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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被视为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助手,协助法官完成判决以外的有关法律性任务;法官助理制度在提升效率的基础上,有利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进程,培养法官后备队伍及法院科学分工和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助理为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处理涉及庭前准备的程序性工作及庭审过程中涉及的文字性工作,履行相关职责,但不宜主持庭审及制作法律文书,否则有违法律授权,并势必将扩大法官助理权限及诉累,最终导致案件审判的权责不清、错案无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