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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本文通过对我国离婚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借鉴古代“三不去”的离婚制度,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重视对婚姻的道德评价,继承传统家庭观念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关键词:三不去;自由;离婚制度
尽管古代社会忽视个人的自由,男尊女卑,但不可否认伦理道德的限制,对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反观,尽管现代婚姻法强调男女平等,赋予充分的婚姻自由权来调整和规范婚姻关系。但现实状况是婚姻乱象丛生,离婚率居高不下。
一、我国现行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
1.过分强调离婚自由
离婚制度经过了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在封建社会,婚姻制度是建立家族利益的基础之上,根本没有自由可言。经过资产阶级革命,人性获得解放,使得对离婚自由的呼声越来越强。倡导离婚自由本是为了实现男女平等,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保障婚姻双方当时人的权益。但现实中一些年轻男女盲目强调个人自由,缺乏责任意识,“闪离”“试婚”现象常见。一些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无视甚至是侵犯他人的权益,忽视应当承担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出现“第三者”等混乱的婚姻现象。自由不是绝对的,影响秩序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对于婚姻而言,自由是重要的一方面,责任和义务也是不可或缺的。过分的强调自由,而忽视责任和义务,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2.婚姻道德缺失
离婚制度本是对不幸婚姻的一种救济制度,但现代社会成为一些人逃避推脱责任的借口。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32条到34条对离婚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允许离婚或者禁止离婚的规定。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更多的强调离婚自由,缺乏伦理道德性。
在婚姻压迫、包办婚姻盛兴的阶段,无论怎么宣传自由都是不为过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诚信缺失,家庭暴力,闪离等不良婚姻现象频发,可见自由观念已不再是关键,义务与责任是现在需要引起人们重视的问题。婚姻关系作为与人们生活最密切的一部分,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吸收和体现广大人民对于婚姻伦理观念的变化。
3.违背公平原则
古代的离婚制度“七出三不去”“义绝”等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资产阶级革命,男女平等成为人们权利斗争的焦点。现代社会强调男女平等,但事实上并不符合实质的公平正义。由于女性自身的特点,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往往是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女性结婚生子之后,其工作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一旦离婚,女性会面临更多的问题,比如经济来源问题,道德评价问题等。
二、“三不去”制度的价值
“三不去”制度的内容是一出嫁时有娘家可回,离婚时没有娘家可归。二与丈夫一起向公婆守孝三年。三先贫贱后富贵。只要满足“三不去”中的一条,即使有七出中的情形,丈夫不得随意出妻。“三不去”是古代禁止离婚的限定条件。“三不去”体现了离婚制度的道德性。虽然古代在婚姻关系中重视男性轻视女性的利益,重视宗族轻视个人利益,重视父母轻视子女的利益,但是不可否认儒家的礼治精神和伦理道德的限制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起着积极的作用。尤其是“三不去”反映了古代法律对于人伦道德的重视。
“三不去”虽然这种限制是在男权本位的基础下对女性权利的保护,是最低限度的一种保护。但它对于现代社会依然是有价值的。比如先贫贱后富贵不得出妻。反观现代社会,很多官员平步青云后,很多富商发达之后,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他们把女方视为男子的附加品,试图离婚再娶。先贫贱后富贵,不得出妻,这是对夫妻同甘共苦有情有义的要求。如果不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这种错误的价值取向不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和尊严。导致拜金主义盛行,人们重利轻义。
三、“三不去”对我国离婚制度的启示
1.从立法上限制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是权利是有界限的。重视离婚自由的同时,也要看到离婚背后的责任和义务。协议离婚的原本意图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我国协议离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协议离婚的真实性问题,立法机关应该享有实质性的审查权利而并非是形式上的,难以防止滥用婚姻自由。
离婚自由的行使不可以违背公平原则,离婚不仅仅涉及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就子女抚养问题,需要健全监护制度,使离婚带给子女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通过增加经济补偿和赔偿来提高人们的离婚成本,限制离婚自由,同时防止一些人隐匿财产,使财产分割违背公平原则,甚至使另一个婚姻当事人日后的生活陷入困境。
2.重视对离婚的道德评价
离婚率上升,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下降,是社会发展必然会经历的一个阶段,但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运用法律和道德进行规范。现代社会人们不再重视对于婚姻行为的道德评价。更有一些人盲目的认为离婚率上升,是因为社会在进步,人们更自由。这是非常错误的观点。社会进步并不意味着道德也会进步。对离婚行为的道德评价是必不可少的。进行道德评价可以遏制“傍大款”“第三者”等不良的社会现象。法律的调节作用是有限的,作为人们私域的婚姻家庭领域,重视对离婚的道德评价,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3.继承传统文化孝观念
家庭安定是社会有序的基础。闪婚闪离,人们对待婚姻态度草率,缺乏家庭观念。离婚使得好不容易建立的家庭毁于一旦,家庭观念的缺失,使人们不相信婚姻,对待离婚态度草率。在这样的背景下,强调家庭观念,家庭责任是势在必行的。
树立家庭观念,可以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孝的观念。在传统宗法社会中,孝是维护家庭等级秩序的重要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孝的观念在日益淡化受到其他价值观念的冲击。一些人过分追求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忽视家庭的利益。不应该把离婚作为我们逃避家庭责任,逃避婚姻中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借口。
关键词:三不去;自由;离婚制度
尽管古代社会忽视个人的自由,男尊女卑,但不可否认伦理道德的限制,对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反观,尽管现代婚姻法强调男女平等,赋予充分的婚姻自由权来调整和规范婚姻关系。但现实状况是婚姻乱象丛生,离婚率居高不下。
一、我国现行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
1.过分强调离婚自由
离婚制度经过了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在封建社会,婚姻制度是建立家族利益的基础之上,根本没有自由可言。经过资产阶级革命,人性获得解放,使得对离婚自由的呼声越来越强。倡导离婚自由本是为了实现男女平等,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保障婚姻双方当时人的权益。但现实中一些年轻男女盲目强调个人自由,缺乏责任意识,“闪离”“试婚”现象常见。一些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无视甚至是侵犯他人的权益,忽视应当承担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出现“第三者”等混乱的婚姻现象。自由不是绝对的,影响秩序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对于婚姻而言,自由是重要的一方面,责任和义务也是不可或缺的。过分的强调自由,而忽视责任和义务,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2.婚姻道德缺失
离婚制度本是对不幸婚姻的一种救济制度,但现代社会成为一些人逃避推脱责任的借口。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32条到34条对离婚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允许离婚或者禁止离婚的规定。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更多的强调离婚自由,缺乏伦理道德性。
在婚姻压迫、包办婚姻盛兴的阶段,无论怎么宣传自由都是不为过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诚信缺失,家庭暴力,闪离等不良婚姻现象频发,可见自由观念已不再是关键,义务与责任是现在需要引起人们重视的问题。婚姻关系作为与人们生活最密切的一部分,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吸收和体现广大人民对于婚姻伦理观念的变化。
3.违背公平原则
古代的离婚制度“七出三不去”“义绝”等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资产阶级革命,男女平等成为人们权利斗争的焦点。现代社会强调男女平等,但事实上并不符合实质的公平正义。由于女性自身的特点,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往往是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女性结婚生子之后,其工作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一旦离婚,女性会面临更多的问题,比如经济来源问题,道德评价问题等。
二、“三不去”制度的价值
“三不去”制度的内容是一出嫁时有娘家可回,离婚时没有娘家可归。二与丈夫一起向公婆守孝三年。三先贫贱后富贵。只要满足“三不去”中的一条,即使有七出中的情形,丈夫不得随意出妻。“三不去”是古代禁止离婚的限定条件。“三不去”体现了离婚制度的道德性。虽然古代在婚姻关系中重视男性轻视女性的利益,重视宗族轻视个人利益,重视父母轻视子女的利益,但是不可否认儒家的礼治精神和伦理道德的限制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起着积极的作用。尤其是“三不去”反映了古代法律对于人伦道德的重视。
“三不去”虽然这种限制是在男权本位的基础下对女性权利的保护,是最低限度的一种保护。但它对于现代社会依然是有价值的。比如先贫贱后富贵不得出妻。反观现代社会,很多官员平步青云后,很多富商发达之后,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他们把女方视为男子的附加品,试图离婚再娶。先贫贱后富贵,不得出妻,这是对夫妻同甘共苦有情有义的要求。如果不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这种错误的价值取向不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和尊严。导致拜金主义盛行,人们重利轻义。
三、“三不去”对我国离婚制度的启示
1.从立法上限制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是权利是有界限的。重视离婚自由的同时,也要看到离婚背后的责任和义务。协议离婚的原本意图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我国协议离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协议离婚的真实性问题,立法机关应该享有实质性的审查权利而并非是形式上的,难以防止滥用婚姻自由。
离婚自由的行使不可以违背公平原则,离婚不仅仅涉及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就子女抚养问题,需要健全监护制度,使离婚带给子女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通过增加经济补偿和赔偿来提高人们的离婚成本,限制离婚自由,同时防止一些人隐匿财产,使财产分割违背公平原则,甚至使另一个婚姻当事人日后的生活陷入困境。
2.重视对离婚的道德评价
离婚率上升,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下降,是社会发展必然会经历的一个阶段,但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运用法律和道德进行规范。现代社会人们不再重视对于婚姻行为的道德评价。更有一些人盲目的认为离婚率上升,是因为社会在进步,人们更自由。这是非常错误的观点。社会进步并不意味着道德也会进步。对离婚行为的道德评价是必不可少的。进行道德评价可以遏制“傍大款”“第三者”等不良的社会现象。法律的调节作用是有限的,作为人们私域的婚姻家庭领域,重视对离婚的道德评价,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3.继承传统文化孝观念
家庭安定是社会有序的基础。闪婚闪离,人们对待婚姻态度草率,缺乏家庭观念。离婚使得好不容易建立的家庭毁于一旦,家庭观念的缺失,使人们不相信婚姻,对待离婚态度草率。在这样的背景下,强调家庭观念,家庭责任是势在必行的。
树立家庭观念,可以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孝的观念。在传统宗法社会中,孝是维护家庭等级秩序的重要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孝的观念在日益淡化受到其他价值观念的冲击。一些人过分追求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忽视家庭的利益。不应该把离婚作为我们逃避家庭责任,逃避婚姻中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