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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搬运工刘某根据公司指派,用板车送货时,由于载货太重,遇上坡路段无法翻越,适逢我步行经过,遂恳请我义务帮助推车。当车行至半坡处,刘某肩上的牵绳突然断裂,导致板车急速下滑。我避让不及,被板车压断左腿,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近日,我请求赔偿,公司却以我属刘某私自所请,与公司无关为由拒绝。而刘某表示其当时属于履行职务,我无权要求其个人担责。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