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猕猴当“萌宠”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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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为彰显个性,一些人通过网络购买猕猴当宠物,甚至公开炫耀萌宠。网上热卖的一只万元左右的日本袖珍石猴,更是广受青睐。所谓“日本袖珍石猴”,其实就是幼小的猕猴。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无证饲养均属违法,这些人因为自己的任性,换来的可能是牢狱之灾。
  猕猴死亡被公诉
  今年29岁的于某通过打拼成为河南省许昌市一家高档商务会所的财务总监。于某平时喜欢小动物,曾养过狗、猫等宠物。2015年2月的一天,于某在网上看到有人出售猕猴,卖家称猕猴智商较高,当宠物比一般动物更有意思,于某看后怦然心动。随后,于某通过网上所留电话与新野县的一个卖家取得了联系,并初步达成了购买意向。
  新野虽然没有猴子生活所需的高山和森林,但新野猴戏起起伏伏传承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在改革开放初期,新野猴戏曾辉煌一时,几乎家家有猴子,户户有艺人。2009年6月,作为一种地方民间文化,新野猴戏被评为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但随着猴戏市场的日渐萎缩,一些人不得不放弃耍猴而去养猴。据统计,目前新野养猴基地有十多处,各乡镇有养猴专业户2000多个。这些猴子的销售渠道大致有三:送到科研机关做试验、落户国内各风景区、跟随江湖艺人走南闯北卖艺。因为猕猴被我国列为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所以林业部门对饲养猕猴的审批极为严格,林业部印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即使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猕猴及其产品的,也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014年2月底,于某和卖家在新野县一偏僻村庄完成了地下交易,于某以1.1万元的价格买了这只猕猴。于某将猕猴带回家精心饲养,因不了解猕猴的习性与饮食习惯,十几天后,猕猴死亡。此前,因于某将其“宠物”发到微信朋友圈炫耀而遭到举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2015年3月26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提起公诉。公诉部门认为,被告人于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3月31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猎捕猕猴的“利益链”
  在搜索引擎里输入“出售猕猴”一词,会看到不少相关信息。买卖双方多通过QQ等网络渠道联系,谈好价格后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易。有人在网上发帖说:“本人养殖了一批日本袖珍石猴、拇指猴、猕猴、狨猴,大小公母都有。袖珍石猴寿命可达30年,成年后和大可乐瓶差不多大小,性格温和,从小就养的话,会把主人当亲生父母一样。”
  据笔者了解,卖家所谓的“日本袖珍石猴”又名“迷你宠物猴”,这种宠物猴在市场上很受欢迎,每只价格为5000元~7000元,最高被炒到1.5万元。既然有买方市场,就会有铤而走险的人。2012年,新野县23岁的于某来到四川非法购买猕猴。四川是猕猴的主要分布区之一,巴中、达州、丹巴、小金、金川等地是猕猴的栖息地。当地人只要在网上联系到买家,立即进行猎捕。这年10月,家住金川县马尔邦乡的杨某,从“头道贩子”王某那里得到“有人收购猕猴”的消息后,他来到海拔3500多米的八寨山,选好一块隐蔽树林,撒满食物布好陷阱,躲在附近的一个小窝棚里等猕猴上钩。
  12月1日晚,杨某将捉到的19只猕猴分装在编织袋中,用马驮下山交给王某。其中有六只幼猴,最小的一只身长只有20多厘米。第二天下午,于某开车行驶到巴郎山时,被当地森林公安局民警拦下,后备厢里19只猕猴被当场查获。在长达10多个小时的运输过程中,由于饥饿、疾病和相互打斗,经兽医救治,只有七只猕猴幸存。这是一根完整的“利益链条”,捕猴者杨某将19只猕猴以总价1.08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于某。最终,于某再以每只7000元以上的价格卖给全国各地的宠物爱好者。
  2013年10月份,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被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于某也因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猎手杨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
  层出不穷的案例
  因为猕猴有灵性,从而受到宠物爱好者的喜爱与追捧。家住武汉市区的少女小娟,家庭条件比较优越,她个人又比较新潮,为了与同龄人不一样,便想买只宠物玩玩。2012年2月1日,她看到网上有人在卖一只长得像猴子的宠物时,她就拿出自己的7000元压岁钱买了一只。同年2月5日,小娟去医院看望好友时,向好友炫耀她的“小宝贝”。而在这里看病的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警段某听后,立即进行询问调查,后经动物学专家对小娟的宠物进行辨认,确认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
  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后,小娟向警方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那名贩卖者还有两只猴子出售。于是,民警马上在网上发出购买猕猴的消息,急欲脱手的贩卖者马上回信息,愿意交易。当天下午4时左右,来此交易的一个瘦小年轻人被民警当场抓获,他的背包里有一只三个月大的小猕猴。经审讯,梁某是新野人,他称前几年他上山砍柴时抓获了一对雌雄猕猴,便把猕猴养在家里玩。2011年11月,母猴生下了两只小猕猴。他早就听说猕猴能卖钱,就把两只猕猴带到武汉,租了一间房子后,就开始在网上发布信息。由于小娟不知情,警方只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梁某因涉嫌运输、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
  而有些人就不像小娟那样幸运,他们因此而获刑。
  2013年年初,山西省太原市的胡某前往浙江旅游,在浙江省庆元县境内遇到当地农民在路边出售一只猕猴。胡某购买后准备当做宠物。胡某驾车带着猴子由浙江返回,途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高速入口处被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猴子为猕猴。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无证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5年1月28日,法院以胡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购买猕猴当萌宠的法律思考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猕猴数量有20万只左右,猕猴在《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兽类》中被列为易危种。猕猴多栖息在石山峭壁、溪旁沟谷和江河岸边的密林中或疏林岩山上,善于攀援跳跃,会游泳和模仿人的动作。而猕猴因其生理上与人类较接近,因此在生物学、心理学、医学等方面有科研价值。
  在没有驯养野生动物的技术、设施等条件下私自饲养“宠物猴”就等于虐待野生动物。有关资料显示,猴子属于群居动物,它们需要开阔的活动天地,它们有复杂的社会网络,有“兄弟姐妹”,也有“情人知己”,这些都是普通人类家庭无法提供的。另外,个人私养猕猴会使病菌在人猴之间相互传染。
  2014年,西安某饭馆老板买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蜂猴当“宠物”一事在网上引起热议,央视新闻的官方微博也发起微倡议:不养野生动物当宠物。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饲养猴类必须取得省级林业部门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卖家还要出示《经营利用许可证》,私自饲养即属违法。另外,《办法》规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即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且申请此证大多用于科研工作,所以个人申请很难通过。
  王世宇指出,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解释》规定,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六只以上猕猴属于“情节严重”、十只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解释如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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