可或缺的必要手段。在精神病的治疗过程中,行为干预就是采用外部力量,对患者的行为进行改变和约束。在监狱这个特殊环境中,行为干预我们主要针对具有两种症状的病犯使用。一种是极度抑郁,具有自残、自杀倾向的病犯,对这部分罪犯主要是限制其活动范围,不让他脱离陪护人的视线,只能在特定的区域中活动,比如只能在本监舍与陪护人待在一起,洗漱、上厕所都必须与陪护人相伴,不能去阳台、窗前以及库房等人少的地方,不能保存或接触钝器和有硬度的物品,包括筷子、硬塑料制品及其他有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器具。行为干预适用的另一种对象是具有攻击性的病犯。这部分病犯或因迫害妄想,或因情绪暴躁失控,在患病时随时可能攻击他人,直接威胁他人的健康乃至生命,严重破坏着监所的安全。所以,在病情恶化时应根据医嘱,对其采取行为干预,用医用束缚带进行约束,约束后必须24小时进行陪护,定时测量生命体征(如血压、脉搏、心率等),按医嘱打针、服药,患病症状一经减轻,不具有强烈攻击性后,应会同专科医生,及时解除行为约束,另行制定治疗方案,稳定病情、加强治疗。
三、合理运用罪犯心理矫治技术,是提高精神病犯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
罪犯心理矫治是建立在现代咨询心理学、心理治疗学、心理测量学及罪犯改造心理学、罪犯教育改造学等学科基础之上的理论体系和操作技术,其科学性、可靠性和发展的巨大潜力是不容忽视的。它作为狱内精神病犯综合治疗中的一项手段,参与到精神病犯的治疗和教育中,同样具有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人格障碍、拘禁性精神障碍、狱内性心理障碍(同性恋心理)等精神病具有明显的辅助疗效。在药物治疗基础的过程中,伴随着精神病犯症状的减轻,心理矫治应当适时地介入。精神病在发作的巅峰期,有些是存在巨大沟通困难的,在药物治疗一段时间后,思维逐步转向正常,但在由思维混乱或异常向思维正常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个瓶颈期,这时心理矫治作为一项治疗技术及时介入,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矫治过程中,通过倾听、解释、指导、鼓励、提高信心、对自我及外界的重新认知和评价、参加集体活动等一系列特定的方法,精神病犯症状大多会有好转。在病情好转后,要及时地安排好他们的互监组,选择思想豁达、性格温和的罪犯与其同组,同时安排符合其性格特征、身体健康条件的劳动岗位,让他们参与到罪犯改造的集体生活中来,与其他罪犯一样正常服刑,走上积极改造的道路。
(作者单位:太原第一监狱)
一、树立正确理念,是提高精神病犯教育改造质量的前提
1.树立尊重理念
长期以来,精神病患者在社会环境当中,往往受到歧视和排斥,甚至在就诊治疗过程中受到打骂。正常人群对他们的嫌弃,造成他们在社会环境以及与人交往中处于相对孤立的状态,缺少正常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与交流。许多人对精神病人存在着片面的认识,认为他们或威胁,或可怕,或愚昧,或不可理喻,把他们视为异类。在监狱罪犯群体中,精神病犯常常受到歧视和嘲弄,这种现象对于他们病情的治疗以及服刑改造有百害而无一利。这些病犯首先是人,其次是患病的罪犯,再其次才是患精神病的罪犯,在他们潜意识中同样想受到别人的尊重,渴望受到他人的关怀,而我们作为监狱人民警察,作为刑罚的执行者,首先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对精神病犯的管理教育中,用行动诠释对“人”的尊重和理解。在罪犯人格方面更要注重对精神病犯的保护,保证他们不受到来自管理者的人格伤害,更要杜绝其他罪犯对他们造成的人格伤害,以尊重精神病犯的人格为中心,使他们受到足够的关怀,为进一步治疗奠定基础。
2.树立平等理念
在日常执法管理过程中,坚持直接教育管理,与精神病犯面对面地直接交流,并在生活上与其他犯人一视同仁的前提下,视病情不同给予相应的“特殊”照顾,暴躁易怒的病犯安排性格平和的犯人进行陪侍;极度自闭抑郁的病犯多安排轻松有趣的活动;焦虑妄想症的病犯可以放宽拨打亲情电话的次数,让其与家人沟通,缓解症状……充分运用各种管理手段消除他们害怕、歧视的心理障碍,恪守人格平等的原则,多措并举,促进病情症状的减轻和好转。
3.树立“特殊”理念
精神病犯在罪犯群体当中是相对特殊的一个群体,有的是先天性精神异常,有的是外界刺激造成的精神异常,还有躯体疾病造成的精神异常,还有外伤引起的人格变态造成的精神异常,还有弱智以及性格缺陷造成的精神異常等。基于病因的不同导致精神异常行为的表现也各不相同,有的伤人毁物,有的袭击他人,有的抑郁沉默,有的喋喋不休……总之在日常生活当中,这个特殊群体对正常的监管秩序、生活秩序都可能造成消极影响,他们无论在思想或行为上都有着相对的特殊性,所以对他们的教育改造过程当中,我们应当树立“特殊”理念,对他们做到特殊重视的同时,采用特殊措施,进行特殊的行为、心理干预,保证他们治疗病情,顺利服刑。
二、尊重医学规律,加强对精神病犯的医学治疗,是提高精神病犯教育改造质量的基础
1.精神病犯作为精神病人在病情方面有他相对独立的属性,精神病的鉴定、病情的分析和研判以及治疗都有非常独特的专业性。我们在执行刑罚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客观规律,精神病犯也是病人,是病就需要看病治疗,所以我们应当配备或聘请精神病专科医生,对精神病犯进行治疗。同时,确定专门的监管区对精神病犯进行关押,以便于治疗和管理。
2.药物治疗是精神病治疗的常用措施,我们应按照医嘱严格执行。在日常治疗过程当中,医生开方、病人服药这一看似顺理成章的事情,在监狱中也要引起我们特别重视,并且做出严格的管理规定。因为精神病犯与其他病犯在行为表现上是不同的,他们有的思维混乱,根本记不清什么时间吃药、吃什么药、吃多少量;有的明确拒绝服药;有的假意配合,药物入口后又悄悄吐掉等等,各种情况都会发生。如果不能按照处方服药,病会自己好转吗?当然不会,不服药的后果只能是病情持续或加重。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制定病犯服药的详细制度和流程,病犯的药物发放应当由专门的医务人员来执行,并且要与陪护人员监督服药过程,确保病犯按时、按量服药,以达到治疗目的。
3.行为干预是监内治疗精神病不可或缺的必要手段。在精神病的治疗过程中,行为干预就是采用外部力量,对患者的行为进行改变和约束。在监狱这个特殊环境中,行为干预我们主要针对具有两种症状的病犯使用。一种是极度抑郁,具有自残、自杀倾向的病犯,对这部分罪犯主要是限制其活动范围,不让他脱离陪护人的视线,只能在特定的区域中活动,比如只能在本监舍与陪护人待在一起,洗漱、上厕所都必须与陪护人相伴,不能去阳台、窗前以及库房等人少的地方,不能保存或接触钝器和有硬度的物品,包括筷子、硬塑料制品及其他有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器具。行为干预适用的另一种对象是具有攻击性的病犯。这部分病犯或因迫害妄想,或因情绪暴躁失控,在患病时随时可能攻击他人,直接威胁他人的健康乃至生命,严重破坏着监所的安全。所以,在病情恶化时应根据医嘱,对其采取行为干预,用医用束缚带进行约束,约束后必须24小时进行陪护,定时测量生命体征(如血压、脉搏、心率等),按医嘱打针、服药,患病症状一经减轻,不具有强烈攻击性后,应会同专科医生,及时解除行为约束,另行制定治疗方案,稳定病情、加强治疗。
三、合理运用罪犯心理矫治技术,是提高精神病犯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
罪犯心理矫治是建立在现代咨询心理学、心理治疗学、心理测量学及罪犯改造心理学、罪犯教育改造学等学科基础之上的理论体系和操作技术,其科学性、可靠性和发展的巨大潜力是不容忽视的。它作为狱内精神病犯综合治疗中的一项手段,参与到精神病犯的治疗和教育中,同样具有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人格障碍、拘禁性精神障碍、狱内性心理障碍(同性恋心理)等精神病具有明显的辅助疗效。在药物治疗基础的过程中,伴随着精神病犯症状的减轻,心理矫治应当适时地介入。精神病在发作的巅峰期,有些是存在巨大沟通困难的,在药物治疗一段时间后,思维逐步转向正常,但在由思维混乱或异常向思维正常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个瓶颈期,这时心理矫治作为一项治疗技术及时介入,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矫治过程中,通过倾听、解释、指导、鼓励、提高信心、对自我及外界的重新认知和评价、参加集体活动等一系列特定的方法,精神病犯症状大多会有好转。在病情好转后,要及时地安排好他们的互监组,选择思想豁达、性格温和的罪犯与其同组,同时安排符合其性格特征、身体健康条件的劳动岗位,让他们参与到罪犯改造的集体生活中来,与其他罪犯一样正常服刑,走上积极改造的道路。
(作者单位:太原第一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