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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是指具有某种特长的人。人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讲,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可称为人才;狭义的人才是指社会对一类具有某一特定标准能力的人的总称,人们通常所说的人才往往是指狭义的人才。
人才制度是指社会对人才评价准则的总称。
人事制度是社会中的某个组织为录用组织成员而制订的准则的总称。
一、人才制度和人事制度的本质区别
人才制度和人事制度都含有人员的准入标准,都是对人才评价的准则,但它们在人员准入上有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就是人才制度的开放性和人事制度的封闭性。
(一)人才制度开放性的表现
一是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数量上是开放的。由于人才制度是整个社会的人才评价制度,它的内涵包含人事制度且远大于人事制度,所有人事制度中人才的总和也小于社会人才的數量。因此,人才制度非但不排斥反而还鼓励所有社会成员成为各种各样的人才,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数量是多多益善。
二是社会在人才性质(类型)需求上的开放性。社会的多元化自然要求人才的多样性,从整个社会的需要来看,社会对人才类型的需求也是多元的,也是多多益善。
(二)人事制度封闭性的表现
一是人员数量的封闭。一个组织录用人员的数量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人事制度下的人员准入是有数量限制的,它对社会人员进入组织带有很大的选择性。
二是对人才的准入类型也是封闭的。用人单位性质的相对确定性就决定了该组织选用人才的类型是相对确定的,它不可能接纳所有类型的人才,这也决定了人事制度下用人的选择性。
二、两种制度下考试的不同
既然人才制度和人事制度都含有人员准入标准,要进入这两种制度体系必然就有相应的评价标准作为进入的门槛,这个门槛就是考试。考试是人员准入必要的评价手段,但考试在这两种不同制度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考试的主要作用有两种:一是评价,是对学习效果的反馈;二是选拔(淘汰),是根据考试结果选出符合标准的人。
由于人才制度是开放的,在人才的数量和类型上都不对社会成员作出限定,因此该制度下的人才考试就应是非选择性的通过标准,即人才的准入标准是确定的,当社会中的成员达到这个标准就应给予认证,否则不给予认证,即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达到这个标准也允许通过。社会人才制度的开放性自然会带来社会人才准入的非选择性,这是由这种制度的性质决定的,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就是这种制度。
同样,由于人事制度的封闭性,致使该制度下的人才准入必定是选择性的,淘汰式的考试是人事制度的必然选择。这种考试下,人才准入的标准是相对的,标准的高低取决于竞争某一岗位的人的数量,数量多则标准高,反之则低。
(一)人事制度下的考试
1. 考试的目的就是选拔
选拔制度存在的理由只有一个,就是资源的稀缺。由于某社会组织需要的工作人员的职数有限,因此,社会组织录用工作人员只能选择选拔性的考试制度,以淘汰多余的人员。在人事制度中使用考试的选拔功能是合理、有效、公平、公正的手段。
2. 选拔制度中考试录用人才的标准是相对的,录用标准是随着录取比例和参试人员的整体考试水平而变化的
例如政府录用100名公务员,参加人数1000人和3000人其录用标准肯定不同。同样,在3000个参试人员中录用100人和录用200人公务员时其录用标准也肯定不同,录用100人时标准要高,录用200人时标准要低。录用标准是随着录取比例的提高而降低的。
3. 录用标准的相对性使得选拔性考试产生两类错误
一是受伪错误。在录取比例较大时即使被录人员实际已不能很好地完成所任用的工作,也可能被录用,造成因标准的降低而录用了不合格的人员。
二是拒真错误。如果录用比例较小,录用标准就较高,即使参试人员的整体水平再高,录用数量人员之外的人也要被淘汰,造成因标准的提高把一些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排除在外。
这两类错误是不可避免的,这是选拔制度本身决定的。但是选拔性考试的两类错误被考试的公平、公正异化为合理的现象被人接受。
(二)人才制度下的考试
1. 人才制度排斥选拔
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不存在数量限制,社会希望所有的人都提高素质成为不同类型的人才,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是多多益善,这是社会进步的需要。而选拔是人为设置障碍淘汰一部分人才,这明显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相悖。因此,社会人才制度不应采用选拔考试制度而应采用非选拔式的通过制度,即如果一个人达到社会既定的标准,社会就应认定为人才,没有数量的限制,即使所有人都通过考试也要给予认证。这是社会人才制度的性质决定的。
2. 人才制度下的考试检测标准是客观“绝对”的标准
由于社会人才考试制度采用考试通过制,相对于选拔制度来讲,这种制度的考试标准是固定的。比如百分制中的60分合格制度,过这个标准的人都视为合格,不过的人就是不合格。这个标准和参考人员的数量和水平无关,因此,是客观的绝对标准。
3. 社会人才的通过制度可避免选拔考试制度的受伪和拒真现象
由于社会人才标准是“绝对”的客观标准,凡达到标准的人就会得到认证,否则不予认证,不会出现降低标准的受伪错误和提高标准的拒真错误,其公平性比选拔考试明显提高。
总之,由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没有数量的限制,社会人才制度只有采用检测的通过制度才是最合理的。用选拔制度评价社会人才会人为设置人才成长的障碍,阻碍人才数量和素质的提高。用选拔制度去评价社会人才显然是错误的,应当抛弃。
三、对现行高考制度的分析
以前,我国的大学毕业生是按照国家的指令安排到各个单位工作,因而当时的高考制度应该是国家的人事制度。随着大学培养人数的增加,加之计划经济的消失和市场经济的到来,国家行政机关已人满为患,国有企业逐渐减少,国家用行政命令分配人员的范围越来越小。因而分配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逐渐淡出,人才的培养逐渐社会化,人才市场机制逐渐成为就业的主渠道。这一变化证明我国大学生的培养一开始是国家人事制度的培养模式,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用科举式的选拔制度当然是合理的,因而当时的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随着人才培养的社会化,人才的国家人事性质逐渐淡出大学教育,大学教育已过渡为社会人才制度,按照社会人才的客观要求,选拔性考试也应退出而代之以通过性的检测制度。
但政府并没调整考核方式,仍然错误地沿用选拔式的高考,致使高考弊端日益凸显,改革呼声越来越高。其实,现行教育的种种弊端无不和选拔式的高考有关。如应试教育问题,实际上选拔性的高考是应试教育的根源和必然结果。为什么中国的高考导致了应试教育?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选拔,这种选拔使中国高考把考试“学什么,考什么”的检测功能异化为淘汰功能,成了“考什么,学什么”。“考什么,学什么”就是考试在先,课程在后,考试引领着教学,教学从属于考试。要命的是,高考要“考什么”无从知道,于是,教学从始至终忙忙碌碌地围着虚拟的考试团团转。当教育变成了教学生怎么样应付考试,应试教育则成为必然,教育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而通过性的检测考试标准则是以提高全民素质为目的,鼓励所有人通过标准以增加社会的人才数量,因此,只有采用通过性检测标准的考试才可能是真正的素质教育。选拔性的高考模式下由于考试标准的局限,总会有部分人被不合理的淘汰,因此,选拔式高考只能派生应试,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素质教育。
现行教育采用选拔高考的理由只有一个,就是教育资源的稀缺,即政府不能保证所有人进入大学学习,选拔性的高考就自然出现了。但是我们只看到了教育资源的稀缺,没有看到学习资源的丰富。教育资源是以政府为本位的人才培养方式,是人才的国家化;而学习成才(个人选择成才的途径和方式,政府只通过考试给予认证)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人才成长方式,现行教育在体制上忽视了这种个人本位的成才方式,把本来资源非常丰富的个人成才资源排斥在外,也人为地制造了个人成才资源稀缺的假象。
成才资源既包括政府本位的教育成才,也包括个人本位的学习成才,用成才资源的概念替代教育资源就不存在成才资源的稀缺。现行教育忽视个人学习成才的方式,致使自学考试的地位明显低于正常学历教育,只有使自学考试这一类学习成才的方式平等或高于教育成才的地位,才能解决教育资源的稀缺,丰富成才资源的结构,使人才成长国家化转变为人才成长社会化。国家化就必然是教育方式,社会化则是教育和个人成才的有机结合。
改革高考的方式只有一个,就是变选拔性的高考为通过性的检测高考。初步的模式是:用高中的会考取代高考,凡通过会考取得高中毕业证的人员都有机会进入各类大学学习,同时建立大学水平考试和认证制度,构建社会教育终端检测系统,使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机会选择在校或不在校完成大学学业,以调动公民终身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建立和完善大学水平考试和认证制度非常必要,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讲,只要公民的知识与能力的积累达到相应的水平,在参加大学水平考试中通过了相应级别的考试,他就应当获得与现行正规教育的学生同等的学历文凭,在评职、晋级、择业或就业时就应该享受与应届大学毕业生同样的待遇。这样所有的社会人员都可以通过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实现知识和能力的提升,让公民在工作中学习的行为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回报,为公民在工作中学习提供动力上的支持,调动公民学习的积极性。在这种机制下,考试的选拔功能被废除,考试的检测功能得以还原。
人才制度是指社会对人才评价准则的总称。
人事制度是社会中的某个组织为录用组织成员而制订的准则的总称。
一、人才制度和人事制度的本质区别
人才制度和人事制度都含有人员的准入标准,都是对人才评价的准则,但它们在人员准入上有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就是人才制度的开放性和人事制度的封闭性。
(一)人才制度开放性的表现
一是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数量上是开放的。由于人才制度是整个社会的人才评价制度,它的内涵包含人事制度且远大于人事制度,所有人事制度中人才的总和也小于社会人才的數量。因此,人才制度非但不排斥反而还鼓励所有社会成员成为各种各样的人才,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数量是多多益善。
二是社会在人才性质(类型)需求上的开放性。社会的多元化自然要求人才的多样性,从整个社会的需要来看,社会对人才类型的需求也是多元的,也是多多益善。
(二)人事制度封闭性的表现
一是人员数量的封闭。一个组织录用人员的数量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人事制度下的人员准入是有数量限制的,它对社会人员进入组织带有很大的选择性。
二是对人才的准入类型也是封闭的。用人单位性质的相对确定性就决定了该组织选用人才的类型是相对确定的,它不可能接纳所有类型的人才,这也决定了人事制度下用人的选择性。
二、两种制度下考试的不同
既然人才制度和人事制度都含有人员准入标准,要进入这两种制度体系必然就有相应的评价标准作为进入的门槛,这个门槛就是考试。考试是人员准入必要的评价手段,但考试在这两种不同制度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考试的主要作用有两种:一是评价,是对学习效果的反馈;二是选拔(淘汰),是根据考试结果选出符合标准的人。
由于人才制度是开放的,在人才的数量和类型上都不对社会成员作出限定,因此该制度下的人才考试就应是非选择性的通过标准,即人才的准入标准是确定的,当社会中的成员达到这个标准就应给予认证,否则不给予认证,即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达到这个标准也允许通过。社会人才制度的开放性自然会带来社会人才准入的非选择性,这是由这种制度的性质决定的,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就是这种制度。
同样,由于人事制度的封闭性,致使该制度下的人才准入必定是选择性的,淘汰式的考试是人事制度的必然选择。这种考试下,人才准入的标准是相对的,标准的高低取决于竞争某一岗位的人的数量,数量多则标准高,反之则低。
(一)人事制度下的考试
1. 考试的目的就是选拔
选拔制度存在的理由只有一个,就是资源的稀缺。由于某社会组织需要的工作人员的职数有限,因此,社会组织录用工作人员只能选择选拔性的考试制度,以淘汰多余的人员。在人事制度中使用考试的选拔功能是合理、有效、公平、公正的手段。
2. 选拔制度中考试录用人才的标准是相对的,录用标准是随着录取比例和参试人员的整体考试水平而变化的
例如政府录用100名公务员,参加人数1000人和3000人其录用标准肯定不同。同样,在3000个参试人员中录用100人和录用200人公务员时其录用标准也肯定不同,录用100人时标准要高,录用200人时标准要低。录用标准是随着录取比例的提高而降低的。
3. 录用标准的相对性使得选拔性考试产生两类错误
一是受伪错误。在录取比例较大时即使被录人员实际已不能很好地完成所任用的工作,也可能被录用,造成因标准的降低而录用了不合格的人员。
二是拒真错误。如果录用比例较小,录用标准就较高,即使参试人员的整体水平再高,录用数量人员之外的人也要被淘汰,造成因标准的提高把一些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排除在外。
这两类错误是不可避免的,这是选拔制度本身决定的。但是选拔性考试的两类错误被考试的公平、公正异化为合理的现象被人接受。
(二)人才制度下的考试
1. 人才制度排斥选拔
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不存在数量限制,社会希望所有的人都提高素质成为不同类型的人才,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是多多益善,这是社会进步的需要。而选拔是人为设置障碍淘汰一部分人才,这明显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相悖。因此,社会人才制度不应采用选拔考试制度而应采用非选拔式的通过制度,即如果一个人达到社会既定的标准,社会就应认定为人才,没有数量的限制,即使所有人都通过考试也要给予认证。这是社会人才制度的性质决定的。
2. 人才制度下的考试检测标准是客观“绝对”的标准
由于社会人才考试制度采用考试通过制,相对于选拔制度来讲,这种制度的考试标准是固定的。比如百分制中的60分合格制度,过这个标准的人都视为合格,不过的人就是不合格。这个标准和参考人员的数量和水平无关,因此,是客观的绝对标准。
3. 社会人才的通过制度可避免选拔考试制度的受伪和拒真现象
由于社会人才标准是“绝对”的客观标准,凡达到标准的人就会得到认证,否则不予认证,不会出现降低标准的受伪错误和提高标准的拒真错误,其公平性比选拔考试明显提高。
总之,由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没有数量的限制,社会人才制度只有采用检测的通过制度才是最合理的。用选拔制度评价社会人才会人为设置人才成长的障碍,阻碍人才数量和素质的提高。用选拔制度去评价社会人才显然是错误的,应当抛弃。
三、对现行高考制度的分析
以前,我国的大学毕业生是按照国家的指令安排到各个单位工作,因而当时的高考制度应该是国家的人事制度。随着大学培养人数的增加,加之计划经济的消失和市场经济的到来,国家行政机关已人满为患,国有企业逐渐减少,国家用行政命令分配人员的范围越来越小。因而分配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逐渐淡出,人才的培养逐渐社会化,人才市场机制逐渐成为就业的主渠道。这一变化证明我国大学生的培养一开始是国家人事制度的培养模式,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用科举式的选拔制度当然是合理的,因而当时的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随着人才培养的社会化,人才的国家人事性质逐渐淡出大学教育,大学教育已过渡为社会人才制度,按照社会人才的客观要求,选拔性考试也应退出而代之以通过性的检测制度。
但政府并没调整考核方式,仍然错误地沿用选拔式的高考,致使高考弊端日益凸显,改革呼声越来越高。其实,现行教育的种种弊端无不和选拔式的高考有关。如应试教育问题,实际上选拔性的高考是应试教育的根源和必然结果。为什么中国的高考导致了应试教育?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选拔,这种选拔使中国高考把考试“学什么,考什么”的检测功能异化为淘汰功能,成了“考什么,学什么”。“考什么,学什么”就是考试在先,课程在后,考试引领着教学,教学从属于考试。要命的是,高考要“考什么”无从知道,于是,教学从始至终忙忙碌碌地围着虚拟的考试团团转。当教育变成了教学生怎么样应付考试,应试教育则成为必然,教育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而通过性的检测考试标准则是以提高全民素质为目的,鼓励所有人通过标准以增加社会的人才数量,因此,只有采用通过性检测标准的考试才可能是真正的素质教育。选拔性的高考模式下由于考试标准的局限,总会有部分人被不合理的淘汰,因此,选拔式高考只能派生应试,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素质教育。
现行教育采用选拔高考的理由只有一个,就是教育资源的稀缺,即政府不能保证所有人进入大学学习,选拔性的高考就自然出现了。但是我们只看到了教育资源的稀缺,没有看到学习资源的丰富。教育资源是以政府为本位的人才培养方式,是人才的国家化;而学习成才(个人选择成才的途径和方式,政府只通过考试给予认证)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人才成长方式,现行教育在体制上忽视了这种个人本位的成才方式,把本来资源非常丰富的个人成才资源排斥在外,也人为地制造了个人成才资源稀缺的假象。
成才资源既包括政府本位的教育成才,也包括个人本位的学习成才,用成才资源的概念替代教育资源就不存在成才资源的稀缺。现行教育忽视个人学习成才的方式,致使自学考试的地位明显低于正常学历教育,只有使自学考试这一类学习成才的方式平等或高于教育成才的地位,才能解决教育资源的稀缺,丰富成才资源的结构,使人才成长国家化转变为人才成长社会化。国家化就必然是教育方式,社会化则是教育和个人成才的有机结合。
改革高考的方式只有一个,就是变选拔性的高考为通过性的检测高考。初步的模式是:用高中的会考取代高考,凡通过会考取得高中毕业证的人员都有机会进入各类大学学习,同时建立大学水平考试和认证制度,构建社会教育终端检测系统,使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机会选择在校或不在校完成大学学业,以调动公民终身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建立和完善大学水平考试和认证制度非常必要,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讲,只要公民的知识与能力的积累达到相应的水平,在参加大学水平考试中通过了相应级别的考试,他就应当获得与现行正规教育的学生同等的学历文凭,在评职、晋级、择业或就业时就应该享受与应届大学毕业生同样的待遇。这样所有的社会人员都可以通过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实现知识和能力的提升,让公民在工作中学习的行为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回报,为公民在工作中学习提供动力上的支持,调动公民学习的积极性。在这种机制下,考试的选拔功能被废除,考试的检测功能得以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