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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性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性,西欧法律自其还是习惯法时便带有很强的时限性,从日耳曼人的《萨利克法典》,到封建社会时的庄园法、城市法等,其中无不体现时限性。法律中的时限性不但加强了法律的强制性,还将领主对农奴的权利限制在一定的范围里,使得农奴可以在封建社会中运用法律为自己获得自由争取机会。它是西欧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性,习惯法体系中的这一特性对近现代乃至当代司法审判有着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