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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县支行党委授权地级行派驻该行稽核办主任分管该行部分专业工作,笔者认为这样做,表面上看便于稽核部门全面掌握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县支行领导班子管理压力,其实,这一作法破坏了国有商业银行稽核组织的独立性,弊远大于利。1.不利于体现对一级法人代表负责的责任目标。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减少各种违规和经济案件的发生出发,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起强有力的对总行一级法人代表负责的稽核监督机制。目前通过由地级行派驻稽核办公室,将县级行稽核监督职能上收到二级分行,对提高基层稽核机构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