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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概念在康德伦理学中占有中心地位。责任就是尊重客观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他认为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合乎责任原则的行为虽不善良,但违反责任的行为却肯定是恶邪,在责任面前其它一切都黯然失色。因为善良意志无比高贵,所以自身就应该受到高度赞赏,而不须其它条件就成为善良的概念,这一概念为自然的健康理智本身所固有,而不须教导,只要把它解释清楚就足够了。在此他提出,什么是责任概念?责任概念就是善良意志的体现,虽然其中夹杂着一些主观限制和障碍,但远不能把它掩盖起来,而通过对比反而它更加显赫,发射出更加耀眼的光芒。接下来康德举例:不要说谎、保全性命(不要自杀)、帮助别人和发展才能。从对象来看不要说谎和帮助别人是对他人的责任,保全性命(不要自杀)和发展才能是对自己的责任。从完全的责任和不完全的责任来看不要说谎、保全性命(不要自杀)是完全的责任,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的,帮助别人和发展才能是不完全的责任,在某种情况下不去做是可以原谅的。康德说:“道德行为不能出于爱好,而只能出于责任。”责任是与爱好相对的,爱好是什么?爱好是出于自然倾向的,有些符合道德行为,但不具有道德价值。“道德伦理上所谓‘义务’,不仅与任何爱好、愿望和效果无关,而且还正是在后者的对峙和冲突中,才显示出道德伦理的崇高本质。”人正是通过责任概念,才找到道德规律。康德得出道德的三个命题:一、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二、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三、作为结论,康德表述;“责任就是由于尊重客观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在这里康德认为实践的判断能力,远在理论的判断能力之上。因为理性是不能无视经验和感性知觉的。日本学者安倍能成认为康德在自身生活上是用理性来克服感觉要求的。对他而言,所谓道德大体上可以说是理性对感性的征服。进而在认识论方面,认为知识的材料虽是由感觉给予的,但如果没有理性建立秩序,进行统一整理,则科学知识就无从建立。
康德认为规律是责任的基础,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实践理性批判研究经验的纯粹理性能否规定意志,亦即企图探求是否有道德的普遍法则和条件以之作为道德的基础。这种普遍有效性,在康德哲学中是不可缺少。在康德那里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意志是一种能力,它只选择那种理性在不受爱好影响的条件下,认为实践上是必然的东西。康德认为一切命令式都用‘善’,它表示理性客观规律和意志的关系。命令有两种:一假言;一定言。定言的涉及的不是行为的质料,不是由此而来的效果,而是行为的形式,是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在行为中本质的善在于信念,至于后果如何,则听其自便,这样的命令式才叫道德命令。道德具有规律与普遍有效性所以定言命令只有一条:“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责任的普遍命令,也可以说成这样: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而进入他的目的王国,道德就是一个有理性东西能够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唯一条件,只有通过道德律,他才能成为目的王国的一个立法成员。某种意义上,也就是人的彻底的善良意志那方面的努力与神圣性面。
最后谈到自由,必须被设定为一切有理性是意志所固有的性质。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律的意志完全是—个东西。康德预设了自由,谈到“物自体”认为我们认识到的只不过是现象,而永远认识不到事物自身之物。在诸现象的背后,有一种没有显现出来的东西,就是自在之物。他认为人即属于感觉世界,又属于理智世界。要求作为理智世界的人作为自在之物,自在之物在知识世界不能知之,只能思之。他的“物自体”由感性的来源到知性的界限,到作为“范导”原理的理性理念,经历了复杂的变化过程,最后便迈出认识论的范围,而达到道德实体,进入所谓实践理性的领域。可见“物自体”最终与社会伦理的根本问题联系在一起。人是知性的,有了自由才有意志,才有道德。康德把“知性世界的规律看作是对我的命令,把按照这种原则而行动,看作是自己的责位”。依据康德对自己责任的定义就不难理解,柏拉图洞喻中被迫走出洞穴的囚徒为什么要回到洞中。“最后有一个人逃出了洞穴来到光天化日之下,他第一次看到实在的事物,才察觉到他此前一直是被影象所欺骗。如果他是适于做卫国者的哲学家……”因为他是有理性的人,他按照知性原则而行动,虽然在其他囚徒眼里他很愚蠢,但为了解放他们为了自己肩负的责任他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这就是他的意志自由,而不是像我们现在为所欲为的自由。由于赋予自身以意志自由,所以把自己想成是服从道德规律的。自由和意志的自身立法,两者都是自律性。自律和自由是不能分离的,道德的普遍规律总是伴随着自律。道德是自律的并不是他律的。他只对他物发布命令,而不接受他物的命令。道德不是为他物,而是为了道德自身才必须被遵守。有理性的东西的一切行动都必须以道德规律为基础。如果我们违背道德规律,违背人为世界所立的法,我们也像违背自然规律一样,我们会失去自由,遭到道德规律的惩罚。因此只有小心谨慎地按照自由准则行事,就像准循自然规律那样,才能成为这个王国中的一员。“我们应敬畏我心中的道德律”按照道德律行事,才不失为一个人。
康德认为规律是责任的基础,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实践理性批判研究经验的纯粹理性能否规定意志,亦即企图探求是否有道德的普遍法则和条件以之作为道德的基础。这种普遍有效性,在康德哲学中是不可缺少。在康德那里意志就是实践理性,意志是一种能力,它只选择那种理性在不受爱好影响的条件下,认为实践上是必然的东西。康德认为一切命令式都用‘善’,它表示理性客观规律和意志的关系。命令有两种:一假言;一定言。定言的涉及的不是行为的质料,不是由此而来的效果,而是行为的形式,是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在行为中本质的善在于信念,至于后果如何,则听其自便,这样的命令式才叫道德命令。道德具有规律与普遍有效性所以定言命令只有一条:“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责任的普遍命令,也可以说成这样: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而进入他的目的王国,道德就是一个有理性东西能够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唯一条件,只有通过道德律,他才能成为目的王国的一个立法成员。某种意义上,也就是人的彻底的善良意志那方面的努力与神圣性面。
最后谈到自由,必须被设定为一切有理性是意志所固有的性质。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律的意志完全是—个东西。康德预设了自由,谈到“物自体”认为我们认识到的只不过是现象,而永远认识不到事物自身之物。在诸现象的背后,有一种没有显现出来的东西,就是自在之物。他认为人即属于感觉世界,又属于理智世界。要求作为理智世界的人作为自在之物,自在之物在知识世界不能知之,只能思之。他的“物自体”由感性的来源到知性的界限,到作为“范导”原理的理性理念,经历了复杂的变化过程,最后便迈出认识论的范围,而达到道德实体,进入所谓实践理性的领域。可见“物自体”最终与社会伦理的根本问题联系在一起。人是知性的,有了自由才有意志,才有道德。康德把“知性世界的规律看作是对我的命令,把按照这种原则而行动,看作是自己的责位”。依据康德对自己责任的定义就不难理解,柏拉图洞喻中被迫走出洞穴的囚徒为什么要回到洞中。“最后有一个人逃出了洞穴来到光天化日之下,他第一次看到实在的事物,才察觉到他此前一直是被影象所欺骗。如果他是适于做卫国者的哲学家……”因为他是有理性的人,他按照知性原则而行动,虽然在其他囚徒眼里他很愚蠢,但为了解放他们为了自己肩负的责任他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这就是他的意志自由,而不是像我们现在为所欲为的自由。由于赋予自身以意志自由,所以把自己想成是服从道德规律的。自由和意志的自身立法,两者都是自律性。自律和自由是不能分离的,道德的普遍规律总是伴随着自律。道德是自律的并不是他律的。他只对他物发布命令,而不接受他物的命令。道德不是为他物,而是为了道德自身才必须被遵守。有理性的东西的一切行动都必须以道德规律为基础。如果我们违背道德规律,违背人为世界所立的法,我们也像违背自然规律一样,我们会失去自由,遭到道德规律的惩罚。因此只有小心谨慎地按照自由准则行事,就像准循自然规律那样,才能成为这个王国中的一员。“我们应敬畏我心中的道德律”按照道德律行事,才不失为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