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中提供技术支持行为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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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网络诈骗占网络犯罪案件的近三分之一,占全部诈骗案件的近五分之一,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尤为严重.①网络诈骗犯罪离不开设计、建立、运行与维护网络平台等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行为作出了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规定的提供技术支持行为,既可能构成诈骗犯罪的帮助犯,也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犯,还可能因其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罪名.所以,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网络技术支持行为如何予以准确定性就成为惩治网络诈骗的重点问题之一.笔者尝试提出两步走的认定方法:首先,判断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是否构成片面共犯.其次,如果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不构成片面共犯,则会构成诈骗犯罪的帮助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的要求,进一步判断“处罚较重的规定”,选择适用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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