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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1998年3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用以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但由于我国对产品销售和一些应税劳务征收的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处理,并且又采取了抵扣制度,使得现金流量表中几个涉及到增值税收付业务项目的编制变得十分复杂。本文拟对涉及增值税几个项目的编制方法提出以下设想,以利于会计实务操作。l、“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现金流量表》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入十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帐款十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