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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社会的视角下,以转基因技术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所引发的风险不仅是由于技术本身的特殊性,还有包括法律在内的不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加持.必须以全球化的视角引导公众、科学家以及决策者良性互动,破除知识垄断,共同协商决策以应对转基因技术带来的社会风险.多年来,我国在转基因技术风险的法律规制上仍然面临着封闭决策引发公众不信任、多部门共同治理权利义务交错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履约进度落后的问题.欧盟现有的转基因技术风险治理模式与风险社会理念十分契合.为化解我国所面临的转基因技术风险规制困境,可借欧盟之经验,引导公众参与决策程序,以科学为本协调监管关系,同时注重国际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