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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即不受比例限制,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即按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数税前扣除)。据实扣除的情况比较容易掌握,但按提取数扣除的情况则涉及的因素较多,既要考虑当年应提的坏账准备,也要考虑上年应提的坏账准备,还要考虑当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以及收回已核销的坏账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