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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于权力现象的认识由来已久。近代以来,无论韦伯强调强制的权力观,帕森斯突出共识的权力观,还是福柯对前人权力观念的批判,都影响到法理学对于法律权力的认识。法律权力是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分析实证法学家,特别是哈特有独特的认识,并提出了法律权力即义务缺席的论断。不过哈特的认识也有缺陷,因为它可能引导人们得出法律权力不受限制的结论。为此,有必要将法律权力放在更为广阔的法律世界中加以观察。我们发现法律权力受到法律规范的限制,受到法律监督的制约,并与其他法律基本概念处于相互联系和制约的关系之中。总之,有限性才是法律权力的重要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