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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第一作者:王敏 (1993—),女,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本科生,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方向:刑法。
第二作者:任园园 (1993 —),男.,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本科生,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 法学。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逐渐涌现,相关立法呈现出滞后性。近两年校车安全问题成为实物届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一个迫切性的问题。针对校车安全问题,我国在高层级法律方面,对校车安全问题的相关规定处于不完善状态。因此,加强校车安全问题的法律研究,对完善相关立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将起到建设性的作用。
关键词:校车安全;现状分析;法律对策
前言:现阶段,校车安全存在着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各部门职权划分不明确,校车质量不合格,校车司机不合格的现象。尤其在乡镇地区,中小学生和幼儿大多是留守儿童,其监护人的法律知识欠缺,对于拥挤不堪的校车也抱有侥幸心理。 因此,研究校车安全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校车使用的环境,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强化政府的行政职能,打压黑校车的发展。这需要我们不断的深入实践调查总结经验,不断的进行理论创新,结合实际发展的需要完善校车立法机制。我们需要从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层面来解读影响校车安全现阶段校车安全问的因素,并且不断提出新理论来解决校车安全问题。
一、校车安全问题规制的理论分析
(1)校车安全问题的现状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小学及学前儿童伤亡人数过万人,其中2011年全国共发生涉及中小学及学前儿童的道路交通事故12320起,造成2670人死亡、11417人受伤。据调查显示,校车安全事故多发生在中小城镇地区,由于经济水平落后,基础设施不完善及地方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致使校车交通事故频发。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黑校车大量存在,校车超载极为严重,破旧的汽车简单翻修就上路拉客。
(2)引发校车安全问题的相关因素
监护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经济落后,乡镇地区多是留守老人和儿童,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孩子能按时就学,他们也就向黑校车妥协。
监管的缺失。地方政府单位没有对黑校车加强监督和打击,很多时候视而不见。学校为扩招生源也不干涉,没有提供足够的条件满足学生对校车的需求。校车事故一旦发生,责任人就不明确。
法律的疏漏。现行法律条文对校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没有具体的可行性的规定,范围过大的限定反而起不到具体的实效。校车特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的分析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小学及学前儿童伤亡人数过万人,其中2011年全国共发生涉及中小学及学前儿童的道路交通事故12320起,造成2670人死亡、11417人受伤。校车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我国当下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针对校车安全问题,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共有62条详细内容,不仅对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学校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而且还对校车的生产、安检、校车驾驶人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对解决校车安全问题有极大的帮助,然而就在其出台不久后,同年12月24日贵溪市滨江镇洪塘村又发生一次严重的校车事故,11名儿童遇难,这意味着校车事故仍在不断发生,悲剧还在上演,需要我们不断努力,更进一步的解决校车安全问题。
在国外,校车安全问题也受到相当的重视,以美国为例,从联邦到各州涉及校车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共有300多项。美国政府以及其他机构在贯彻“学生至上”理念的决心和程度上以及该理念在大众中的认可程度上都达到了其他国家难以比肩的高度,在他们看来,校车运输的是整个国家最宝贵的“货物”──代表未来的学生,因此他们对孩子们的人身安全问题非常重视,他们对校车的整体构造与安全装备都有详尽的规定,甚至校车还享有“通行优先权”。①美国对校车的管理可谓“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这也是美国校车安全度受到各国公认的重要原因。
美国有效的校车管理体制值得中国学习,但中美国情不同,中美在经济和科技上都有一定的差距,况且中国是人口大国,必须考虑到一些措施实施的可行性。中国可以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美国对校车的管理经验,外为中用,自主创新。总之,必须更进一步完善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立法,使校车安全问题得到真实有效的解决。
三、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相关对策
(1)加大普法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乡镇地区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围绕校车安全问题进行下乡普法宣传。一方面增强监护人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能够打压黑校车的气焰。
(2)立法明确学校的民事责任和责任义务。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校方才能够重视学生们的人身安全,切实负起责任,为孩子们提供合适安全的校车和就学条件。
(3)因地制宜的制定地方可行性法规,强化政府职能。政府作为人民权利的行使者,需要法律的约束。通过地方法规规范校车管理,能够起到很好的保护和制约作用,使校车的使用更合法化。
(4)健全民事程序法开通诉讼渠道保障当事人权益。校车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需完善程序法和渠道。可以通過降低诉讼费用、提供诉讼代理人士等,让更多的人能够运用这一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5)借鉴国际校车法规较完善国家的可行性条文。结合他国的法律优秀成果改善我国校车立法。
结语:校车安全牵动人心,它反映了一个地方的教育环境、管理状况和人文思想。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是保障中小城市小学生生命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明确学校责任人意识的需要,是强化地方监督监管的又一切入点,最终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稳定发展。从中小城市的校车安全出发,分析推进校车安全建设的影响因素,为国家立法和中小城市的校车使用管理、地方政府的监管,提升学生监护人的法律安全意识等提供可行性的建议,从而减免校车事故的发生。(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引自李海龙:《美国校车:构筑学生安全的坚固城墙》,《探索与争鸣》2012.
参考文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
[3]梁慧星:《民法总论》
[4]赵梓媛,万毅.我国校车安全问题探讨[J].
[5]段会冬.对校车制立法必要性的思考[J].
[6]张博源.社会建设视野下的法律制度供给时序均衡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0.
第二作者:任园园 (1993 —),男.,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本科生,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 法学。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逐渐涌现,相关立法呈现出滞后性。近两年校车安全问题成为实物届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一个迫切性的问题。针对校车安全问题,我国在高层级法律方面,对校车安全问题的相关规定处于不完善状态。因此,加强校车安全问题的法律研究,对完善相关立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将起到建设性的作用。
关键词:校车安全;现状分析;法律对策
前言:现阶段,校车安全存在着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各部门职权划分不明确,校车质量不合格,校车司机不合格的现象。尤其在乡镇地区,中小学生和幼儿大多是留守儿童,其监护人的法律知识欠缺,对于拥挤不堪的校车也抱有侥幸心理。 因此,研究校车安全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校车使用的环境,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强化政府的行政职能,打压黑校车的发展。这需要我们不断的深入实践调查总结经验,不断的进行理论创新,结合实际发展的需要完善校车立法机制。我们需要从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层面来解读影响校车安全现阶段校车安全问的因素,并且不断提出新理论来解决校车安全问题。
一、校车安全问题规制的理论分析
(1)校车安全问题的现状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小学及学前儿童伤亡人数过万人,其中2011年全国共发生涉及中小学及学前儿童的道路交通事故12320起,造成2670人死亡、11417人受伤。据调查显示,校车安全事故多发生在中小城镇地区,由于经济水平落后,基础设施不完善及地方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致使校车交通事故频发。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黑校车大量存在,校车超载极为严重,破旧的汽车简单翻修就上路拉客。
(2)引发校车安全问题的相关因素
监护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经济落后,乡镇地区多是留守老人和儿童,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孩子能按时就学,他们也就向黑校车妥协。
监管的缺失。地方政府单位没有对黑校车加强监督和打击,很多时候视而不见。学校为扩招生源也不干涉,没有提供足够的条件满足学生对校车的需求。校车事故一旦发生,责任人就不明确。
法律的疏漏。现行法律条文对校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没有具体的可行性的规定,范围过大的限定反而起不到具体的实效。校车特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的分析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小学及学前儿童伤亡人数过万人,其中2011年全国共发生涉及中小学及学前儿童的道路交通事故12320起,造成2670人死亡、11417人受伤。校车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我国当下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针对校车安全问题,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共有62条详细内容,不仅对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学校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而且还对校车的生产、安检、校车驾驶人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对解决校车安全问题有极大的帮助,然而就在其出台不久后,同年12月24日贵溪市滨江镇洪塘村又发生一次严重的校车事故,11名儿童遇难,这意味着校车事故仍在不断发生,悲剧还在上演,需要我们不断努力,更进一步的解决校车安全问题。
在国外,校车安全问题也受到相当的重视,以美国为例,从联邦到各州涉及校车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共有300多项。美国政府以及其他机构在贯彻“学生至上”理念的决心和程度上以及该理念在大众中的认可程度上都达到了其他国家难以比肩的高度,在他们看来,校车运输的是整个国家最宝贵的“货物”──代表未来的学生,因此他们对孩子们的人身安全问题非常重视,他们对校车的整体构造与安全装备都有详尽的规定,甚至校车还享有“通行优先权”。①美国对校车的管理可谓“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这也是美国校车安全度受到各国公认的重要原因。
美国有效的校车管理体制值得中国学习,但中美国情不同,中美在经济和科技上都有一定的差距,况且中国是人口大国,必须考虑到一些措施实施的可行性。中国可以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美国对校车的管理经验,外为中用,自主创新。总之,必须更进一步完善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立法,使校车安全问题得到真实有效的解决。
三、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相关对策
(1)加大普法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乡镇地区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围绕校车安全问题进行下乡普法宣传。一方面增强监护人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能够打压黑校车的气焰。
(2)立法明确学校的民事责任和责任义务。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校方才能够重视学生们的人身安全,切实负起责任,为孩子们提供合适安全的校车和就学条件。
(3)因地制宜的制定地方可行性法规,强化政府职能。政府作为人民权利的行使者,需要法律的约束。通过地方法规规范校车管理,能够起到很好的保护和制约作用,使校车的使用更合法化。
(4)健全民事程序法开通诉讼渠道保障当事人权益。校车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需完善程序法和渠道。可以通過降低诉讼费用、提供诉讼代理人士等,让更多的人能够运用这一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5)借鉴国际校车法规较完善国家的可行性条文。结合他国的法律优秀成果改善我国校车立法。
结语:校车安全牵动人心,它反映了一个地方的教育环境、管理状况和人文思想。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是保障中小城市小学生生命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明确学校责任人意识的需要,是强化地方监督监管的又一切入点,最终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稳定发展。从中小城市的校车安全出发,分析推进校车安全建设的影响因素,为国家立法和中小城市的校车使用管理、地方政府的监管,提升学生监护人的法律安全意识等提供可行性的建议,从而减免校车事故的发生。(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引自李海龙:《美国校车:构筑学生安全的坚固城墙》,《探索与争鸣》2012.
参考文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
[3]梁慧星:《民法总论》
[4]赵梓媛,万毅.我国校车安全问题探讨[J].
[5]段会冬.对校车制立法必要性的思考[J].
[6]张博源.社会建设视野下的法律制度供给时序均衡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