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美育”与20世纪前期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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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近现代学校音乐教育确立之初,一些有识之士已开始将音乐教育视作实施“音乐美育”的核心手段,王国维、蔡元培重视纯粹的“音乐美育”,而早期学堂乐歌运动代表人物在重视乐歌功利性作用的同时,也已关注乐歌的美感特征与纯粹的美感教育功用。民国成立后,“音乐美育”被纳入教育宗旨,进入国家教育体制,作为“音乐美育”重要一环的音乐教育在中小学教育中地位确立。此后在20世纪前期,虽历经学制改革与课程标准变动,但“音乐美育”在国家教育体制中的地位始终稳固,有效推动了中小学音乐教育体制建制与教育实践体系的建构。
  关键词:音乐美育;中小学音乐教育;教育体制;教育实践体系
  20世纪前期,“音乐美育”观念与中小学音乐教育发生、发展之间的关系是近现代中国音乐史的核心问题。已有成果一方面围绕“音乐美育”观与近現代中国音乐教育思想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如毕红艳指出20世纪中小学音乐教育思想的主线是“音乐美育”,并梳理世纪初“音乐美育”观的发端与形成,但未深入制度与实践层面。1 文凤君探讨20世纪初“强调功利目的”和“以审美为核心”的两种“音乐美育”思想。2 代百生将20世纪以来中国音乐教育思想发展脉络概括为从“音乐美育”到“音乐审美教育”,再到“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侧重探讨“音乐美育”内涵。3 另一方面,这一问题在关于近现代中国学校音乐教育的综合研究中也有涉及,马达的研究最具代表性,其力图揭示20世纪中国学校音乐教育发展脉络及规律,对20世纪前期的“音乐美育”观有所论述。4
  总的来说,学界对20世纪前期“音乐美育”观与中小学音乐教育发生、发展关系的研究,集中于探讨“音乐美育”观的内涵及变迁,或在宏观探讨学校音乐教育时略有涉及。不过,这些研究未涉及20世纪前期“音乐美育”观与中小学音乐教育关系的最核心问题,即“音乐美育”观念发生、发展与中小学音乐教育体制、教育实践体系之间的关系。笔者即从这一视角出发,将研究时段集中于20世纪前30年,因为这一阶段不仅是中国现代“音乐美育”观念的发生、发展时期,也是中小学音乐教育体制建制、教育实践体系建构的发端和初期发展期。笔者拟探讨20世纪前期“音乐美育”如何进入国家教育体制并推动中小学音乐教育体制建制,以及如何推进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体系的建构。
  一、以“音乐美育”为中心的中小学音乐教育体制的建制
  1.“音乐美育”:从知识界、音乐教育界倡导到纳入国家教育体制
  19世纪末20世纪初,大批新知识分子热情学习,引入西方先进教育理念与实践经验。随着新式学校纷纷建立,作为新式教育中艺术教育基础理念的现代美育观念得到应有重视,其中“音乐美育”观也赢得充分关注。“音乐美育”的倡导者包括两类:一类是美学家和教育理论家,另一类是音乐教育实践者。
  作为第一类代表的王国维、蔡元培是美育在中国最早的系统倡导者与推动者,他们从美学、哲学角度对美育理论做出较为系统的思考与阐释。针对传统教育中教化主义充盈,以及晚清以来新式教育中功利主义弥漫的弊端,他们宣称教育活动的核心目标之一应是利用审美对象陶冶受教育者的情感世界,培养超功利的精神品格,推动塑造完美人格,明显已将美育提升到作为决定人类发展的核心要素的崇高地位。王国维深受康德、谢林、席勒启发,深入思考美育原理及其在中国的实施,指出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养身心全面协调发展的完全人物,“四育”中的美育是通过美的教育培养精神能力的感情部分,使人达到超乎利害、高尚纯洁之境。1912年蔡元培系统阐述“五育并举”的见解,他基于德国古典哲学的世界认知,认为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教育、道德教育作用于现象世界,对应人类对物质层面的追求,而世界观教育和美育作用于实体世界,对应人类对完善人格精神的追求,美育的作用是经由美感教育帮助人类精神脱离对现象世界的执着,提升至追求实体世界的境界。1
  王国维和蔡元培在倡导美育时,对“音乐美育”给予足够重视,明确提出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而且必须完全遵循美育规律。针对学堂乐歌勃兴,以及国内大城市基础教育中“唱歌一科”普遍设立,王国维指出唱歌科一定要“保其独立之位置”,因为此科的设置本意是要借助音乐之独有力量,调和感情,陶冶意志,使品性趋向高尚和平。他还指出唱歌科不应成为修身科的附庸,被用作道德教训,反对“用修身科之材料为唱歌科之材料”。2 王国维更将“音乐美育”的历史上溯至古希腊“以音乐为普通学之一科”和中华文明之初圣人作乐,不过他对古希腊和圣人乐教思想的解说,仍然遵循康德以来,尤其是谢林、席勒的“美育学”观念。3 蔡元培对“音乐美育”的专门论述集中在“新文化运动”后。
  倡导“音乐美育”的第二类代表是一批音乐教育实践者,包括沈心工、李叔同、曾志忞等学堂乐歌核心倡导者及实践者。沈心工、李叔同受西方“音乐美育”思想影响较深,在重视乐歌在宣传思想、介绍新知、培育道德等方面的作用的同时,开始明确强调以乐歌发挥“音乐美育”功能,指出音乐对陶冶性情、激发感情、含蕴精神等的特殊功用。与王国维、蔡元培更偏重超越功利性的、纯粹的美感教育有所不同,沈心工、李叔同兼重功利性的道德教育与纯粹的美感教育。沈心工于1905年编译出版日本音乐教育家石原重雄《小学唱歌教授法》,在强调“唱歌则以道德与优美之理想化合,以激天良”的同时,也高调宣称“唤小儿之美情,而锐敏其感受性者,美育之事也”4, 并倡言唱歌是抒发儿童天性、供儿童游乐的重要方式。5 李叔同于1906年在日本创办《音乐小杂志》,在创刊号的序中宣称音乐教育具有无比强大的效力,不仅能起到“琢磨道德,促社会之健全”等道德教化之作用,更有帮助人“陶冶性情,感精神之粹美”的美育功效。1 相较于沈心工、李叔同,曾志忞虽发表大量关于乐歌和音乐教育的言论并对开展音乐教育活动提出很多建设性意见,但其音乐教育观的核心仍是对“敦风善俗”功用的推崇2, 而且他时常述及的“美”实际所指为“善”。不过,曾志忞已明显涉及“音乐美育”相关论题,如1904年论及音乐教育对德育、智育、体育等教育活动的作用;3 翌年又指出中西古今均十分重视音乐,国人热心乐教,“以乐助风教,尧舜以来之治道”,而西方人“以音乐为慰心之一大物”;他还郑重指出音乐在艺术中“最具完备之性质”。4   除他们之外,更多学堂乐歌的倡导者及实践者对西方“音乐美育”观知之甚少,他们更多服膺传统乐教正风移俗的观念,或接受晚清政治改革中对音乐教育“振民气、启民智”的功能设定,一心以音乐推进功利性的道德教育,基本接近最早呼吁音乐教育的康有为、梁启超。如竹庄提出“凡所谓爱国心、爱群心、尚武之精神,无不以乐歌陶冶之。则欲改良今日中国之人心风俗,舍乐歌末由。学校为风俗人心起原之地,则改良之著手,舍学堂速设唱歌科末由”5, 剑虹与之观点相近。6
  综上,从晚清到民国初期,经由两类新知识分子对美育和“音乐美育”的观念倡导及实践积累,新知识界、新教育界已开始逐渐形成共识,普遍认为美育和“音乐美育”亟待在全社会普及。1912年“中华民国”初成,作为美育观念核心倡导者的蔡元培短暂出任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和北京政府教育总长,表现出强大的实际推动力和执行力,将美育正式写入国家教育方針。1912年9月教育部公布《教育宗旨令》:“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7, 随后音乐与美术被正式纳入中小学课程。当时,由于美育观念尚未得到全社会理解与接受,蔡元培于1912年2月专门阐明将美育列入教育宗旨的依据,指出图画、唱歌、游戏均属美育科目。8
  严格来说,“音乐美育”是贯穿于每个人生涯的各类教育活动中的,并不仅仅局限于中小学音乐教育阶段。不过,世纪之交的中国,“音乐美育”的倡导者和实践者更多将视野置于学校音乐教育之上,而且更为重视中小学音乐教育,希望“音乐美育”能成为塑造新国民最便利、最有效的工具,这一思路在20世纪初的20年颇具影响。
  2.“音乐美育”的制度支撑:从“壬子癸丑学制”“壬戌学制”到国民政府新学制
  从1912—1913年的“壬子癸丑学制”、1922年的“壬戌学制”,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新学制,20世纪前期“音乐美育”观的确立发展和有效落实始终得到国家教育体制的有力支撑。
  1912年后,“音乐美育”观念被正式纳入国家教育方针,并在国家教育体制内得以确立,体现在1912-1913年确定的新学制系统“壬子癸丑学制”中。在初等小学校、高等小学校、中学校等的课程标准中明确将“唱歌”列入必备教学科目,说明“唱歌”课程之目的在于“涵养美感,陶冶德性”,除非不得已,才可暂缺。1912年12月《中学校令施行规则》颁布,再次强调“音乐美育”的内涵与意义:“乐歌要旨,在使谙习唱歌及音乐大要,以涵养德性及美感。”9 这些法令和规则的下发、实施,不仅明确彰显“音乐美育”原则在普通学校教育中的指导性地位,同时也确保音乐课程设置在普通学校教育中的应有地位。当然,此后“音乐美育”曾遭遇短暂波折,如1914年袁世凯发布《祭孔告令》,推行复古教育,翌年颁布《教育要旨》,排除了“美感教育”。1 但1915年下发的《高等小学校令》与《国民学校令》仍严格规定“唱歌”一科为小学教学科目,除非不得已,方可暂缺。1916年颁布的《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也明确说明:“唱歌要旨,在使儿童唱平易歌曲,以涵养美感,陶冶德性。”2 这充分说明,“音乐美育”观及其在国家教育体制中的应有地位已得到全社会广泛认同。
  自1920年10月始,针对“壬子癸丑学制”暴露的问题,全国教育会联合会酝酿学制改革,1922年11月民国政府以大总统令颁布《学校系统改革案》,新的学制系统称作新学制,史称“壬戌学制”。新学制对中小学音乐教育做出更明确、详细的规定,并且非常强调要制定出实现“音乐美育”目标的具体实施方式与教学手段,这些都落实在一系列中小学音乐课程纲要的制定中,体现出“音乐美育”原则在中小学教育中的地位已得到进一步凸显。如由刘质平起草,新学制课程标准起草委员会复订的《小学音乐课程纲要》规定:小学音乐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能唱平易的歌曲、能识简单的乐谱,并发展快乐活泼的天性,涵养和爱合群的情感”,并规定毕业最低标准之一是“能唱关于美的方面和修养方面的歌词;以优美和平为主”;而《初级中学课程纲要》也强调音乐课程的目的是“涵养美的情感与融和乐群的精神”,对唱歌的要求之一是“短音阶之乐曲的乐趣以优美者为主”。3 应该说,“壬戌学制”中有关中小学音乐课程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法的规定,对“音乐美育”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的贯彻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壬子癸丑学制”与“壬戌学制”贯穿北洋政府时期,笔者将该阶段定位为近现代中国中小学音乐教育体制的建制期。到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新学制确立后,其教育宗旨虽遵循“三民主义”,但中小学音乐教育仍贯彻“音乐美育”原则,教学目标、课程设置等除增加宣传“三民主义”的内容外,依旧接续从“壬子癸丑学制”到“壬戌学制”的基本思路与框架,并对中小学音乐教育活动做出更细致的指导。此时民初教育体制的奠基者蔡元培自1927年始负责建立全国教育管理最高机构——中华民国大学院,并创建大学院艺术教育委员会等机构,他充分贯彻“美育”观念,在大学院及全国各类学校大力推进音乐教育体系的完整建构:一方面,落实他在新文化运动时期对设立专门音乐学校与音乐系科的系统思考。蔡元培指出“美育为近代教育之骨干。美育之实施,直以艺术为教育,培养美的创造与鉴赏的知识,而普及于社会。是故东西各国,莫不有国立美术学校、音乐院、国立剧场之设立,以养成高深艺术人才,以谋美育之实施与普及……教育当务之急,应在长江流域设一国立艺术大学,以资补救”。另一方面,在学校教育层面,蔡元培推进建立从幼稚园到大学的“音乐美育”的教育系统,他在《美育实施的方法》(1922)中做出较全面的论述。4 而且此时大批自欧美归国的音乐专才均得到蔡元培大力扶助,成为“音乐美育”得以成功实施的最有力保证。
  1931年国民政府通过《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规定中小学教育目的之一是“由乐歌图画等以陶冶儿童的情操,并使多与于自然界接触,以养成审美的情趣”。5 翌年教育部颁布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规定小学音乐课程的目标:“顺应儿童快乐活泼的天性,以发展其欣赏音乐、应用音乐的兴趣和才能;发达儿童听音乐和发声的官能;涵养儿童和爱、勇敢等的情绪,并鼓励其团结、进取等的精神。”6 1932年10月公布《小学课程标准》,12月公布《小学法》《中学法》,规定“发展儿童审美情趣、启发艺术兴趣”分别为小学和中学教育的实施内容。而艺术教育工作者也不断向大学院艺术教育委员会提出提案,如萧友梅的《整理艺术课程案》(1928)、《改革现行中学音乐课程案》(1939)等,为“音乐美育”实施与中小学音乐教育发展赢得更多政策支持,并提供了具体指导。   总之,国民政府时期新学制关于“音乐美育”与中小学校音乐教育的各类法规、规定等是“壬子癸丑学制”与“壬戌学制”的有效延续,充分体现出晚清以来众多“音乐美育”倡导者和实践者,以及中小学音乐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和持续推动之功劳。
  二、贯彻“音乐美育”原则的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体系的建构
  近现代中小学音乐教育体制建制贯穿北洋政府时期,而该阶段也正是贯彻“音乐美育”原则的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体系的建构期。虽然“音乐美育”在国家教育体制中的确立历经晚清到民初的历史过程,但近现代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却从开端伊始,便已有意识地注重发挥音乐教育的美育功能,之后经过20世纪初近30年的建设与培育,贯彻“音乐美育”原则的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体系得到较为全面完整的建构。建构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壬子癸丑学制”颁布前。“音乐美育”观尚未得到明确表述,亦未获取体制支撑。少数投身学堂乐歌运动的留日音乐教育家在积极发挥乐歌宣传鼓动、道德教化、启蒙民智等作用的同时,逐渐关注音乐教育的美育功能,并尝试落实于中小学教育活动中,注重音乐陶冶儿童情感与促进身心和谐发展的作用。第二阶段,“壬子癸丑学制”与“壬戌学制”实行期。“音乐美育”观得到普遍认同并被纳入国家教育方针与教育体制,众多专业音乐教育家遵循“音乐美育”原则,通过组建美育社团、编写中小学音乐教材、办学培养中小学音乐师资、创作儿童歌曲等方式,全面建构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体系。
  1.“壬子癸丑学制”前:践行“音乐美育”观的中小学音乐教育初探
  “壬子癸丑学制”前践行“音乐美育”观的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初期探索,主要是在新式中小学中开展的以教授学堂乐歌为中心的音乐教育活动。音乐家沈心工、李叔同等成为初期探索的先导和代表,他们的音乐教育观念兼重功利性的道德教育与纯粹的美育,落实于音乐教育实践时亦有特殊的表现。
  沈心工是最早从事学堂乐歌活动的音乐家之一1,他受国外“音乐美育”思想影响,在重视以乐歌宣传启蒙、介绍新知、培育道德的同时,强调以乐歌发挥“音乐美育”的功能。这些理论认识落实于音乐教育实践,表现在创作上,他竭力追求乐歌艺术形式的完美,希望编创出曲调和谐、歌词优美的乐歌,藉以陶淑儿童性情。以沈心工在《学校唱歌初集》中创编的23首歌曲为例,有培养仁爱心的《雁字》《萤》《乐群》,培养爱国情的《扬子江》《何日醒》,介绍新知识的《地球》,倡导新生活的《早起》《体操》,还有学校仪式歌曲《始业式》《毕业式》等,也有《春游》《秋夜》等通过描写自然景物以涵养儿童美感之作。
  李叔同传统学术功底深厚并擅长多门类艺术创作,因此,对音乐艺术功能的理解明显更深刻,有力地指导着自己的音乐创作及教育实践。李叔同充分肯定音乐创作与教育活动的强大道德教化和美育功效,强调人格培养居先,艺术技艺培养随后,最终达成人格培养与技艺训练融合无间。而且李叔同在音乐教学中真正做到以自身人格、学养魅力熏陶学生,促进学生自觉锤炼伟岸人格,苦修超凡技艺。丰子恺曾回忆在浙江第一师范的学习生活:“每天要花一小时去练图画,花一小时以上去练弹琴。大家认为当然,恬不为怪……因为李先生的人格和学问,统制了我们的感情,折服了我们的心。”2 而在乐歌创作方面,李叔同十分注重艺术形式之美,词曲结合得当,富于意境,如《春游》《送别》《忆儿时》《西湖》《早秋》等借景抒情咏怀,希求以美的音乐陶融学生的品格、胸怀、性情。
  总的来说,在“壬子癸丑学制”颁布前,中国已出现一批践行“音乐美育”的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初期探索者,他们基于社会改造的迫切需要,在音乐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上表现出特殊取向:未将纯粹的、超越性的“音乐美育”作为音乐教育唯一的方向,而是兼重功利性的道德教育与纯粹的美育,这种方向选择在20世纪中小学音乐教育中始终得到延续,但在不同时期,各有偏重。
  2.“壬子癸丑学制”颁布后:围绕“音乐美育”的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体系的建构
  进入民国后,经蔡元培等大力倡导,“以音乐涵养美感”的观念被正式写入教育宗旨和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尽管此时美育在一定程度上仍被看作德育的辅助,但音乐教育者对音乐教育在培养少儿精神品格和美的感受能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认识不断得到深化。在随后近20年的音乐教育发展中,教育宗旨、体系、学制与法规等的每次修订都展现出全社会音乐教育观念的不断进步与完善,愈来愈将关注重心转移到对个体进行纯粹的、超越性的美感教育;同时,更多专业音乐家参与到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中,通过组织美育社团活动、编写中小学音乐教材、培养中小学音乐师资、创作儿童歌曲等方式贯彻“音乐美育”,全面系统建构以“音乐美育”为中心的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体系。
  (1)组织美育社团推进“音乐美育”活动
  民国时期,以中华美育会为代表的美育社团对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起到重要推动作用。1919年李叔同弟子吴梦非、丰子恺、刘质平创办以研究艺术教育为宗旨的上海艺术专科师范学校,他们联合本校和爱国女校教师发起成立中华美育会,并于1920年4月创办《美育》杂志。中华美育会深受新文化思潮中蔡元培“以美育代宗教”美育观与李叔同学堂乐歌时期美育观影响,在《美育》创刊号《本志宣言》中明确宣告宗旨:“美育界的同志……用‘艺术教育’来建设一个‘新人生观’,并且想救济一般烦闷的青年,改革主智的教育,还要希望用美来代替神秘主义的宗教。”1 中华美育会的音乐教育实践活动直接受到李叔同教育实践影响,贡献较大。首先,在以践行“音乐美育”为目标的普通学校音乐教学、教法的探讨方面,中华美育会同仁通过《美育》宣传“音乐美育”原理并探索具体实施方法。《美育》创刊号论述音乐的文章包括吴梦非《美育是什么》、周玲荪《教授音乐应该怎样》、傅彦长《学校唱歌的作曲法》、刘质平《歌曲研究会成绩》等。这些文章对“音乐美育”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的实施起到很好指导作用。其次,中华美育会的宗旨包括在全社会普及美育,因此,十分重视培训普通音乐师资,1920年8月在上海舉办第一次音乐讲习会,课程包括理论、唱歌、乐器(钢琴、风琴),每日授课4小时,为期一月。   (2)围绕“音乐美育”办学培养中小学音乐师资,编写中小学音乐教材
  “新文化运动”后,以萧友梅、杨仲子、赵元任、黄自等为代表的专业音乐家在欧美、日本接受专业音乐技艺和“音乐美育”系统训练后归国,受到蔡元培等积极推进的美育事业感召,投身“音乐美育”活动:一方面,创立专业音乐学校和各类音乐教学、研究机构;另一方面,积极襄助中小学音乐教育建设,将重点置于通过专业音乐学校和教学、研究机构为中小学培育高质量音乐师资,编写音乐教材等。
  作为“音乐美育”核心倡导者与实践者,蔡元培率先主持或支持成立音乐学社,他在1916年接任北京大学校长时成立北京大学音乐团,1918年更名北京大学音乐会,并亲撰《为北大音乐会代拟章程》宣称宗旨为:“敦重乐教,提倡美育”;1919年改组为音乐研究会;1922年8月经萧友梅提议,改组为北京大学附设音乐传习所,蔡元培亲任所长,成为现代中国首所专门性音乐教育研究机构,宗旨为“养成乐学人才”,设钢琴、提琴、古琴、琵琶、昆曲五组,又设甲、乙种师范科及各项选科,科目以音乐理论和西洋弦乐器为主,采用学分制。1927年蔡元培鼎力支持萧友梅等在上海创办国立音乐院,标志着现代中国专业音乐教育的正式开启。萧友梅在投身音乐教育的20年间深受蔡元培影响,“音乐美育”始终为其音乐教育活动的核心指导观念之一。萧友梅自1920年回国到1927年,先后在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音乐体育专修科、北京大学附设音乐传习所、北京国立艺术专门学校音乐系科等从事组织管理与教学工作,1920年与赵元任等发起成立“乐友社”,同时,积极开办国民音乐会。萧友梅明确宣扬“音乐美育”的价值与意义,表现出对自身音乐教育活动的方向抉择,指出“音乐同唱歌于美育很有关系”2,在“乐友社”成立时坦承自己投身音乐教育的目标是“使一般人士深知音乐之价值,而美感教育渐且普及于社会”,还指出开办国民音乐会是“实行普及美育的最好办法之一”。1 1927年萧友梅遵蔡元培之嘱赴上海创办国立音乐院,坚守“音乐美育”原则,一方面,反复强调“东西各国对音乐教育无不有专门设备,亦无有不视美的教育为必要者”2,另一方面,痛陈当前中国对于美育的迫切需求,他指出“国民道德正待涵濡,美的教育实为必要,尤不宜置之度外,使国民精神糜所寄托”。3
  在萧友梅的带领、引导与启发下,众多专业音乐家紧紧围绕“音乐美育”原则,投身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体系建设中。首先,萧友梅、杨仲子、黄自等通过组织与领导各类音乐教育机构,造就大批中小学等各类音乐师资。其次,萧友梅等积极为发展中小学“音乐美育”奔走呼吁,寻求政府支持。1934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为研究和改进音乐教育设立“音乐教育委员会”,1936年萧友梅被推举就“中学音乐授课时数”改革问题与教育部普通教育司交涉,并致函中央研究院赵元任。4 抗战时期他继续呼吁社会各界关心中学音乐教育与“音乐美育”发展。5
  其三,萧友梅较早清醒认识到,制约中小学音乐教育发展的另一关键因素是教材,他痛感“中国儿童音乐教材之缺乏”6,率先垂范并鼓励、呼吁同行共同行动,编写符合“音乐美育”原则并适合教育现状的中小学音乐教材,俨然成为民国时期中小学音乐教材编撰的引领者。萧友梅率先在1922-1924年结集出版《今乐初集》《新歌初集》《新学制唱歌教科书》,此外还编写《初级中学乐理教科书》(六册,1924—1925)、《钢琴教科书》(1925)、《风琴教科书》(1924)、《小提琴教科书》(1927)、《普通乐学》(1927)等各类教材。同时,萧友梅鼓励国立音专学生等参与中小学音乐教材建设,1934年11月专为国立音专学生江定仙、陈田鹤等所编《儿童新歌》作序。还有一批专业音乐家在萧友梅“音乐美育”等重要观念启发、引领与感召下,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积极推进教材建设:著名音乐家黄自编写出版《复兴初级中学音乐教科书》(1935)等一系列中小学音乐教材;教育部音乐教材编订委员会委员萧友梅、黄自、刘质平、沈心工等合作编写《小学音乐教材初级》(三册,1935)、《中学音乐教材初级》(1933);曾两度留学日本的音乐教育家柯政和提倡音乐普及教育,编写中小学音乐教材。7
  1926年由浙江艺术专门学校沈秉廉、邱望湘、陈啸空、钱君匋等发起“春蜂乐会”,自创立伊始便表现出信守“音乐美育”观并坚持为中小学音乐教育服务的鲜明姿态,编撰的歌曲集与音乐教材传播甚广。8
  (3)围绕“音乐美育”进行儿童歌舞音乐等创作
  20世纪20年代儿童歌舞音乐创作成果斐然,为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提供了丰沛资源。一方面,“新文化运动”以来的“音乐美育”思潮启动了具有崭新时代观念的进步音乐人对儿童歌舞音乐的探索道路;另一方面,新的儿童歌舞音乐的蓬勃发展成为这一时期“音乐美育”观念得以落实的关键性支撑,极其有力地推动了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体系的建构。
  受到“新文化运动”和“音乐美育”潮流影响,黎锦晖服膺于通过音乐教育将儿童塑造成为“全美”“新人”的美育理念,开创现代中国儿童歌舞音乐传统,1920—1929年共创作24部儿童歌舞表演曲和12部儿童歌舞剧。黎锦晖的创作遵循“新文化运动”以来新的文艺理念与教育观念,充分尊重儿童心理特点,以及艺术创作与美感规律,力求通过“爱”的主题和“美”的形式,在对儿童进行道德品格、知识修养、语言能力等培养的同时,无形中完成精神陶冶、人格培育的任务。需要特别说明,“爱”的主题是“五四”初期现代人道主义文艺探索的核心主题,尤为当时儿童文艺创作者所青睐,被认为是对儿童进行精神陶冶、人格培育的最佳教育主题。黎锦晖明显深受现代人道主义的影响,通观其作品,充满了“爱”的气息,如《三个小宝贝》《三蝴蝶》《可怜的秋香》等表现对弱小者的同情怜爱,《寒衣曲》《麻雀与小孩》等表现无私母爱,《春深了》《你的花儿》《春天的快乐》等表现对自然的热爱,《好朋友来了》《七姊妹游花园》等表现人与人之间的友爱。在黎锦晖的表达习惯中,经常用“美”这一语词来描述“爱”的主题的一些核心内涵,包括完善的人性观、社会观等,如他在儿童歌舞剧《七姊妹游花园》“旨趣”中说明“本剧完全以‘美’为主……剧中人的品性、行为,无一不美”,而作为一個“美”的人必须同时具备“美的知识、美的心、美的人格、美的情”,这样“才是一个美而又美、真正美得很的人”。1   总之,黎锦晖对如何实现“音乐美育”不仅有较充分、完整与准确的思考,而且在音乐实践中有效落实,表现卓越,彰显出他对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体系建构的独特贡献。
  三、结语
  笔者通过透视20世纪30年代前中小学音乐教育体制建制和教育实践体系建构,力求综合考察贯穿“音乐美育”原则的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发展。可以看到,在近现代学校音乐教育确立之初,一些有识之士已开始将音乐教育视作实施“音乐美育”的核心手段,王国维、蔡元培重视纯粹的“音乐美育”,而早期学堂乐歌运动代表人物在重视乐歌功利性作用的同时,已关注乐歌的美感特征与纯粹的美感教育功用。1912年后,“音乐美育”被纳入教育宗旨,进入国家教育体制,作为“音乐美育”重要一环的音乐教育在中小学教育中确立地位。此后在20世纪前期,虽历经学制改革与课程标准变动,但“音乐美育”在国家教育体制中的地位始終稳固,有效推动了中小学音乐教育体制建制与教育实践体系的建构。
  20世纪前期“音乐美育”在推进中小学音乐教育体制建制与教育实践体系建构的进程中表现突出,特色鲜明。首先,1912年后,国家教育体制、各级各类教育法规制度的制定是“音乐美育”在中小学教育中地位得以稳固的基础与保障,这得益于国家教育管理的顶层设计者、艺术理论家、教育家、音乐家、社会活动家、中小学音乐教师等的长期推进与共同努力。其次,众多音乐教育家和专业音乐家热心“音乐美育”活动,极其关心中小学音乐教育,主动投身儿童歌曲、歌舞剧等各类音乐创作,并编撰出版大量歌曲集与音乐教材,为中小学“音乐美育”的开展提供大量音乐作品资源与各级各类教材资源。尤其萧友梅、黄自等音乐家的指导与参与,使这一时期的音乐创作、教材编撰等在思想和艺术上都表现出较高水准,客观上提升了“音乐美育”实施的质量与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的水平。最后,各类音乐院校、音乐机构、专业团体有效推进“音乐美育”事业拓展与中小学音乐师资建设。具体而言,在这一时期,大量专业音乐院校、各类音乐教学与研究机构纷纷建立,一些推进“美育”和音乐教育的专业性团体不断涌现,为研究、传播、实施“音乐美育”提供了巨大助力:一方面,它们推动“音乐美育”观在全社会和中小学教育领域的广泛认同;另一方面,这些院校、机构、团体有意识地着力培育各类音乐教育人才,为中小学音乐师资建设提供了最强助力与保证,而稳定、高质量的师资又成为推进以“音乐美育”为中心的中小学音乐教育实践体系构建的强大支撑。综观20世纪中国音乐教育的发展,20世纪前期“音乐美育”的实施在教育体制建制与教育实践体系建构层面奠定了近现代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中小学音乐教育此后发展的主要路径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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