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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类学会作为学术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不仅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同时也客观存在自利性,即为其自身谋求利益的功能属性。在承认社科类学会自利性行为的前提下,应通过确立对社科类学会自利行为的附条件许可制度,加强对社科类学会自利行为的法律监管,落实有关自利行为减免税方面的法规政策,引入司法监督保障学会及其成员的利益等措施,将社科类学会的各类自利行为纳入法律的框架中进行调整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