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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仍延续了海商法的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但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具体表述上,摒弃了《海商法》等法规先要求“应当登记”,后规定“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做法,同时将第三人明确限定为善意第三人。这一本来更符合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表述,却在海商法界引发了较普遍的疑虑、困惑和担忧。这既暴露了长期以来在理解登记对抗主义上的纷争和分歧,也暴露了我们司法实践中一般理念和做法与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偏离,同时还说明我们不仅在船舶物权变动,而且在其他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方面,均缺乏对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