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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会在欧美电影中看到,在法庭最后要宣判的时候,在陪审团成员全部入座以后,法官总是问陪审团的召集人:“陪审团成员是不是达成一致意见了?”或者是:“陪审团是不是作出结论了?”
陪审团制度于公元前400年以前起源于古希腊,那时从6000多名公民中抽签选出的民事陪审团有201人,刑事陪审团则多达501人。想象一下几百人聚在一起讨论案情的情形,相信当时的法官们一定很头痛。慢慢的,陪审团制度随着文化的渗透和征服者的铁蹄在欧洲其他国家传播开来,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步改进。目前使用这一制度的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在英国人踏上美洲大陆的时候,陪审团制度随之传入并生根发芽。时至今日,美国已经成了全世界陪审团制度最具特色、发展最成熟的国家。
美国的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一种出现在起诉程序中,被称为大陪审团,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区的23位公民组成,其职责是裁定案件有无立案起诉的必要;而我们经常在影视文艺作品中见到的陪审团出现在审判过程中,也被称为小陪审团,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区的12位公民组成,其职责是裁定刑事案件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民事案件被告是否侵权。
开庭审理过程中,陪审团通过双方律师对证人的询问来了解案件事实,而法官会控制律师的询问过程,并指出法庭上出现的哪些证据属于违法获得或者哪些证言不具有可信度,以提醒陪审团不能采用。在所有的证人都出庭作证后,陪审团会在单独的评审室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议,并形成裁决意见。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至少有9名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形成裁决结果。而谋杀案之类的重大刑事案件,则要求12名陪审员都必须形成一致的裁决。如果人数上达不到要求,就不能形成裁决结果,陪审团需要继续评议,直到做出裁决为止。有时候,陪审团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讨论,仍然无法处理分歧做出裁决,这样的陪审团称为“死结陪审团”,此时被告可以请求法官直接判无罪,原告也可以请求重新审判此案。
如果陪审团裁决无罪,那么被告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实再次受到起诉,这是美国法律中所谓的“一罪不二审”原则。如果陪审团裁决有罪,那么通常由法官再根据法律对被告做出量刑,有的州法院量刑也是由陪审团做出。
在美国,担任陪审员是一项公民义务,一般不得拒绝。有的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还会被隔离,不能回家,不能同其他人讨论案情,不能看与案件有关的电视节目和报纸,这绝对不是什么愉快的经历。即使是普通的案件,由于审理期间陪审员不能进行自己的工作,而法院所发的薪水相当有限,陪审员也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许多美国人都不愿意履行这一义务。
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和标的物价值大于20美元的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陪审团审理,所以被抽中担任陪审员的机会还是不小的。据说有一次美国总统布什被抽中担任陪审员,不过白宫方面以总统事务繁忙为由拒绝。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当然不能列出这么大牌的理由,不过他们也有自己的办法。1990年芝加哥刑事法庭审理一起警察被枪击的案件,一位不愿做陪审员的老兄就理直气壮地在法官询问“对警察有无偏见”时回答“有”,并宣称自己不能保证对案件做出公正裁决,终于如愿逃脱了陪审员义务。
虽然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种种严格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陪审团能够避开外界干扰,做出尽量公平的裁决,但是这项制度也存在着弊端,陪审团的组成对裁决结果有时会有相当大的影响。
1994年6月12日,美国橄榄球巨星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及其男友戈德曼双双在妮可的别墅被杀。警方根据现场发现的证据逮捕了唯一的嫌疑人辛普森。接着,控辩双方都组成了庞大的律师队伍,展开了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拉锯战。1995年10月3日,在耗费了洛杉矶政府900万美元之后,加州最高法院判决辛普森杀人罪名不成立。而同时,在一项民事诉讼中,圣塔莫尼卡法院则判决辛普森对妮可和戈德曼之死负有责任并要求其对受害人家属进行巨额赔偿。两个法庭,两个陪审团,对同一个案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做出了相反的裁决,原因就在于两个陪审团的人员组成不同。
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之一妮可是一位漂亮的白人少妇,而被告辛普森则是一位帅气的黑人体育明星。刑事诉讼中,控方希望能尽量挑选白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等可能同情妮可并且不会被辛普森头上光环所迷惑的陪审员,而辩方则希望尽量挑选黑人或少数民族、文化程度不高、崇拜明星、喜爱体育运动等可能对辛普森相当有好感的陪审员。控方想打性别牌,而辩方则想打种族牌,两相妥协,结果12名陪审员中有8位女性和4位男性,从种族上看则有8名黑人、2名拉美裔、1名印第安人和1名白人,而且这些陪审员多数为未受过高等教育的普通职员和工人。很多评论认为,控方在陪审员挑选上的失败直接导致了官司的失利,很显然,性别牌打不过种族牌。而圣塔莫尼卡民事诉讼的陪审团则由9名白人、1名拉美裔、1名亚裔和1名黑人拉美裔混血组成,12位陪审员一致裁定辛普森要对妮可和戈德曼的死负责。
所以说,不管这项制度做出了怎样具体的规定,仍然无法保证陪审员在做出裁决时不受自身任何偏见的影响。
编辑/刘 鹏
陪审团制度于公元前400年以前起源于古希腊,那时从6000多名公民中抽签选出的民事陪审团有201人,刑事陪审团则多达501人。想象一下几百人聚在一起讨论案情的情形,相信当时的法官们一定很头痛。慢慢的,陪审团制度随着文化的渗透和征服者的铁蹄在欧洲其他国家传播开来,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步改进。目前使用这一制度的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在英国人踏上美洲大陆的时候,陪审团制度随之传入并生根发芽。时至今日,美国已经成了全世界陪审团制度最具特色、发展最成熟的国家。
美国的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一种出现在起诉程序中,被称为大陪审团,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区的23位公民组成,其职责是裁定案件有无立案起诉的必要;而我们经常在影视文艺作品中见到的陪审团出现在审判过程中,也被称为小陪审团,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区的12位公民组成,其职责是裁定刑事案件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民事案件被告是否侵权。
开庭审理过程中,陪审团通过双方律师对证人的询问来了解案件事实,而法官会控制律师的询问过程,并指出法庭上出现的哪些证据属于违法获得或者哪些证言不具有可信度,以提醒陪审团不能采用。在所有的证人都出庭作证后,陪审团会在单独的评审室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议,并形成裁决意见。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至少有9名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形成裁决结果。而谋杀案之类的重大刑事案件,则要求12名陪审员都必须形成一致的裁决。如果人数上达不到要求,就不能形成裁决结果,陪审团需要继续评议,直到做出裁决为止。有时候,陪审团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讨论,仍然无法处理分歧做出裁决,这样的陪审团称为“死结陪审团”,此时被告可以请求法官直接判无罪,原告也可以请求重新审判此案。
如果陪审团裁决无罪,那么被告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实再次受到起诉,这是美国法律中所谓的“一罪不二审”原则。如果陪审团裁决有罪,那么通常由法官再根据法律对被告做出量刑,有的州法院量刑也是由陪审团做出。
在美国,担任陪审员是一项公民义务,一般不得拒绝。有的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还会被隔离,不能回家,不能同其他人讨论案情,不能看与案件有关的电视节目和报纸,这绝对不是什么愉快的经历。即使是普通的案件,由于审理期间陪审员不能进行自己的工作,而法院所发的薪水相当有限,陪审员也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许多美国人都不愿意履行这一义务。
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和标的物价值大于20美元的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陪审团审理,所以被抽中担任陪审员的机会还是不小的。据说有一次美国总统布什被抽中担任陪审员,不过白宫方面以总统事务繁忙为由拒绝。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当然不能列出这么大牌的理由,不过他们也有自己的办法。1990年芝加哥刑事法庭审理一起警察被枪击的案件,一位不愿做陪审员的老兄就理直气壮地在法官询问“对警察有无偏见”时回答“有”,并宣称自己不能保证对案件做出公正裁决,终于如愿逃脱了陪审员义务。
虽然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种种严格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陪审团能够避开外界干扰,做出尽量公平的裁决,但是这项制度也存在着弊端,陪审团的组成对裁决结果有时会有相当大的影响。
1994年6月12日,美国橄榄球巨星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及其男友戈德曼双双在妮可的别墅被杀。警方根据现场发现的证据逮捕了唯一的嫌疑人辛普森。接着,控辩双方都组成了庞大的律师队伍,展开了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拉锯战。1995年10月3日,在耗费了洛杉矶政府900万美元之后,加州最高法院判决辛普森杀人罪名不成立。而同时,在一项民事诉讼中,圣塔莫尼卡法院则判决辛普森对妮可和戈德曼之死负有责任并要求其对受害人家属进行巨额赔偿。两个法庭,两个陪审团,对同一个案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做出了相反的裁决,原因就在于两个陪审团的人员组成不同。
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之一妮可是一位漂亮的白人少妇,而被告辛普森则是一位帅气的黑人体育明星。刑事诉讼中,控方希望能尽量挑选白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等可能同情妮可并且不会被辛普森头上光环所迷惑的陪审员,而辩方则希望尽量挑选黑人或少数民族、文化程度不高、崇拜明星、喜爱体育运动等可能对辛普森相当有好感的陪审员。控方想打性别牌,而辩方则想打种族牌,两相妥协,结果12名陪审员中有8位女性和4位男性,从种族上看则有8名黑人、2名拉美裔、1名印第安人和1名白人,而且这些陪审员多数为未受过高等教育的普通职员和工人。很多评论认为,控方在陪审员挑选上的失败直接导致了官司的失利,很显然,性别牌打不过种族牌。而圣塔莫尼卡民事诉讼的陪审团则由9名白人、1名拉美裔、1名亚裔和1名黑人拉美裔混血组成,12位陪审员一致裁定辛普森要对妮可和戈德曼的死负责。
所以说,不管这项制度做出了怎样具体的规定,仍然无法保证陪审员在做出裁决时不受自身任何偏见的影响。
编辑/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