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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之前的“四分之一”条款,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但是,这远远不是选举权平等的实现。此外,在城乡分别选举的情况下,无论是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的计算与分配,还是选举主持机构的职能安排,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合理的设计,而程序上的缺失必然会减损选举权的平等价值。选举法需要更为精细化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