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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忍受网友多次发帖控诉自己及其下属涉黑、暴力执法等,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局长郑航等分别向当地法院起诉胡连友、魏爱国二人诽谤,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道歉。
4月24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东安县公安局局长郑航、东安县公安民警卿良杯以自诉人的身份状告网友胡连友诽谤一案。经过长达近8个小时的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胡连友诽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向郑航、卿良杯赔礼道歉。
4月24日法院宣判后,胡连友表示要上诉,但目前法院还没有收到書面上诉状。
“公安局局长状告网友”案虽暂时告一段落,但此案引发的舆情喧嚣仍在持续,“进步说”,“有限进步说”,“应异地审理说”等等,不一而足。
进步说
过去舆论批评“因言获罪”,是因为刑法为诽谤罪确立了“自诉为原则,公诉为例外”的红线。动用公权抓捕公民并试图追究刑责,显属“错把自诉当公诉”。2010年8月,最高检专门出台规定,将提起公诉的诽谤案上提一级行使批捕权,避免了同级检察机关难以抗拒本地不当干扰的监督乏力,大大强化了法律监督和权力制约。这之后,各地借司法管道打击异己的案例逐渐淡出了公众的视野。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公安局长自诉访民诽谤案”才得以进入公众视野。舆论认为,对访民涉嫌诽谤,局长不是动用公权直接抓捕之,而是自诉到法院,并交由审判机关定夺,这当然是进步。
有限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认为,相比于动用公权力的打压,甚至“跨省拘捕”,这种做法是一种进步,但却很难说是法治的进步。政府官员具有双重身份:公与私,因而就有双重行为。本案官员声称,“以公民身份起诉是为了撇清滥用公权力之嫌”,但值得注意的是,其起诉所为的仍是“公共之事”。如果以公民个人身份为个人之事,起诉“诽谤”可能成立,但以公民身份却为公共之事,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另一种形式的“公权力的滥用”?
应异地审理
很多网友认为,该案应异地审理。以近年来,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最高法明确要求各地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采取异地审理的做法。实践证明,异地审理最大程度防止了地方权力妨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效排除了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也有效消除了一部分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担忧和误解,是目前很有效的一种司法模式。鉴于该案“官告民”的特殊性,而且对于原告的申诉内容——两个网友的诽谤行为需要相关的刑事侦查,为了避嫌起见,该案应进行异地审理。
4月24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东安县公安局局长郑航、东安县公安民警卿良杯以自诉人的身份状告网友胡连友诽谤一案。经过长达近8个小时的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胡连友诽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向郑航、卿良杯赔礼道歉。
4月24日法院宣判后,胡连友表示要上诉,但目前法院还没有收到書面上诉状。
“公安局局长状告网友”案虽暂时告一段落,但此案引发的舆情喧嚣仍在持续,“进步说”,“有限进步说”,“应异地审理说”等等,不一而足。
进步说
过去舆论批评“因言获罪”,是因为刑法为诽谤罪确立了“自诉为原则,公诉为例外”的红线。动用公权抓捕公民并试图追究刑责,显属“错把自诉当公诉”。2010年8月,最高检专门出台规定,将提起公诉的诽谤案上提一级行使批捕权,避免了同级检察机关难以抗拒本地不当干扰的监督乏力,大大强化了法律监督和权力制约。这之后,各地借司法管道打击异己的案例逐渐淡出了公众的视野。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公安局长自诉访民诽谤案”才得以进入公众视野。舆论认为,对访民涉嫌诽谤,局长不是动用公权直接抓捕之,而是自诉到法院,并交由审判机关定夺,这当然是进步。
有限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认为,相比于动用公权力的打压,甚至“跨省拘捕”,这种做法是一种进步,但却很难说是法治的进步。政府官员具有双重身份:公与私,因而就有双重行为。本案官员声称,“以公民身份起诉是为了撇清滥用公权力之嫌”,但值得注意的是,其起诉所为的仍是“公共之事”。如果以公民个人身份为个人之事,起诉“诽谤”可能成立,但以公民身份却为公共之事,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另一种形式的“公权力的滥用”?
应异地审理
很多网友认为,该案应异地审理。以近年来,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最高法明确要求各地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采取异地审理的做法。实践证明,异地审理最大程度防止了地方权力妨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效排除了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也有效消除了一部分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担忧和误解,是目前很有效的一种司法模式。鉴于该案“官告民”的特殊性,而且对于原告的申诉内容——两个网友的诽谤行为需要相关的刑事侦查,为了避嫌起见,该案应进行异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