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与理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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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加速转型,深化改革这一关键历史节点上,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为我国转型期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加强法律制度的遵守、执行和适用,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不断的中国化,继承和发展中华传统法律思想的精华,借鉴一切促进人类进步的法治思想及其成果,成为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和理论诉求。
  关键词:转型期;法治;现实基础;理论诉求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033-0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就中国转型期不断深化改革开放,表决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关于完善产权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等内容,为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在北京召开。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问题,表决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尽管我国改革开放、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例如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类民生问题等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表决通过,标志着我国将向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行一体化建设迈进,以保障和谐社会和“中国梦”的实现。然而进行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研究,首先要对其现实基础和理论诉求进行研究,否则无异于“空中楼阁”,缺乏研究基礎、现实价值和意义。一、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
  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继续加快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的速度,满足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这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我国转型期法治建设要求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进行一体化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加强法律制度的遵守、执行和适用,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公平正义,这是我国转型期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
  (一)法律体系建设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历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下,才取得了今天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尤其是文革结束后,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真理标准大讨论”和拨乱反正,先后于1978年、1982年通过了第三部和第四部现行宪法,逐步从“文化大革命”的阴影中走出,逐步恢复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和职能,重新确立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法律地位。宪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统帅”和“母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依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实际,不断探索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同志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1]转型期中国法律体系的确立与完善,是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为“依法治国”和不断进行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证。
  (二)法律制度的遵守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中心环节
  法律制度的遵守又称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即所有的社会主体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做法所要求或允许做的事,不做法所禁止的事。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法必依”就是对社会主体遵守法律的通俗诠释和对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的最基本要求。法律制度的遵守是构建法治社会的中心环节。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是从伦理型社会向法理型社会转型的社会,良法必须得到遵守,才会实现其价值。社会主体对法律制度的遵守,是伴随我国不断深入进行普法教育活动,而不断加强的。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等国家司法机关被破坏严重,法律制度被肆意践踏。文革结束后,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上违法犯罪日益增多,暴露出社会成员法治意识淡薄,有法不依的问题。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领导,要结合普及法律常识这项工作,认真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遵纪守法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订出改进措施,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和广大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的人,特别是违法的‘执法者’,必须严肃依法追究,尽速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2]自此党和国家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长期来抓。2011年我国迎来了第六个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简称“六五普法”。在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党和国家明确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进行了表述。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通过连续不断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进行法制教育,同文革流毒、封建主义腐朽思想、资本主义的“西化”和分裂作斗争。唯有不断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一个社会主体都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才能真正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构建法治社会,使我国在社会转型期间的法律制度遵守不断迈上新台阶。   (三)法律制度的执行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和必然选择
  法律制度的执行又称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法律制度的执行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关键和必然选择,人民制定的“良法”,最终是要靠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和维护的,这关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作为法律制度的执行者,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律规范进行适用。这成为公务员招录和司法资格取得,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改革开放35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伴随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也进入到了资讯网络越来越发达的时代,再加之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入,公民法治意识越来越强,公民对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也越来越关注,并且要求法律制度的执行要坚持“执法必严”的原则。这无疑是对法律制度的执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仅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公正执法来化解社会矛盾,要有“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勇气和决心。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改革开放已经入到“深水区”,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面临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的社会矛盾依然突出,例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公平等民生问题,需要下大力气依法治理。2010年至2013年,我国政府对一系列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保护案件、食品安全案件、校车安全案件等等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过程公开透明。通过公正执法,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有效的化解了部分社会矛盾。尽管我国法律制度的执行已取得很大成绩,但面对改革过程中的新形势、新问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法律制度的适用是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的必要保证
  法律制度的适用又称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一般特指司法机关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这是转型期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必要保证。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3]邓小平同志的一系列讲话,无疑是在强调“违法必究”这一法律制度的适用问题。“违法必究”正是对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的维护和法律适用的目的及价值的体现。2013年9月我国人民法院相继公开开庭审理了,人民群众关注的一系列反腐案件。案件庭审情况实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不断向公众公开或是播报。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了审理和宣判,再一次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法律制度的适用最终是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这就要求有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来对法律制度进行适用。政法队伍的建设是法律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政法队伍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关系到法律适用的“质量”;关系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一系列法治原则的落实;关系到是否能够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法律适用的规律。因此,要加强转型期中国法律制度的适用,就必须不断加强司法机关和政法队伍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的建设,使之相互适应、相互协调促进。二、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诉求
  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的过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过程;也是我们国家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实践证明:在这一过程中,要求我们不断的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需要我们继承和发展中华传统法律思想的精华;需要我们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促进人类进步的法治思想成果,这是我国转型期法治建设的理论诉求。
  (一)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要求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不断中国化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作为中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转型期法治建设的理论诉求之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奠定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基石。自此,中国社会加速了从社会主义社会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从党的第二代领导核心到党的第五代领导核心,不断探索和深化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建设与法治理念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密不可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先后提出了“十六字方针”、“依法治国”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等一系列符合中国实际的重要法治思想和法治观点,这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理论成果为我国加快社会轉型提供了法治思想上的保障。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我们不断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确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等等,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最好典范。
  (二)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需要对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精华的不断继承与发展
  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证明,仅仅依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是没办法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还需要将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精华这一关键要素纳入到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研究范畴来,使其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源自于中国的实际和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精华。对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精华的继承和发展,不仅是中华文明传承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诉求之一。中华五千年文明孕育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虽然早已解体并且其中不乏历史局限性和糟粕,但其法治思想的精华对整个中国乃至世界的影响巨大。孔子在两千多年前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被誉为处理国家间政治、经济关系的“黄金法则”,镌刻于联合国总部大厅。《尚书》里《五子之歌》中记载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思想;《管子》中记载的“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思想;《韩非子》里《有度》中记载的“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思想;法家的“刑无等级”思想等等,均与当代“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和原则相一致。对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精华的传承,将其古为今用,需要不断继承和发展,不断挖掘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精华及其对当代转型期中国社会的现实价值和指导意义。   (三)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追求在全球化视野下,借鉴促进人类进步的法治思想成果
  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建设,应立足国情,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秉承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在全球化视野下,积极学习和借鉴促进人类进步的法治思想及其成果,这不仅是我国转型期法治建设的理论诉求之一,也是促进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的有效途径之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又有一定的历史联系”。“其中某些观点甚至个别理论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些理论与观点有: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等等。[4]自1978年至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我国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在借鉴促进人类进步的法治思想及其成果的基础之上,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先后“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等内容写入宪法,推动了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5]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不仅需要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锐意进取,不断创新,还需要不断学习和借鉴一切促进人类发展的法治思想及其成果,为“我”所用。三、结语
  轉型期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是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行一体化建设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治国家”是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则是阶段性目标。首先要实现法治政府,其次是法治社会,最终达到法治国家的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这一关键历史节点上,需要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加强法律制度的遵守、执行和适用,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不断的中国化,继承和发展中华传统法律思想的精华,借鉴一切促进人类进步的法治思想及其成果,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公平正义,保障和谐社会和“中国梦”的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11-3-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5(36):1171.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2.
  [4]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9.17.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N].人民日报,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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