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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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应坚持以“人民参与司法”为价值追求,结合我国实情明晰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本文从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不同的内容架构出发,分析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划分,提倡注重陪审员的价值,以期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价值;参审职权
  一、改革方案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非试点地区现行人民陪审员职权行使方式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以法官陪审员同职同权为轴的设计,陪审员对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都要参与讨论并且有表决权,而当陪审员与法官的意见不一致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先向院长提出请求,再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给审判委员会。一方面掌握专业知识的人往往容易掌握话语霸权,陪审员的遴选排除了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即使是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人,在“久经沙场”的法官面前也是不敢轻易表达意见的,在庭审过程中表现为几乎很少发言,由于自己不熟悉法律知识也不甚了解庭审规则,事前没有没有查阅卷宗,对案情了解不够深入,在审理过程中很难形成自己的观点,或者即使有一些看法,由于在法官面前屈服于法官的权威,也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虽然陪审员坚持自己意见的比例较高,但是实践中基本上持不同意见的陪审员均被审判长或者领导说服。①另一方面,让陪审员参与自身不擅长的法律问题的讨论,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审判经验的不足,分歧就很容易产生。同职同权设计不能突显陪审员的作用,因此不能体现出陪审制应有的价值,陪审制度吸收非法律职业人员进入,其价值在于陪审员能够发挥自己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一般人的朴素正义观,法官恪守法律的判断,两者各司其职,有效查明案件真相,达至司法真实,以对抗司法的专业性,维护人民主权。
  (二)试点地区人民陪审员职权行使方式
  试点地区与之前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将人民陪审员的权力限定在事实认定方面,而遇到法官与陪审员意见不同的时候,仍然是将分歧交给审委会。显然这是一件非常棘手的问题,我们既要维护人民陪审员所代表的民意与大众的思维模式,不能轻易的否定陪审员的意见,又不能在陪审员意见有误的时候任由其犯错,通常的做法便是将烫手的山芋交给审委会来处理。如此规定固然有利于法院实现对审判权的有效控制,也体现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审判权行使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大案件的明显误判。②然而这样的做法并不是很妥当,首先,审判讲究亲历性,陪审员参与认定的绝大部分又是事实问题,审委会成员没有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因此其在认定事实方面并未显现出特别的优势,如何以他们的意见作为最后认定案件的事实?其次,法官代表了法律思维,而陪审员代表着大众思维,审委会的成员基本都是职业法官,当审理具体案件法官的意见与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员意见不统一时交给审委会决定,实际上是将问题交给另一群法官来处理,这样的结果更多的蕴含的依旧是法律思维,在同职同权模式下由于陪审员专业知识不足导致分歧,交由审委会来处理还有一定的道理,当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依然动辄提交给审委会来处理似乎不妥。如此是对陪审制度价值的减损,长此以往,不利于实现陪审制度预期的目标。这样的考虑可能表现出来我们的陪审制度还是更多的倾向于其政治功能。因此这样的规定不免显得太过笼统,具体制度的设计应当兼顾陪审制度的多重功能。
  二、合议庭将意见分歧交于审委会的原因探析
  《方案》规定,法官认为陪审员对事实的认定对案件将会有不利影响时,将事实认定的权利交给了审委会,一方面无非依然是对民众的不信任,我们很大程度上仍旧认为审判是一件专业的事情,交给人民陪审员不能令大众放心;法官对于陪审制度的价值缺乏深刻的认识,对于陪审员的作用更多的是弥补法官人数不足,太过于注重司法效率,案件数量增多,审理压力大的情况下将陪审员当做了“编外法官”。深层次来讲,通常情况下,合议庭是审判权的主体,而审判权的主体不能行使全部的审判权,很多时候案件的结果是由审委会来审理的,审判权被割裂开来,即通常所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合议庭的审判权被架空,更不必说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了。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则基本上被全部虚置,表现的具体现象就是我们所说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然而陪审员审判权被虚置的现象在其他实施陪审制的国家十分罕见,③因为陪审员裁决结果的权威性被人民主权理念所涵盖。
  三、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出路
  价值指向了一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并且对制度的具体实践起到指导作用,制度的运作偏离了预期目标,可以归结于背离了价值目标。因此并非其他国家怎样做我们也要如何效仿,我们需要充分的考虑某种制度是不是与我们国家历史发展和社会的生存现状相契合,是不是符合我们追求的价值,改革正是不断磨合法律移植的排异反应的过程。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对陪审制的引入尝试无不经历一波三折,甚至带来漫长痛苦的失败教训,值得深思。④因此我们在设计人民陪审员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我们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法律本身的现实状况,汲其之长,为我所用,并结合制度的价值目的进行我们的改革,制定细化的改革措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陪审员的多数意见与法官产生分歧是一种好现象,现实中陪审员庭审玩手机,甚至昏昏欲睡的情况屡见不鲜,认为自己只是为了配庭凑人数,合议庭合议自然只是附和法官意见。只有当陪审员真正重视到自身的职责,并且深入参与案件审理,才会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法官在释明规则之后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这种现象实在难得,应给予足够重视。在民意急于表达的时候如果直接将案件交给审委会处理,不得不怀疑很大程度上会抑制民意的表达。应当在分歧无法消化于合议庭内部时,先提交业务庭进行处理,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之间依然存在争议,再提交给审委会,在审委会讨论的时候由人民陪审员列席会议,如果审委会成员认为陪审员的意见是正确的时候,应当按照人民陪审员的意見作出裁决。
  改革的方向和具体制度的设计都必须符合制度的价值追求。措施所追求的目标是使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将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带入到司法中来,以人民大众的思维结合法官的法律职业思维,保障司法的民主公正。因此改革的主导者应当坚定信心,在留有足够试错余地的基础上,制定出真正符合我国实情,又符合陪审制度价值的改革措施。(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 彭小龙.非职业法官研究——理念、制度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70.
  ② 刘铮.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构想.中国法律评论,2016,1:233.
  ③ 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14.
  ④ 汪习根.陪审制度的比较与评论——以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模式为样本.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5,2:130.
  参考文献:
  [1] 向前,陈莉.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改革的困境与出路.法律适用,2015,11.
  [2] 庞景玉.从四个方面推进人民陪审员事实审改革.人民法院报,2015-9-30,008.
  [3] 徐致平,张永会.人民陪审员参审民主价值与审判功能的协调.人民司法,2015,11.
  [4] 刘铮.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构想.中国法律评论,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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