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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已经非常突出,这与当前的环境保护理念的错位有密切关系。本文提出了“环境优先原则”作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讨论了该原则作为环境立法原则的必要性,分析了当前我国环境执法中的问题,并对如何贯彻“环境优先原则”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优先原则;环境立法;环境保护
人们自从工业革命时代起就一直在思考经济发展模式和环境保护问题之间关系。鉴于西方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在环境污染中的深刻教训,学者一直在讨论如何合理地分配环境问题和经济发展问题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在一定条件下的环境优先原则。将环境优先原则应用到环境保护法的制订和实际的环境保护行动中,可以为保护环境提供一种新型的理论支撑。对于环境优先原则的概念,学术界一直没有形成共识,但是其主要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发展经济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绝不可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损坏环境的长期发展。本文从环境优先原则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进行探讨,为环境优先原则的进一步应用进行了探索。
一、环境优先原则作为环境立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探讨
对于这一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环境优先原则是有效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的客观要求。中国经济经过三十多年的迅速发展,经济总量已经居于世界前列,人们的物质生活也大大改善,但是生态环境却急剧恶化,空气污染情况已经非常严重,北京地区的雾霾已经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至于地下水的污染和短缺,在中国的各个城市都比较突出,尤其对于北方的城市,淡水资源的匮乏已经成为比较严峻的挑战。环境优先原则可以从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要求出发,既保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趋势,也避免了环境的破坏。环境优先原则并不是为了实现单纯的环境保护这个目的,而不顾经济的发展,从根本目的来说环境保护原则的最终目标是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发展,而高质量的社会发展其实就是GDP增长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环境优先原则是基于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问题而提出来的理论,可以有效地缓解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尖锐矛盾,也是解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矛盾的客观要求。
其次,环境优先原则可以促进环境立法目的的理论重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要调整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环境之间的关系,确保人们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于环境立法的目的,曾经有关“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观点的争论,“一元论”认为环境立法的根本指向和唯一目标就是保护人类健康,而‘“二元论”认为环境立法的目的有两个,既要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又要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二元论”在我国环境立法过程中起着绝对主导的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发现,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人们只关注经济的发展,忽略了环境保护和保护人们健康的方面,这是由于地方政府往往将环境保护作为发展经济的牺牲品。这种现象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反思。而环境优先原则认为发展经济时必须兼顾环境保护,如果二者出现矛盾时,必须以保护环境为先。如果将环境优先原则作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有效地解决当下只注重经济发展、不重视环境保护的乱象,也为重构环境立法目的的相关理论提供了机会。
再次,环境优先原则是环境保护法本身发展的必经之路。从环境法的发展阶段来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污染防治法时期,主要是解决已经发生的污染现象,第二阶段是环境保全法时期,开始注重环境保护的源头治理,第三阶段是循环经济法时期,目的是实现与环境的和谐共处。对于我国来说,当下处在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转变过程中,而第三时期的环境法是以环境优先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确立环境优先原则可以使得环境法真正有效地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问题。
二、环境优先原则在环境执法落实中的几点建议
环境执法的效果是落实环境保护法的切实体现,但是目前我国环境执法还存在很多困境,具体体现在:
首先,我国环境保护的执行体制仍然是多部门分层次执法,这种方式会造成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权力分散等问题,无法集中体现执法功能。
其次,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在对执行部门赋权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环境执法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在遇到某些环境违法行为时往往束手无策。
此外,地方政府为了全力发展经济,打造自己的政绩工程,对当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进行纵容包庇。
环境执法存在着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是执法理念和体制的问题。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往往将环境保护问题放在经济发展之后,而环境执法部门作为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必须得服从政府的决策,无法有效地应对环境污染事件。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当前的执法理念和执法体制,确立环境优先原则。为此,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首先要确立“环境优先原则”作为其执法的基本原则,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环境破坏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于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消极态度,中央政府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并且适当改变当前以GDP增长为主的考核体系,确立“环境优先原则”在地方政府中可以顺利贯彻下去;在社会上大力宣传“环境优先”的理念,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得环境优先的理念深入人心,并且确保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使其保护环境时有法可依。
三、总结
保护好环境对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确立“环境优先原则”可以扭转当前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的错误理念和做法。对于“环境优先原则”,首先要理解其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之后也只要思考如何提高“环境优先原则”在实际行动中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杨群芳.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环境优先原则.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2009, 2: 43-46
[2]柯坚.环境法原则之思考—比较法视角下的共通性、差异性及其规范性建构.中山大学学, 2011, 3:21-25
[3]刘长兴.论环境法上的代际公平—从理念到基本原则的论证.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2006, 2:14-17
[4]钭晓东.生态文明、风险社会与环境法的功能进化.学术月刊, 2008,1: 27-31
[5]张兰,王世进.环境正义视阈下的立法走向:环境法的倾斜保护及其实现途径.生态经济, 2011, 11: 32-36
关键词:环境优先原则;环境立法;环境保护
人们自从工业革命时代起就一直在思考经济发展模式和环境保护问题之间关系。鉴于西方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在环境污染中的深刻教训,学者一直在讨论如何合理地分配环境问题和经济发展问题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在一定条件下的环境优先原则。将环境优先原则应用到环境保护法的制订和实际的环境保护行动中,可以为保护环境提供一种新型的理论支撑。对于环境优先原则的概念,学术界一直没有形成共识,但是其主要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发展经济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绝不可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损坏环境的长期发展。本文从环境优先原则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进行探讨,为环境优先原则的进一步应用进行了探索。
一、环境优先原则作为环境立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探讨
对于这一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环境优先原则是有效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的客观要求。中国经济经过三十多年的迅速发展,经济总量已经居于世界前列,人们的物质生活也大大改善,但是生态环境却急剧恶化,空气污染情况已经非常严重,北京地区的雾霾已经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至于地下水的污染和短缺,在中国的各个城市都比较突出,尤其对于北方的城市,淡水资源的匮乏已经成为比较严峻的挑战。环境优先原则可以从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要求出发,既保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趋势,也避免了环境的破坏。环境优先原则并不是为了实现单纯的环境保护这个目的,而不顾经济的发展,从根本目的来说环境保护原则的最终目标是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发展,而高质量的社会发展其实就是GDP增长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环境优先原则是基于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问题而提出来的理论,可以有效地缓解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尖锐矛盾,也是解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矛盾的客观要求。
其次,环境优先原则可以促进环境立法目的的理论重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要调整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环境之间的关系,确保人们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于环境立法的目的,曾经有关“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观点的争论,“一元论”认为环境立法的根本指向和唯一目标就是保护人类健康,而‘“二元论”认为环境立法的目的有两个,既要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又要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二元论”在我国环境立法过程中起着绝对主导的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发现,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人们只关注经济的发展,忽略了环境保护和保护人们健康的方面,这是由于地方政府往往将环境保护作为发展经济的牺牲品。这种现象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反思。而环境优先原则认为发展经济时必须兼顾环境保护,如果二者出现矛盾时,必须以保护环境为先。如果将环境优先原则作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有效地解决当下只注重经济发展、不重视环境保护的乱象,也为重构环境立法目的的相关理论提供了机会。
再次,环境优先原则是环境保护法本身发展的必经之路。从环境法的发展阶段来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污染防治法时期,主要是解决已经发生的污染现象,第二阶段是环境保全法时期,开始注重环境保护的源头治理,第三阶段是循环经济法时期,目的是实现与环境的和谐共处。对于我国来说,当下处在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转变过程中,而第三时期的环境法是以环境优先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确立环境优先原则可以使得环境法真正有效地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问题。
二、环境优先原则在环境执法落实中的几点建议
环境执法的效果是落实环境保护法的切实体现,但是目前我国环境执法还存在很多困境,具体体现在:
首先,我国环境保护的执行体制仍然是多部门分层次执法,这种方式会造成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权力分散等问题,无法集中体现执法功能。
其次,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在对执行部门赋权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环境执法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在遇到某些环境违法行为时往往束手无策。
此外,地方政府为了全力发展经济,打造自己的政绩工程,对当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进行纵容包庇。
环境执法存在着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是执法理念和体制的问题。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往往将环境保护问题放在经济发展之后,而环境执法部门作为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必须得服从政府的决策,无法有效地应对环境污染事件。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当前的执法理念和执法体制,确立环境优先原则。为此,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首先要确立“环境优先原则”作为其执法的基本原则,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环境破坏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于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消极态度,中央政府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并且适当改变当前以GDP增长为主的考核体系,确立“环境优先原则”在地方政府中可以顺利贯彻下去;在社会上大力宣传“环境优先”的理念,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得环境优先的理念深入人心,并且确保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使其保护环境时有法可依。
三、总结
保护好环境对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确立“环境优先原则”可以扭转当前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的错误理念和做法。对于“环境优先原则”,首先要理解其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之后也只要思考如何提高“环境优先原则”在实际行动中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杨群芳.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环境优先原则.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2009, 2: 43-46
[2]柯坚.环境法原则之思考—比较法视角下的共通性、差异性及其规范性建构.中山大学学, 2011, 3:21-25
[3]刘长兴.论环境法上的代际公平—从理念到基本原则的论证.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2006, 2:14-17
[4]钭晓东.生态文明、风险社会与环境法的功能进化.学术月刊, 2008,1: 27-31
[5]张兰,王世进.环境正义视阈下的立法走向:环境法的倾斜保护及其实现途径.生态经济, 2011, 11: 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