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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布伦塔诺的《伦理知识的起源》讲演稿其实是通过对法律与道德根源这一问题的追问来分析形而上学与生活世界的关系。布伦塔诺认为法理学的根基不能斩断,而这一根基正是道德与法律是源于存在的自然法之中的。只有通过内在自明性的关照,才能从其根源处透视现实,从而将形而上学与生活世界联系起来。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内观 自由
作者简介:钟思瑶,中共铜仁市碧江区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289
一、文本疏理
文本开篇,布伦塔诺就对当时热议的“认为完全有可能整个地切断法理学的根基,但却不伤及法律机体自身”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法理学的根基是深深地根植于实践哲学和我们国家的历史之中的。”布伦塔诺将“关于法律和道德的自然立法”作为文本的主题,认为法律和道德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是法理学的核心,且表明态度:“相信自然法的存在。”那么什么又是自然法呢?
布伦塔诺言,“自然的”一个词能在两个不同意思上来使用:1.它可以是天生的,来分别积累的经验来获取或者从历史的经验过程中获取。2.它也可以指一些规则,就算我们了解他是自在自为地,靠着自身的本能或者所具备的约束能力。而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的”规则,区别于那些依靠权力而确定的武断的命令。而这句“它们是自在自为的,凭借其自身的本性是正确的和具有约束力的”,其实已经点出了整个文本的核心,一句“自在自为”道出事物是在其自身之中且按自身去行动,一个“本性”言出本性即是正确的,自明的,具有约束力的。我们只有在其自身之中,按其自身,正确的,自明的,去做出自由的选择。
而耶凌否定的这第二个问题,正是布伦塔诺接下去论述的重点。到底“是否有道德和真理这样真实的东西?他们能不能真的就靠自然来示范,而且可以独立的存在与教会或者政治或者其他的一些社会权威中?又是否真的存在这样的一个规律,在对于人类大众来讲,对于时间任何事物所感受到的和任何思想可以去想想的,他都是真实存在无疑有效的?然而,我们都不了解,是否到底存在一种这样的法律。
要解决这些问题,布伦塔诺先是对自然立法中的“sanction”一词的含义做出了解释。“To sanction”意为“确定、建立或者巩固”。当一种法律可以立存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意义上。“一种是它肯定是被最高权威的人所认可,它也不仅仅是在法律的意义上被确立的。另一个是当奖罚相互结合存在的时候,他会使其在更多的意义上所被确立。”
从中,布伦塔诺以“现代sanction一词的使用”道出,“sanction”的第二个含义预设了它的第一个含义。因此,法律不能再一个意义上被确立,那么他就不是法律。同样的,如果存在着法律和道德的自然立法,其情形也是一样的。
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找到一个不是外在的意志的伦理学命令,一种具有道德规则的基础的本然的优越性!而有关这种优越性的知识就是正确的伦理动机及立法,它给予伦理法则以恒长性和有效性。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获得这种优越性的知识呢?必须从描述心理学领域中的最新研究成果来了解伦理知识的真正来源。“意志”是所谓道德和不道德的关键所在。在许多情形中,我们所意欲的,不过是达到更深层目的的手段,最后目的总是会在更深层的目的中沦为手段。但是也总会有一个目的仅仅是因为其自身的缘故,而被作为高于所有其他目的的最终目的,即终极目的,它是其他一切行动的决定性原则,是行为的目的因。然而最终目的也是各种各样的,而我们也必须在其中做出选择,并且这一选择才是最重要的选择。那么如何才能知道哪一个“目的”是正确的,哪一个“目的”是错误的,我们到底该怎么去“瞄准”或者说“靶”在哪里?
这其实就是要去探讨“真”与“善”的問题,即“自由”与“正义”的问题。但是布伦塔诺没有明讲,而是话风一转,先去追问“善”这一概念的源泉。并点出这一源泉在于某种直观表象。且指出“善”之概念与“真”之概念是完全联系在一起的,真善同源,这两个概念的源泉在于某种具有心理内容的直观表象之中。
像心理现象这种关系的存在,他所指出的必须是一个对象,这样的关系我们称之为“意向的”关系。然而这种关系存在的某物并不是一定存在的,或许是被当作一个本身存在的对象给出的。
这样的心理现象分三类来区分。第一个层次,即笛卡尔的“ideae”,即广义上的概念,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之为表面现象。第二个层次,即笛卡尔的“judicia”,也就是判断。第三个层次是情感,这是在情感这一术语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的。
这三个层次相比较,呈现出的后两个层次有类似之处,和第一个层次不一样。而后两个层次都涉及相对立的意向关系,且这两者都处于一种对立的关系之中,例如肯定和否定的对立,爱与恨的对立。因此,布伦塔诺给出的重要推论是:“就算它属于第一层次的心理行为,也就无所谓正确与否了,但是属于第二层次与第三层次的心理行为,就要在这两个对立的关系中必须居于其一。而且在这种对立的关系之中必居其一正确的知识所指涉的东西,我们称之为真;正确之爱所指涉的东西,我们称之为善的。广义上的善指的是值得爱(worthy of love),即能够被正确的爱所爱。因此原本的善即善本身,是超越于善恶之善即至善,派生的善乃是功用性的,善恶层面意义上的善。
这样如何判断一个事物的善与恶又成为了一个新问题。这时,布伦塔诺就正式把善与真的问题摆出来,并通过两者之间的相似性比较来解决问题。
我常把错误的当作是真实的,是因为我们常常十分盲目地就作出了判断。而与盲目性判断相反的正是“自明性的”判断。显然后者是更高级的判断形式,然而人们往往普遍的忽视这种差别。那么这些较低与较高的判断形式的根本差别究竟何在?是否是相信的程度不同,还是别的什么? 布伦塔诺给出了答案:它是与相信程度无关的。许多人产生错误的原因在于他们整个儿就忽略了还存在着愉悦与不快的更高样式这一事实。比如,许多哲学家仅仅关注“快乐”,殊不知“快乐”仅仅属于情感的较低层次,而有内观的明晰性所产生的愉悦和不快则属更高层次的情感。这种本然的愉悦感和不快是我们“体验到正确性的更高层次的爱。当我们感受到这种爱的时候,我们所关注到的不仅仅是他的对象和被爱或者是能够爱的,这一对象的匮乏和它的对立面是被恨的和能够被恨的,而且它的对象是值得爱的,其对立面是值得恨的,于是我们把前者称作是善,把后者称作是恶。”善就是因为它本身而值得爱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善之物都能在我们身上体验到正确的感情。如果这没有发生,那么,这并非我们评判失误,而是我们的知识和实践所考虑的善不在场。”
然后,世上并不仅仅只有一种“善”,那么在众多“善”中,何者才是“更好的”,何者才是“道德实践之至善”?仍悬而未决。布伦塔诺指出一个事物比另一个事物更好不是我们能够用强度来衡量的。这个“更好的”是“偏爱”。“偏爱”是人类情感的一种特殊的现象类型。真假没有程度上的差别,然而善恶却有。对于更好的善我们便会更偏爱。善恶虽有程度的差别,但是“整体是来实践之善的最高领域,而这个整体是所有的善之物在其中产生而言,它是受我们的理性的活动影响的。”且“它是至上的绝对律令,其他的责任都应以它为基础。因此,人们要担负责任,甚至有时候要做出自我牺牲。”所有狭义的善都应该从属于这种最广义的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道德准则的戒条要具有真正的约束力,就必须遵循把我们的责任导向实践道德至善的理性。于是,我们找到了我们一直在寻找的基础——法律和道德的自然立法,布伦塔诺如是说。
文本的最后则是布伦塔诺对于前伦理学时代作应有的评价:由盲目冲动而被列入法律的准则,常常在内容上与建立在善的知识基础知识之上的准则相一致。由于历史上人们并未认识到伦理学的终极根源,从而导致了很多错误的行为。不论是对于任何人而言,伦理的动机他绝对不是一个被接受的标准状态。倘若一个法理学家想要去了解他所在的时代,或者想去研究什么是善的话,他就要去了解这些内驱力和努力以及支配它们的心理法则。而且还要去懂得那些所谓的自然法和自然道德体系的戒条,就像我们提出的,他们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这个主题的历史上面。如果我们想这个理想的境界能够得以实现,那么,这些戒条将是最后的戒条!
二、透视现实及问题思考
学生有幸,在本科的时候参加了一场题为“公民纳税,主要靠道德自律还是靠法律他律”的辩论赛。当时我方持的观点是“公民纳税,主要靠法律他律”,相当的不利。对方一直以马哲的内外因作为主要论点,强调公民纳税,制定法律,让公民有法可依,固然重要,但是更加重要的还是靠内因,公民必须自觉去遵守才行,内因才起到决定性作用,故而推论公民纳税主要靠道德自律。
我方则主破其内外因这一观点,认为个体行为确实是内因比较重要,但是当问题上升到整体性时,难道个人内因还是更重要的吗?于是举个了例子,说如果一个学生的成绩想要提高,固然需要他自己自我约束,努力学习。但是当国家决定全面扫除文盲,让大家都读书识字时,靠的还单单是个人的自我约束吗?难道不应该是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吗?于是,我们把公民依法纳税的这个法律定义成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的集中体现,相当于在面对整体性事件时,内因就应该是全体公民一致的意志,而这正是法律。当然这里有点偷换概念之嫌,现在想来当时思想的不成熟,对于问题的剖析也确实显得略微肤浅。
这里引出这场比赛的故事,是因为,当时在场上时,我方一直在强调,对方前提的虚假,认为道德自律具有不可实施性,只是如果而已。如果人人都能道德自律,如果人人都能奉公守法,如果人人都能施德行善,那该是多么美好的场景!但,这只是——如果!
从某种角度上说,我一直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保障,是道德缺失的衍生物。正如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中,“利维坦”是《圣经以赛亚书》中所描写的一种象征着邪惡的巨大海兽,霍布斯借用该词来隐喻国家是一个起源于人的自私本性、具有邪恶本质的庞然大物。因此,霍布斯提出签订“契约”的方式,以权力的相互转让,来保障和避免人们的互相残杀,而这也最终导致了国家与法律的产生。
所以如果,人人道德水平高尚,法律根本就不会出现。那么人类的道德水平为何会降低,以及该如何提高就是个一大问题,而这一问题该如何解决也是全人类最大的问题。
笛卡尔的《第一哲学沉思集》中第四个沉思,论真理和错误。其实就是对于自由问题的讨论,而对于自由问题的讨论也正是对于善恶问题的深究。笛卡尔语,真理就是我们清楚分明所能想到的东西,这建立于一个前提之下,就是上帝创造了一切,且,上帝绝不会骗我。然而从《第一哲学沉思集》的前几个沉思的论述来看,上帝会不会欺骗我们也是值得怀疑的。而上帝会不会欺骗我们就是上帝是不是恶的根源的问题。恶的根源来自于人是否滥用了自由意志。所以讨论真理的问题其实就是讨论自由的问题。
笛卡尔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对于上帝到底会不会给予我们犯错即造恶的能力,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上帝根本不会预设我们在碰到某件事情时总是犯错的能力。那么我们又为何犯错,为何造成今天社会上各种丑恶事件的层出不穷呢?
笛卡尔沿用了奥古斯丁的理论,认为,恶是善的缺失,人是介乎于善与恶之间的。恶是一种善的匮乏。人之所以犯错的原因是人滥用了上帝给予我们的自由意志。人的本性是有限的,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人 并不完满,但是恰如书中的比喻,越是伟大的工匠制造出的作品越是精巧。那么最为最完满的上帝,为什么要把人弄得不完满呢?这个问题我们无力解决,因为揣测上帝的意志,根本是一种无法企及的僭越。或者把人类弄得不完满才是对于人类最好的吧!人类的不完满,是因为上帝赋予了人类以自由意志,这就是自由的启程,而奥古斯丁曾言:自由是上帝给人类最大的恩典。而人类也只有控制自己的自由意志,限制在理智之内,去认识那些清楚明白的事物,似乎就达至真理。而对于布伦塔诺而言 ,人类应该通过内观,这样就有种伦理学意义上的内在驱动力自行使人择善。 这样的解释似乎合情合理,但是,我有几个问题。第一,自由是一種给予人类能够择善也能够择恶的能力。那么如果有绝对命令,或者内在的驱动力会指引着人去行善,而假设这样的力量无穷强大,就会不断克制住人去行恶,那么这是不是对自由的一种遏制了?第二,人的本性是有限的,而从某种语境下分析,自由意志使人之所以有限的根本,那么顺应自由,对自由的顺从和呵护,能使人得以符合上帝予以的人类“最好”的状态,即在有限之中。那么绝对命令的出现,对于自由选择的制约,是不是使人挣脱出了上帝的预设,使人得以走向无限,然而绝对化不又是与无限异质性相抵触吗?第三 ,如果以海德格尔语境下的分析,循环论证是可取的,关键要在于进入其中,并明白其深意。那么如上的观点之中,其深意究竟何在?
三、结语
学生最后来说一下通过一个学期学习之后对于哲学的一点心得。哲学,尤其是西方哲学,似乎给人的第一印象总是不怎么“正常”,在人接受这个概念的时候,往往附带着其他的观念诸如神秘、深奥、沧桑、空洞,甚至——神经病,在中国这个伟大的国度,有时哲学就等于马克思,相当令人尴尬。究其原因我归结于两点:一从哲学本身来说,哲学的发展似乎在语言和逻辑上走的太远,以致于过于学院化了,同时似乎哲学家们也看起来高傲偏见而不近人情,抑或海阔天空而疏离人世,二从我们自身来看,生活的匆匆碌碌剥夺了我们的闲暇,日常的东短西长、斤斤计较,科学主义和实践之上,也都消解着我们的敬神之心和英雄气概,我们与哲学渐行渐远,毕竟以亚里士多德而言,哲学起源于惊异与闲暇。这看起来只是哲学的处境,其实也是思想的命运,不是有人感叹么,这是一个“无思”的时代,其根源是深刻的价值失落和技术困境。
简单的说,其实哲学也是学科,就是“爱智之学”。“爱智慧”我觉得只是一种对待知识和生活的态度罢了。当然我们也千万不要以为学了哲学就有了智慧——往往有人越学越偏激,甚至心灵狭隘,抓住一个教条,以为真理。学哲学也未必就很光荣,思想之抽象总是不如行动之高尚的,我觉得有时候一个善良的人,抵得上一百个哲学家。因此,我们有必要谨记苏格拉底引入的两句箴言:一是“认识你自己”;二是“切勿过度”。认识自己是思想的态度,叮咛着我们去明白自己的“无知”,真正的智慧或许只在于神意,也正如许老师给我们上第一堂课时说的,哲学的入门在于认识到自己的无知;切勿过度是行动的态度,要时刻告诫我们宽容、节制、保持,乃至正义。撇开理论教条、思想体系,我想这大致就是哲学吧!
说完哲学,再来说说哲学到底给了我们什么?我想是自由探索的思想,究根问底的虔诚,以及明明了了的心境和安宁的安身立命之地。这让我想起了很久之前看到的一句话,“学哲学就是为了不做奴隶”,至少是思想上的。奴隶这个字眼,不适合出现在蒸蒸日上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家作主的今天,奴隶已经离我们很远了!奴隶,就是自由被剥夺了人,这让我又想起了我接触到的第一本哲学书《苏菲的世界》里面魔术师礼帽里的兔子,它总想探出头去看看帽子外面的世界。但我想兔子也许已然是幸福的,至少清楚囊里乾坤,可是我们呢,知道什么?我想我们需要“睁开眼”真确得看看这个世界,我们需要更自由的思想,途游观景能开怀格局,凝神之思才能洞察万千。
其实,布伦塔诺是从心理学的角度,以实践哲学(默祷)出发为人类文化提供了一种好的认识论。以自身自明性,按其自身,正确的,自明的,去做出自由的选择。这就是择善之路。然内观之法无外乎修心,修一颗明明了了之心,而这其实也正是思之一路。
所以,作用到生活之中,我始终觉得,美好的人生总归是属于积极进取的人的。人生的意义,生活的意义就是去发现“真”,发现“善”,发现“美”。不要被现实残酷的环境和生活所遮蔽,这需要哲学的指引,需要心灵的引渡!
参考文献:
[1]冯平主编.现代西方价值哲学经典:心灵主义路向(第1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张尚德.中国人是真的(第1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许为勤.布伦塔诺价值哲学.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
[4][法]笛卡尔著.庞景仁译.第一哲学沉思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5]邓晓芒.西方哲学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内观 自由
作者简介:钟思瑶,中共铜仁市碧江区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289
一、文本疏理
文本开篇,布伦塔诺就对当时热议的“认为完全有可能整个地切断法理学的根基,但却不伤及法律机体自身”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法理学的根基是深深地根植于实践哲学和我们国家的历史之中的。”布伦塔诺将“关于法律和道德的自然立法”作为文本的主题,认为法律和道德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是法理学的核心,且表明态度:“相信自然法的存在。”那么什么又是自然法呢?
布伦塔诺言,“自然的”一个词能在两个不同意思上来使用:1.它可以是天生的,来分别积累的经验来获取或者从历史的经验过程中获取。2.它也可以指一些规则,就算我们了解他是自在自为地,靠着自身的本能或者所具备的约束能力。而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的”规则,区别于那些依靠权力而确定的武断的命令。而这句“它们是自在自为的,凭借其自身的本性是正确的和具有约束力的”,其实已经点出了整个文本的核心,一句“自在自为”道出事物是在其自身之中且按自身去行动,一个“本性”言出本性即是正确的,自明的,具有约束力的。我们只有在其自身之中,按其自身,正确的,自明的,去做出自由的选择。
而耶凌否定的这第二个问题,正是布伦塔诺接下去论述的重点。到底“是否有道德和真理这样真实的东西?他们能不能真的就靠自然来示范,而且可以独立的存在与教会或者政治或者其他的一些社会权威中?又是否真的存在这样的一个规律,在对于人类大众来讲,对于时间任何事物所感受到的和任何思想可以去想想的,他都是真实存在无疑有效的?然而,我们都不了解,是否到底存在一种这样的法律。
要解决这些问题,布伦塔诺先是对自然立法中的“sanction”一词的含义做出了解释。“To sanction”意为“确定、建立或者巩固”。当一种法律可以立存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意义上。“一种是它肯定是被最高权威的人所认可,它也不仅仅是在法律的意义上被确立的。另一个是当奖罚相互结合存在的时候,他会使其在更多的意义上所被确立。”
从中,布伦塔诺以“现代sanction一词的使用”道出,“sanction”的第二个含义预设了它的第一个含义。因此,法律不能再一个意义上被确立,那么他就不是法律。同样的,如果存在着法律和道德的自然立法,其情形也是一样的。
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找到一个不是外在的意志的伦理学命令,一种具有道德规则的基础的本然的优越性!而有关这种优越性的知识就是正确的伦理动机及立法,它给予伦理法则以恒长性和有效性。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获得这种优越性的知识呢?必须从描述心理学领域中的最新研究成果来了解伦理知识的真正来源。“意志”是所谓道德和不道德的关键所在。在许多情形中,我们所意欲的,不过是达到更深层目的的手段,最后目的总是会在更深层的目的中沦为手段。但是也总会有一个目的仅仅是因为其自身的缘故,而被作为高于所有其他目的的最终目的,即终极目的,它是其他一切行动的决定性原则,是行为的目的因。然而最终目的也是各种各样的,而我们也必须在其中做出选择,并且这一选择才是最重要的选择。那么如何才能知道哪一个“目的”是正确的,哪一个“目的”是错误的,我们到底该怎么去“瞄准”或者说“靶”在哪里?
这其实就是要去探讨“真”与“善”的問题,即“自由”与“正义”的问题。但是布伦塔诺没有明讲,而是话风一转,先去追问“善”这一概念的源泉。并点出这一源泉在于某种直观表象。且指出“善”之概念与“真”之概念是完全联系在一起的,真善同源,这两个概念的源泉在于某种具有心理内容的直观表象之中。
像心理现象这种关系的存在,他所指出的必须是一个对象,这样的关系我们称之为“意向的”关系。然而这种关系存在的某物并不是一定存在的,或许是被当作一个本身存在的对象给出的。
这样的心理现象分三类来区分。第一个层次,即笛卡尔的“ideae”,即广义上的概念,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之为表面现象。第二个层次,即笛卡尔的“judicia”,也就是判断。第三个层次是情感,这是在情感这一术语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的。
这三个层次相比较,呈现出的后两个层次有类似之处,和第一个层次不一样。而后两个层次都涉及相对立的意向关系,且这两者都处于一种对立的关系之中,例如肯定和否定的对立,爱与恨的对立。因此,布伦塔诺给出的重要推论是:“就算它属于第一层次的心理行为,也就无所谓正确与否了,但是属于第二层次与第三层次的心理行为,就要在这两个对立的关系中必须居于其一。而且在这种对立的关系之中必居其一正确的知识所指涉的东西,我们称之为真;正确之爱所指涉的东西,我们称之为善的。广义上的善指的是值得爱(worthy of love),即能够被正确的爱所爱。因此原本的善即善本身,是超越于善恶之善即至善,派生的善乃是功用性的,善恶层面意义上的善。
这样如何判断一个事物的善与恶又成为了一个新问题。这时,布伦塔诺就正式把善与真的问题摆出来,并通过两者之间的相似性比较来解决问题。
我常把错误的当作是真实的,是因为我们常常十分盲目地就作出了判断。而与盲目性判断相反的正是“自明性的”判断。显然后者是更高级的判断形式,然而人们往往普遍的忽视这种差别。那么这些较低与较高的判断形式的根本差别究竟何在?是否是相信的程度不同,还是别的什么? 布伦塔诺给出了答案:它是与相信程度无关的。许多人产生错误的原因在于他们整个儿就忽略了还存在着愉悦与不快的更高样式这一事实。比如,许多哲学家仅仅关注“快乐”,殊不知“快乐”仅仅属于情感的较低层次,而有内观的明晰性所产生的愉悦和不快则属更高层次的情感。这种本然的愉悦感和不快是我们“体验到正确性的更高层次的爱。当我们感受到这种爱的时候,我们所关注到的不仅仅是他的对象和被爱或者是能够爱的,这一对象的匮乏和它的对立面是被恨的和能够被恨的,而且它的对象是值得爱的,其对立面是值得恨的,于是我们把前者称作是善,把后者称作是恶。”善就是因为它本身而值得爱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善之物都能在我们身上体验到正确的感情。如果这没有发生,那么,这并非我们评判失误,而是我们的知识和实践所考虑的善不在场。”
然后,世上并不仅仅只有一种“善”,那么在众多“善”中,何者才是“更好的”,何者才是“道德实践之至善”?仍悬而未决。布伦塔诺指出一个事物比另一个事物更好不是我们能够用强度来衡量的。这个“更好的”是“偏爱”。“偏爱”是人类情感的一种特殊的现象类型。真假没有程度上的差别,然而善恶却有。对于更好的善我们便会更偏爱。善恶虽有程度的差别,但是“整体是来实践之善的最高领域,而这个整体是所有的善之物在其中产生而言,它是受我们的理性的活动影响的。”且“它是至上的绝对律令,其他的责任都应以它为基础。因此,人们要担负责任,甚至有时候要做出自我牺牲。”所有狭义的善都应该从属于这种最广义的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道德准则的戒条要具有真正的约束力,就必须遵循把我们的责任导向实践道德至善的理性。于是,我们找到了我们一直在寻找的基础——法律和道德的自然立法,布伦塔诺如是说。
文本的最后则是布伦塔诺对于前伦理学时代作应有的评价:由盲目冲动而被列入法律的准则,常常在内容上与建立在善的知识基础知识之上的准则相一致。由于历史上人们并未认识到伦理学的终极根源,从而导致了很多错误的行为。不论是对于任何人而言,伦理的动机他绝对不是一个被接受的标准状态。倘若一个法理学家想要去了解他所在的时代,或者想去研究什么是善的话,他就要去了解这些内驱力和努力以及支配它们的心理法则。而且还要去懂得那些所谓的自然法和自然道德体系的戒条,就像我们提出的,他们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这个主题的历史上面。如果我们想这个理想的境界能够得以实现,那么,这些戒条将是最后的戒条!
二、透视现实及问题思考
学生有幸,在本科的时候参加了一场题为“公民纳税,主要靠道德自律还是靠法律他律”的辩论赛。当时我方持的观点是“公民纳税,主要靠法律他律”,相当的不利。对方一直以马哲的内外因作为主要论点,强调公民纳税,制定法律,让公民有法可依,固然重要,但是更加重要的还是靠内因,公民必须自觉去遵守才行,内因才起到决定性作用,故而推论公民纳税主要靠道德自律。
我方则主破其内外因这一观点,认为个体行为确实是内因比较重要,但是当问题上升到整体性时,难道个人内因还是更重要的吗?于是举个了例子,说如果一个学生的成绩想要提高,固然需要他自己自我约束,努力学习。但是当国家决定全面扫除文盲,让大家都读书识字时,靠的还单单是个人的自我约束吗?难道不应该是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吗?于是,我们把公民依法纳税的这个法律定义成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的集中体现,相当于在面对整体性事件时,内因就应该是全体公民一致的意志,而这正是法律。当然这里有点偷换概念之嫌,现在想来当时思想的不成熟,对于问题的剖析也确实显得略微肤浅。
这里引出这场比赛的故事,是因为,当时在场上时,我方一直在强调,对方前提的虚假,认为道德自律具有不可实施性,只是如果而已。如果人人都能道德自律,如果人人都能奉公守法,如果人人都能施德行善,那该是多么美好的场景!但,这只是——如果!
从某种角度上说,我一直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保障,是道德缺失的衍生物。正如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中,“利维坦”是《圣经以赛亚书》中所描写的一种象征着邪惡的巨大海兽,霍布斯借用该词来隐喻国家是一个起源于人的自私本性、具有邪恶本质的庞然大物。因此,霍布斯提出签订“契约”的方式,以权力的相互转让,来保障和避免人们的互相残杀,而这也最终导致了国家与法律的产生。
所以如果,人人道德水平高尚,法律根本就不会出现。那么人类的道德水平为何会降低,以及该如何提高就是个一大问题,而这一问题该如何解决也是全人类最大的问题。
笛卡尔的《第一哲学沉思集》中第四个沉思,论真理和错误。其实就是对于自由问题的讨论,而对于自由问题的讨论也正是对于善恶问题的深究。笛卡尔语,真理就是我们清楚分明所能想到的东西,这建立于一个前提之下,就是上帝创造了一切,且,上帝绝不会骗我。然而从《第一哲学沉思集》的前几个沉思的论述来看,上帝会不会欺骗我们也是值得怀疑的。而上帝会不会欺骗我们就是上帝是不是恶的根源的问题。恶的根源来自于人是否滥用了自由意志。所以讨论真理的问题其实就是讨论自由的问题。
笛卡尔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对于上帝到底会不会给予我们犯错即造恶的能力,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上帝根本不会预设我们在碰到某件事情时总是犯错的能力。那么我们又为何犯错,为何造成今天社会上各种丑恶事件的层出不穷呢?
笛卡尔沿用了奥古斯丁的理论,认为,恶是善的缺失,人是介乎于善与恶之间的。恶是一种善的匮乏。人之所以犯错的原因是人滥用了上帝给予我们的自由意志。人的本性是有限的,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人 并不完满,但是恰如书中的比喻,越是伟大的工匠制造出的作品越是精巧。那么最为最完满的上帝,为什么要把人弄得不完满呢?这个问题我们无力解决,因为揣测上帝的意志,根本是一种无法企及的僭越。或者把人类弄得不完满才是对于人类最好的吧!人类的不完满,是因为上帝赋予了人类以自由意志,这就是自由的启程,而奥古斯丁曾言:自由是上帝给人类最大的恩典。而人类也只有控制自己的自由意志,限制在理智之内,去认识那些清楚明白的事物,似乎就达至真理。而对于布伦塔诺而言 ,人类应该通过内观,这样就有种伦理学意义上的内在驱动力自行使人择善。 这样的解释似乎合情合理,但是,我有几个问题。第一,自由是一種给予人类能够择善也能够择恶的能力。那么如果有绝对命令,或者内在的驱动力会指引着人去行善,而假设这样的力量无穷强大,就会不断克制住人去行恶,那么这是不是对自由的一种遏制了?第二,人的本性是有限的,而从某种语境下分析,自由意志使人之所以有限的根本,那么顺应自由,对自由的顺从和呵护,能使人得以符合上帝予以的人类“最好”的状态,即在有限之中。那么绝对命令的出现,对于自由选择的制约,是不是使人挣脱出了上帝的预设,使人得以走向无限,然而绝对化不又是与无限异质性相抵触吗?第三 ,如果以海德格尔语境下的分析,循环论证是可取的,关键要在于进入其中,并明白其深意。那么如上的观点之中,其深意究竟何在?
三、结语
学生最后来说一下通过一个学期学习之后对于哲学的一点心得。哲学,尤其是西方哲学,似乎给人的第一印象总是不怎么“正常”,在人接受这个概念的时候,往往附带着其他的观念诸如神秘、深奥、沧桑、空洞,甚至——神经病,在中国这个伟大的国度,有时哲学就等于马克思,相当令人尴尬。究其原因我归结于两点:一从哲学本身来说,哲学的发展似乎在语言和逻辑上走的太远,以致于过于学院化了,同时似乎哲学家们也看起来高傲偏见而不近人情,抑或海阔天空而疏离人世,二从我们自身来看,生活的匆匆碌碌剥夺了我们的闲暇,日常的东短西长、斤斤计较,科学主义和实践之上,也都消解着我们的敬神之心和英雄气概,我们与哲学渐行渐远,毕竟以亚里士多德而言,哲学起源于惊异与闲暇。这看起来只是哲学的处境,其实也是思想的命运,不是有人感叹么,这是一个“无思”的时代,其根源是深刻的价值失落和技术困境。
简单的说,其实哲学也是学科,就是“爱智之学”。“爱智慧”我觉得只是一种对待知识和生活的态度罢了。当然我们也千万不要以为学了哲学就有了智慧——往往有人越学越偏激,甚至心灵狭隘,抓住一个教条,以为真理。学哲学也未必就很光荣,思想之抽象总是不如行动之高尚的,我觉得有时候一个善良的人,抵得上一百个哲学家。因此,我们有必要谨记苏格拉底引入的两句箴言:一是“认识你自己”;二是“切勿过度”。认识自己是思想的态度,叮咛着我们去明白自己的“无知”,真正的智慧或许只在于神意,也正如许老师给我们上第一堂课时说的,哲学的入门在于认识到自己的无知;切勿过度是行动的态度,要时刻告诫我们宽容、节制、保持,乃至正义。撇开理论教条、思想体系,我想这大致就是哲学吧!
说完哲学,再来说说哲学到底给了我们什么?我想是自由探索的思想,究根问底的虔诚,以及明明了了的心境和安宁的安身立命之地。这让我想起了很久之前看到的一句话,“学哲学就是为了不做奴隶”,至少是思想上的。奴隶这个字眼,不适合出现在蒸蒸日上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家作主的今天,奴隶已经离我们很远了!奴隶,就是自由被剥夺了人,这让我又想起了我接触到的第一本哲学书《苏菲的世界》里面魔术师礼帽里的兔子,它总想探出头去看看帽子外面的世界。但我想兔子也许已然是幸福的,至少清楚囊里乾坤,可是我们呢,知道什么?我想我们需要“睁开眼”真确得看看这个世界,我们需要更自由的思想,途游观景能开怀格局,凝神之思才能洞察万千。
其实,布伦塔诺是从心理学的角度,以实践哲学(默祷)出发为人类文化提供了一种好的认识论。以自身自明性,按其自身,正确的,自明的,去做出自由的选择。这就是择善之路。然内观之法无外乎修心,修一颗明明了了之心,而这其实也正是思之一路。
所以,作用到生活之中,我始终觉得,美好的人生总归是属于积极进取的人的。人生的意义,生活的意义就是去发现“真”,发现“善”,发现“美”。不要被现实残酷的环境和生活所遮蔽,这需要哲学的指引,需要心灵的引渡!
参考文献:
[1]冯平主编.现代西方价值哲学经典:心灵主义路向(第1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张尚德.中国人是真的(第1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许为勤.布伦塔诺价值哲学.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
[4][法]笛卡尔著.庞景仁译.第一哲学沉思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5]邓晓芒.西方哲学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