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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至2001年,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对区县(自治县、市)之间的87条4907.02公里行政区域界线进行了联合勘定。以上界线已经市政府批准,成为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为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现予公布。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