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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行为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将作出的行政决定递交给相对人的制度~①,该理论忽略了行政行为的过程性特征,认为行政行为的送达对象仅为最后的行政决定。本文认为,行政行为的送达应该是指行政主体将有关行政决定和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意向告知或明示行政相对人并使行政相对人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