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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加区别地向公众推销各类结构复杂、专业化程度高的金融衍生品。由于购买者在金融方面专业知识的缺失,致使买卖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极不对称。而对产品所存在的高风险却一无所知。正是由于金融机构销售的不适当产品以及购买者的不适格,使众多投资者在金融危机中损失惨重。正因如此,适当性原则不仅应当作为一种监管手段,同时,应当使其以法律的形式可以被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