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检察职能的运作逻辑

来源 :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exo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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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察机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应对社会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人民性”为阐释维度,探寻检察权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的自我定位以及职能运作,是理解当前检察改革趋势和方向的关键,也是理解检察权在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能否实现预期功能的基本前提。
  一、检察权的“人民性”与检察职能
  (一)检察权的“人民性”
  “人民性”指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和发展的主体与动力。[1]这一界定是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立场出发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诉求。“人民性”一词在政治维度的表述揭示出其是现代中国政治意识形态建构的产物,并且渗透着整个时代的价值观念、信仰等多元的思想内涵。在现代中国“人民话语”的建构过程中,“人民性”可追溯的词源状况是多向度的。中国传统文化对“人民话语”的表达可以被概括为“民为邦本”,“民为邦本”表征的内涵是以三纲五常,古代的人伦规范为基本前提的,这虽与当下所述的“人民性”在某些方面存在相通之处,但传统文化的“人民话语”倾向于君权和父权的表述立场,这与“人民性”所倡导的精神理念有着很大区别;西方语境下的人民话语和当下中国所述的“人民性”在普世价值层面有一定的契合度。卢梭提出国家是民众缔结社会契约的产物,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主权是对公意的运用。卢梭界定的“公意”是指民众的共同意志,其永远以人民的公共利益为依归。贡斯当认为:“世界上只有两种权力:一种是非法的,那就是暴力;另一种是合法的,那就是普遍意志。……那种普遍意志的权利,即人民主权。”[2]不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民为邦本”还是西方语境下的人民话语都为当下的“人民性”表述提供了某一层面的意义来源。
  “人民性”一词在中国政治语境中经历了由强调阶级性向彰显普世价值的转变历程。当下的政治和法律语境中的“人民性”根植于革命时期共产党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群众思想的理解,经过对西方民权和公意理念的吸收、整合,业已突破阶级性的表达界面,倾向于阐释公民在国家政治安排下应有的生存状态,表达出国家意志是民众意志之体现的意象。检察权的“人民性”也具备这样的话语特征,而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之下审视检察权的“人民性”,更容易觀察出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在承认和实现民众主体价值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权来源于人民,人民赋权是检察权的始点,广泛的人民性是人民检察院最根本的属性。人民赋予的检察权自然用来服务于人民,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检察工作最终的落脚点。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人民性这一根本要求。”[3] 以“人民性”这一近现代中国历史进程和当下政治语境中的关键词入手来阐述检察权,探讨“人民性”在检察权的基本界定和运行中所展现的深刻含义是进一步推进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必由之径。把“民众话语”或“群众话语”作为叙述基调,探寻检察权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的自我定位以及职能运作是理解当前检察改革趋势和方向的关键,也是理解检察权在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能否实现预期功能的基本前提。
  (二)检察职能
  检察职能是检察权派生的权能,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所具备的职权、作用以及功能。检察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其功能实现必然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外观和运作程序,这些制度外观和运作程序作用于社会关系进而达成权力设置的功能预设,检察职能就是检察权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具体手段和具体形式。“检察职能是复合性权能,检察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多项法律监督职能,其不仅承载着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贪污腐败的重要任务,还担负着监督行政权和审判权依法行使,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1]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权;二是批准或决定逮捕权;三是公诉权;四是职务犯罪侦查权;五是执行监督权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以“人民性”为基础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检察职能的结构设置, 是笔者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路径尝试。检察职能的具体设置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其终极依据是国民意志对检察机关的功能预期。从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内涵出发,公权是公民权让渡的结果,但是公权力一旦形成,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公权和民权在很多场域呈对立态势,公权力其民众利益诉求的拒绝回应和直接伤害时有发生,所以必须设置贯彻国民意志的限权机构来制约公权力的运行。我国检察机关就是极其重要的限权机构之一,所以检察权和检察职能诞生之初就意味着“人民性”的坚定立场,检察机关的限权作用是通过法律监督机制来实现的,检察职能也就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展现。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下控权的基本含义是: 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 将社会生活特别是国家权力纳入到法律的支配之下。[2]由此观之,检察权的“人民性”决定检察的职能定位和具体设计,检察职能在客观上要体现和充分表达人民性。
  社会管理创新这一基本语境促使检察权必须延伸其职能范围,同时也为检察权延伸职能提供了话语和资源,随着民众利益诉求的日渐拓展,社会形势的不断变迁,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必然要求检察职能向多个角度延伸,这也是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探讨检察职能运作逻辑的必要方面。
  二、“人民性”:检察权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应然导向
  (一)“人民性”: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面向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和方法,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3]社会管理创新表征着社会管理主体在设计和践行社会管理模式上的新意图,其预期目标在于社会秩序的优化,进而使得社会运行更加理性、更具创造力。2004年6月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当前政法的三项重点工作。进而“社会管理创新”逐渐成为当前社会管理改革中的核心关键词。   “人民性”是作為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面向而存在的。社会管理创新强调人本主义,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在理念寻求和制度设计上体现民众参与,在重新整合社会资源进程中充分尊重人的主体性价值。“社会管理工作,本质上就是一种群众性工作。只有让群众真正认识到提高社会管理工作的意义,并自觉地参与到社会管理工作中来,才能切实提高社会管理工作的成效。”[4]胡锦涛对当前社会管理创新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的八点意见,其中很多表述就是从社会管理创新的“人民性”阐发的:“强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
  (二)“人民性”:检察职能运作机理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共性话语
  如上文所述,检察权以及检察职能的设置和运作都深具“人民性”特征,社会管理创新亦以“人民性”作为其基本面向,所以“人民性”可以被界定为检察职能运作机理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共性话语。检察权的运行就是检察职能的运作,权力的展现是通过制度外观和制度实践完成的,检察权的职能运作是检察权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内容。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职能存在着不可割舍的关系,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检察权运作职能的场域,也是检察权作为公权力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检察机关在履行具体职能的过程中,“对于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应当是通过发挥检察权对行政执法、监管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实现社会管理体制的良性运作,从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1]另一方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检察权的功能构造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兼顾社会秩序和人权保障等法律精神,并适当向人权保障机能倾斜,丰富检察权的人权蕴涵。”[2]这一表述深刻揭示了以“人民性”为阐释维度探讨社会创新管理语境下检察职能运作所具有的实际意义,下面就开始具体探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检察职能的运作逻辑,由于本文的篇幅和立意所限,笔者仅从刑事检察职能、权力监督职能和延伸性检察职能三个角度进行理论探讨。
  三、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检察职能的运作逻辑
  (一)刑事检察职能:基本权利诉求
  刑检职能作为检察权的基本职能,其以“人民性”为基本内核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的运作逻辑是具有标杆性意义的。刑检职能的运作过程就是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的实现需要化解社会发展中的各项矛盾,民众作为社会主体对社会矛盾化解的硬性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直接决定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成败。
  刑检部门要以“人民性”为基本导向探索矛盾化解的沟通机制,在沟通和商谈的氛围中回应民众对矛盾调处的硬性需求。积极尝试与犯罪嫌疑人、被害方以及其他涉案人员建立理性的沟通机制,逐步排除办案过程中的“敌对”意识,通过在法律框架内充分的意见交换,达成矛盾化解的适宜方案。“法律商谈使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私人行动和国家行动、生活世界和政治系统互为构成性条件,法律商谈成为社会整合和团结的工具。”[3]所以注重挖掘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主体间性”,能够有效增强矛盾调处的有效性,在意见交换的融通性条件下实现矛盾的和谐解决。具体来讲,可以通过不起诉公开宣布会、不批捕说理答疑会、不受理公开听证会等方式搭建公安、司法、综治、普通群众等多方参与的对话平台。以群众能接受的方式、听得懂的语言,阐述结论做出的理由,并引导群众理性发表意见,表达合理诉求,让群众近距离的感触法律,消除误解,打开心结。[4]侦监和公诉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案件的各方当事者和利害关系人要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推进量刑建议改革,进一步探索外籍人员诉讼听证制度和弱势团体支持起诉机制。
  “关注民生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前提,检察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能,只有关注民生,才能通过执法工作惩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执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从根本上提高执法公信力。”[5]当前社会诸多涉及民生的领域不断发生侵害民众利益的案件,这些有悖群众利益诉求的违法犯罪现象形成了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的阻碍因素,所以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必然要以“人民性”为导向来积极处理和打击牵涉民生的案件。食品安全犯罪是当下民生领域频发的犯罪形态,检察机关把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坚持快捕快诉,及时高效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查办民生领域的刑事犯罪,在批捕和公诉环节要充分关注民众的急切诉求,在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氛围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权“人民性”的积极体现。
  (二)权力监督职能:民众限权期待
  检察制度代表了一种监督制约的力量,直接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法精神。这种精神是现代国家检察制度设置与运作的灵魂,是检察制度与其服务的宪政体制相配套、相吻合的内在表现, 是检察制度具有实质合理性的根本标志。[7]检察机关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对职务犯罪的查办上,权力的有力有效运行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环节,但权力行使的过程中极易发生侵害民众利益的现象,所以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点领域,理性规束权力运行,积极处理公权力对私权利造成的侵害和威胁就成为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坚持“人民性”最基本的课题。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类工作人员是社会管理的重点人群,“社会秩序的管理均是由相应的机构和人来执行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其管理活动和管理秩序机制、制度的创新,是加强社会管理的保障。”[7]所以在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检察机关的自侦职能要凸显其重要作用,坚决查办贪腐渎职案件,积极回应民众对权力进行限制的理性期待。   “查办案件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是否有成效的重要标志,也是检察机关为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排除干扰阻碍,推进加强和创新最根本、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8]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基于行政执法权与民众利益密切关联的现状,从破解社会管理创新难题入手,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动性,治理行政执法领域的贪腐和渎职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理性运用,切实让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推力量。
  司法权是处理社会纠纷最为重要的国家力量,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的自侦职能要立足“人民性”的基础立场,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中出现的矛盾在寻求司法解决时能够得以公正处理。积极履行诉讼监督的重要职能,密切关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监督司法裁判权的理性运行,使其真正实现作为“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理预期。严肃查办司法活动中的贪腐渎职行为,推动司法公正在社会管理创新层面的全面实现。
  自侦部门在行使自侦权的同时,要充分体察社会现实,特别是人民群众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可能提出的利益诉求和限权期待。反贪反渎部门要善于利用本职工作与社会现实接触较多的优势,充分关注和认真处理社会公众提供的线索资源。立足社会管理创新提出的信息化要求,以网络、电视和报刊杂志等媒体为介质拓宽获取案件信息资源的渠道,同时在保密框架内通过上述媒体与群众取得有效沟通,真正在自侦工作中贯彻“人民性”的基本理念。坚持办案的同时还要在一定层面上形成系统认知,养成追问贪贿案件发生的体制、机制、制度及管理方面的内在原因,认真归纳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规律,善于从具备共性特征的问题中找漏洞、查原因,系统而针对性地提出整章建制、完善措施、健全机制、创新管理等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从权力运行监督的层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人民群众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的理性期待。
  (三)延伸性检察职能:回应“人民性”的新探索
  检察职能的延伸是相对1979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职能而言的,是基于立法精神和政策要求在某些方面拓展和深化检察职能。[1]在社会急速变革的当下,检察职能的变革和延伸已成必然。检察职能的延伸是检察权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权体现和回应“人民性”定位的自我完善之举。高检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列举了当前检察机关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工作任务。[2]依据检察职能延伸的基本逻辑并结合这几项具体的工作任务,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延伸性检察职能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对民众利益期待的回应。
  1.社会公益监督职能
  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和社会结构的复杂化导致社会公共领域在不断延伸,社会公共事务在外延上也在不断丰富。在社会管理层面出现了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缺失的现象,而公共利益的背后牵引着社会民众的具体利益诉求,所以公益保护的缺失无疑是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的消极因素。解决这一问题比较可靠的途径是公益诉讼,特别是以检察机关为诉讼主体的公益诉讼是解决权利“公地悲剧”的有益尝试。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在形式上表征检察职能的延展,在实质意义上是以“人民性”为导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权的社会公益监督职能在狭义上可以被理解为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主体对公共利益造成伤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或者民事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涉及的利益群体较为广泛而单个起诉主体力量薄弱、被诉主体具有强势性、起诉机制受阻,或国家自身利益受损,诉讼无特定原告或无人起诉等情形下,国家公权适时介入,以自身力量和优势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必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体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权利与权力的制约及功能耦合关系,从而对市民社会的培育具有重要的引导、推动作用。[3]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并受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公益领域应当有检察机关的介入性保护。基于保护环境公益、保护资源公共利益以及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为这些受到侵害的利益寻求救济,行使公益诉权,回应社会公众的权利期待。应当将公益诉讼机制引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创设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的程序和权力,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对公益领域的法律监督力度,保障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
  2.网络虚拟社会监管职能
  网络管理的规范和推进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环节,网络社会已然成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参与社会关系、表达自我意见的基础阵地。社会管理创新如若缺失对网络社会发展态势的关注,必然难以达致社会管理创新的预期目标。网络社会逐渐衍生出愈来愈多的权利形态,社会公众也愈来愈倾向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利益诉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拓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领域,要向促进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延伸。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
  要想以“人民性”为导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必须要在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刑检、权力监督以及诉讼监督等检察工作中利用网络资源打击犯罪。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和网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舆论监测研判、同新闻部门沟通、重大事件应对和网络舆论引导等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1]注重依靠网络渠道开展工作和宣传自我,以检察门户网站和专题网站的形式及时更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谋划和成果,并通过网络博客、微博、QQ等电子媒介和即时通工具建立和加强同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借助网络搭建多元化的举报平台,充分利用网络渠道搜集职务犯罪的举报信息、获取诉讼监督的申诉材料等。重点引进和培育既懂法律知识又懂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提升检察人员网上搜集证据和网络查询法律知识的能力,提高网上追捕、查处利用网络犯罪的能力。同时兼顾对各种网络犯罪的监管和查处,创建理性有序的网络社会。在网络社会这个深度牵涉公众利益的场域,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网络社会的管理创新,并在新的尝试中逐渐形成契合自身定位的操作机制。
  3.檢察职能的基层延伸
  社会管理创新要想取得根本性的拓进,必须实现在基层的管理创新,基层社会的运行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最能阐释社会公众的权利话语。曹建明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深刻而富有远见的强调要建立健全下访巡访、探索建立派出检察室、开展巡回检察,完善联系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把执法为民落到实处。所以检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是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实现检察为民的重要途径。
  实现检察职能的基层延伸,要积极创建和规范派出检察室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和治安工作的法律监督,进一步细化和创新社区矫正制度,探索群众举报申诉接待的新机制,深化基层矛盾调处和化解的参与程度。天津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向基层延伸”活动,制定《检察工作室工作细则(试行)》,设立社区和乡镇检察工作室,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受理申诉举报、化解矛盾纠纷、联系基层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和参与社会管理,拓宽法律监督领域,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有效提升了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上海探索建立了基层社区检察室制度,[2]相关基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建立了信息通报、定期例会和专项检查等机制,社区检察室深入公安派出所协助解决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难点。普遍建立监外执行罪犯个人档案,全面核对审查监外执行法律文书,定期与矫正机构组织沟通,检察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措施的落实情况。这些做法都是检察职能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回应“人民性”的延伸性尝试,为全国的检察机关向基层延伸职能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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