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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与参审制是民众参与裁判制度的两种基本模式,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参审制。陪审团制与参审制在实践司法民主价值理念方面难分优劣,但陪审团制容易造成诉讼效率的低下,而且参审制较之陪审团制在诉讼制度的配套、事实与法律区分的难易程度方面也更契合我国国情,故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完善应坚持参审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