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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2005年第一批煤炭出口配额为6400万吨,占全年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的80%。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1日至15日受理煤炭出口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额的申请,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的80%下达给企业.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