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与民间资本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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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民间资本迅速膨胀。雄厚的民间资本闲置于银行账户与社会急需大量资本运转形成鲜明对比,特别是宏观调控下的房产企业资金紧缩,更促进两者的结合,以图谋取共同的利益。民间资本的闲置自然不满足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收益,而中小企业经营者面对银根紧缩和投资的不断扩大,对资金的需要自然是急需的,两者的结合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现实却是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引导缺失导致民间借贷资本流通渠道不畅,信息滞后,诸多因素让我们考虑民间借贷和民间资本如何正确引导和完善。
   【关键词】 法律完善;借贷风险;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 K825.19
  
  民间资本是中国特有的概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具体而言,民间资本就是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的金融资产即所谓民间资本就是掌握在民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中属于私人股份和其他形式的所有私人资本的统称,就叫做民间资本即民间资金。我国民间资本十分丰富。截至2008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已突破21万亿元。这说明,利用民间资本,可以大大加快建设步伐。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将逐步形成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地位,这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体制性障碍仍然不少。一些人特别是部分管理部门和管理者,在这个问题上思想还不够解放。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就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看待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创造公平、平等的市场环境,在法律层面上规范和引导对民间资本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完善是很重要的。
  
   1 民间借贷事物存在的必要性
  
  事物的存在必有其存在理由,事物的发展和消失则决定于事物是否为社会发展所需要。民间资本和民间借贷的存在是否是社会发展的必要。2008年11月,温州市工商联专题开展了温州民营企业资金需求情况调查,结果显示,304家企业资金需求总额高达71亿元,平均每家需求额为2336万元。304家民企可提供的抵押物价值约为53.7亿元,仅为资金需求的75.6%。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在浙江都比较突出。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的调查,81%的中小企业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状况。从一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现今的国家金融体系已经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国家金融体系对贷款要求大部分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而抵押担保的方式只能满足中小企业75.6%的资金需求,尚有24.4%的资金缺口无法弥补。在回顾另一组数据,中国民间资本的资金实力,截至2008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已突破21.78万亿元。雄厚的民间资本和企业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取充足的资本支持形成鲜明对比。而民间资本的发展所带来的民间借贷业务是基于人与人的信任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依靠着人脉而生存,交易成本低、交易便利,手续简便,民间借贷效率高,符合个人和企业资金周转的特点,一笔业务的完成往往只在几小时就落实资金,极大方便了企业资金需要。
  毋庸质疑,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完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有益的。
  
   2 法律完善
  
  国家金融体系的完善对民间资本的发展是有很大借鉴作用的。银行的操作模式的繁琐不适合民间借贷的模式,但完善的法律制度的支持是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保障。
  现有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是满足不了社会需要和无法满足民间资本发展需要的。现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和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批复肯定了民间借贷的效力,但尚不足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不足以很好的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理由只一点:民间借贷不规范会影响到城镇居民的生活,民间借贷恶化了则会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还应从以下几点列入立法规定:
  
   2.1 完善借贷关系人的信息有条件的通畅
  信息不畅是很多民间借贷案件发生最终无法执行的原因。虽然政府规定某些私人信息是属于公民隐私应加以保护。但对公民自身要求查询的关于自己的信息政府和司法部门应予以提供。如果从立法角度对此予以完善,对保障民间借贷资金安全有很大作用。
  
   2.2 严厉打击不法的借贷资金来源
  用于借贷的资金来源大体可以分为(1)自有储蓄。放贷人从事经营或工作所得的合法私人财产。这一类资金来源是合法的,放贷人有权力选择是储蓄于银行收取存款利息或者借给他人收取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2)非法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资金,并许诺支付一定利息,把吸收的资金作为借贷资金借于他人。这种资金来源是非法的,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涉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和企业基于借贷利息差异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会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对这种行为是必须严厉打击的。(3)贷款资金用于借贷赚取利差的行为。这种借贷资金来源也是非法的。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涉嫌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罪。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应符合其他一些条件。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向银行贷款的用途用于生产和经营并不得挪于他用。《贷款通则》第71条明确规定对套取贷款转贷牟利的行为予以禁止。套取贷款转贷牟利的行为构成对信贷资金总量控制以及信贷资金安全的妨害和威胁,所以刑法对此予以调整。当然这作为借贷资金的来源也是要禁止的。
   2.3 在债权法中对民间借贷制度形成完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仅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和关于利息支付及借款利率的规定。与之相对应的刑事法律规定对现实之中涉及多人民间借贷和数额超过20万人民币有可能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导致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发生刑事控告的原因在于借款人无法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债权人追讨无果或者找不到借款人情形下试图通过刑事挽回经济损失的常用方法。
  在经济运行中,一方面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一方面是正常贷款的收缩或供应不足。导致了民间资本的供需两旺,然没有制度的规范必然会导致民间资本运行的混乱,进而导致矛盾的突出,影响社会的稳定。在债权法中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规范形成完善的立法显的十分重要,有利于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的正常有序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做有益补充,有效弥补金融资本对中小企业资金供应不足的状态。
  综论,对民间资本的有序引导和规范,利于民间资本的收益率的提高,利于有效盘活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供应不足的情况。关键的解决民间纠纷矛盾的升级在于如何在立法上予以规范。规范的民间资本运行会对资本利用的双方都有很好的回报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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