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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司法具有时代局限性,既没有体现出世界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又无法满足客观现实的需要,其全面修订已势在必行.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应坚持下列指导思想:确立修改公司法的多元理论进路;<公司法>的稳定性与开放性兼顾;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宜分别进行;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立法的并轨;合理把握好公司法的规范结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