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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于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的科学、合理利用,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自1999年实施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来,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刚性不刚、弹性不足”等问题,规划修改比较频繁,既影响了规划的严肃性,又影响了土地资源的调控管理,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解决。
为了整合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环资委从2009年开始陆续介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立法调研工作,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赴杭州、温州、金华等10个市近20个县(市、区)进行了调研,期间还专赴湖南、广东进行学习考察。今年2月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省人大环资委又通过座谈、走访调研等方式,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对条例草案的建议意见。2月28日,省人大环资委举行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环资委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规划编制和修改中正确处理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下放规划审批权限,提高办事效率;实行阳光规划,强化社会监督和人大监督;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规划实施的调查评价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不少创新性的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基本可行,建议将条例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同时,环资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落实土地用途空间管制问题
落实土地用途空间管制是规划制定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只对确定有条件建设用地区作了规定。这样规定不够完整,没有全部覆盖规划区内所有土地的用途,也容易产生规划区内各类用途土地之间界限不清的问题。为全面加强土地用途空间管制,明确各种用途土地区域的范围,建议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修改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划分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应当划入允许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可以划入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的耕地可以作为基本农田予以保护;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区域,应当划入禁止建设区;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应当划入限制建设区。”
二、关于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的问题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部分,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不仅要确保我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而且还要达到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从我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要求出发,需要进一步强化、细化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对此虽作了规定,但不够具体、明确。为优化我省基本农田布局,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有必要将基本农田集中区和整备区等制度措施在法规中予以明确。建议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增加一款作为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地块,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引导建设用地等其它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
三、关于有条件建设区内的耕地被依法占用后的补划问题
耕地占补平衡是土地管理法的一项基本要求。有条件建设区内的耕地被依法占用后,如何补充划定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条例草案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影响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同时,与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有条件建设区内的耕地可以作为基本农田予以保护”和第三十三条“在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的”规定也不相衔接。为此,建议对有条件建设区内的耕地被依法占用后的补划问题予以明确,可参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增加一款作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整备区内,经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达到基本农田质量标准的新增耕地,经原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可以作为有条件建设区内被依法占用耕地的补划耕地。”
此外,环资委对有关条款的文字表述等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在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时参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于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的科学、合理利用,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自1999年实施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来,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刚性不刚、弹性不足”等问题,规划修改比较频繁,既影响了规划的严肃性,又影响了土地资源的调控管理,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解决。
为了整合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环资委从2009年开始陆续介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立法调研工作,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赴杭州、温州、金华等10个市近20个县(市、区)进行了调研,期间还专赴湖南、广东进行学习考察。今年2月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省人大环资委又通过座谈、走访调研等方式,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对条例草案的建议意见。2月28日,省人大环资委举行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环资委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规划编制和修改中正确处理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下放规划审批权限,提高办事效率;实行阳光规划,强化社会监督和人大监督;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规划实施的调查评价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不少创新性的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基本可行,建议将条例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同时,环资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落实土地用途空间管制问题
落实土地用途空间管制是规划制定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只对确定有条件建设用地区作了规定。这样规定不够完整,没有全部覆盖规划区内所有土地的用途,也容易产生规划区内各类用途土地之间界限不清的问题。为全面加强土地用途空间管制,明确各种用途土地区域的范围,建议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修改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划分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应当划入允许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可以划入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的耕地可以作为基本农田予以保护;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区域,应当划入禁止建设区;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应当划入限制建设区。”
二、关于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的问题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部分,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不仅要确保我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而且还要达到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从我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要求出发,需要进一步强化、细化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对此虽作了规定,但不够具体、明确。为优化我省基本农田布局,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有必要将基本农田集中区和整备区等制度措施在法规中予以明确。建议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增加一款作为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地块,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引导建设用地等其它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
三、关于有条件建设区内的耕地被依法占用后的补划问题
耕地占补平衡是土地管理法的一项基本要求。有条件建设区内的耕地被依法占用后,如何补充划定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条例草案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影响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同时,与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有条件建设区内的耕地可以作为基本农田予以保护”和第三十三条“在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的”规定也不相衔接。为此,建议对有条件建设区内的耕地被依法占用后的补划问题予以明确,可参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增加一款作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整备区内,经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达到基本农田质量标准的新增耕地,经原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可以作为有条件建设区内被依法占用耕地的补划耕地。”
此外,环资委对有关条款的文字表述等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在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时参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