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之主体——兼与刘守豹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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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农村现在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是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遗产,过去的原则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现行宪法和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反映了历史造成的“三级所有”的现状,但在主体的侧重上有所修正,即法律已把“队为基础”改成了“村为基础”,同时将原先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改成了三级“农民集体所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这种既原则又复杂的规定,造成了人们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理解上的不一。如刘守豹同志在《现代法学》199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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