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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工合法权益保障与其法律素质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联系。西藏农牧民工法律素质的养成应坚持"以人为本",建构以农牧民工为主体,通过用人单位、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义务教育、社会环境等元素共同作用的系统模式,从而有效地提高农牧民工的法律素质,促进农牧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和自身发展,减少社会矛盾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