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裸官”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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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裸官”是腐败模式的一种新形式,特指那些配偶和子女都已移居海外,但本人仍留在国内任职并且具有贪腐行为的领导干部。“裸官”所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表现在:党和政府公信力受损,国家安全面临威胁和国家经济造成损失。因此对“裸官”必须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主要在加强官员廉洁价值观教育、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完善国际合作机制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裸官;原因;社会危害;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5 — 0038 — 02
  一、引言
  “裸官”是“裸体官员”或“裸体做官”的一种简称,是腐败模式的一种新形式,本文“裸官”特指那些配偶和子女都已移居海外,但本人仍留在国内任职并且具有贪腐行为的领导干部。最近,《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3055人进行了一项题为“你的身边有‘裸官’吗”的在线调查。结果显示,59.7%的受访者坦言自己身边就有“裸官”;对2012年广东出台的“裸官”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的规定,88.7%的受访者表示支持,其中78.5%的人“非常支持”。这反映出公众对官员腐败新形态的关注度在提高,同时反映出公众对“裸官”的信任度非常低。
  二、“裸官”现象产生原因
  (一)“裸官”现象产生的主观原因
  一方面是官员在信仰上出现危机。当前,在“拜金主义”文化和“个人主义”文化的冲击下,一些官员的信仰出现危机,他们在表面上说要廉洁从政,私下里相信的却是一套权钱逻辑,完全抛弃了为民服务、廉洁奉公的公仆意识,不为民谋公利,而为自己和家庭谋私利。另一方面是贪官忧患意识增强。近年来,由于我们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与惩处速度的加快,使得一些贪官们在国内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劣,相反,大量外逃官员不仅免于受法律打击,而且在国外生活的也非常美好。因此,这些贪官首先把自己的配偶和子女送到国外,接着自己的资产也通过合理的理由转移到国外,一但事发,他们马上可以毫无牵挂的外逃出国。
  (二)“裸官”现象产生的客观原因
  1.监管制度不完善
  第一,“裸官”监管制度缺少法律权威。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这是目前我国监管“裸官”的主要规定。2009年11月,深圳市出台《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2012年1月4日,中共广东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全票通过了《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从中央和地方颁布的文件我们可以看出,规范“裸官”的相关规定大都是党的文件,党的文件虽然在发布时具有快捷性,但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且各种通知、条例、规定重叠,前后不一的现象严重,这使党的规范和文件的效力大打折扣。
  第二,“裸官”监管制度缺乏实质内容。“裸官”监管对象不统一,各种条例、规定或通知规定了“裸官”的管理对象,但范围不统一,难以执行;大多数监管“裸官”的文件都规定,公职人员应向本单位主管部门申报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但一般都是规定向本级人事组织部门报告,未涉及申报之后是否应向公众公开,使申报失去了最重要的监督途径外部监督;在“裸官”监管方面,缺乏最关键的内容,如规范“裸官”的最重要文件《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只规定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但缺失了一个重要的实质内容,即“裸官”的境外财产情况;“裸官”违规行为处罚不明。在“裸官”不如实申报的处罚方面都含糊其辞,没有标准和可操作性,大多是一些笼统规定。在何为违反规定并不明确的情况下,给予什么处罚也就可以不了了之。实践中,也很少见相关人员未如实申报而受到处罚的案例。
  2.国际合作机制不完善
  在追回外逃“裸官”方面,国际合作机制不完善,例如,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机制,已成为我国打击腐败犯罪、缉拿外逃“裸官”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我国只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我国在实践中往往把引渡作为借以实现“国际礼让”的手段,而并不真正将其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以及在国际社会中必不可少的法律合作形式,再比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专门的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公约,在打击外逃贪官方面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对《公约》的法律问题研究不深入,所以它尚不能成为我国缉拿外逃贪官的“利器”。
  三、 “裸官”现象的社会危害
  (一)党和政府公信力受损
  官员不仅代表着个人,而且代表着党和政府。现代政治体制下对官员的最基本要求就是服务于人民。“裸官”显然背离了这一基本要求。“裸官”把自己的配偶、子女送往国外,然而在国外生活居住是需要大量开支的,如果只靠官员正常的收入肯定是不能供养一家人在国外的生活,这会让普通老百姓自然联想到,这些“裸官”的背后肯定会有腐败行为,这样的官员肯定难以赢得百姓的信任,同时严重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
  (二)国家安全面临威胁
  根据《人民日报》统计:从1992 年至 2007 年6月底,我国外逃省部级(包括副省部级)官员87人,正地厅级320人,副地厅级1920人,处级8250人,副处级11340人,这些外逃的贪官几乎都是“裸官”。从先前的蓝甫、蒋基芳、刘佐御、许国俊,到近期的杨湘洪、周金伙、庞家钰,这些“裸官”的职权牵涉国家的各个层面、各种行业、各个范畴,包括各种国家机密,为了让自己和亲属得到外国政府的庇护,在国内当官期间,他们不惜将国家的机密不断的输送给西方情报部门,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我们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
  (三)国家经济造成损失   据商务部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三十年来,“裸官”外逃数量约为四千人,携走资金约五百多亿美元,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到今年人数更是增加到6万多人,而移民海外的“裸官”家属达到108 万之众,每个人盗走的财产足可教育1000 个儿童长大成人。“裸官”挥霍政府的财政收入,破坏政府的合法性,恶化了社会风气,最终将影响国民经济增长。
  四、“裸官”现象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官员廉洁价值观教育
  1.加强对官员理想信念教育。马克思主义认为,理想信念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反映,是政治方向的集中体现。当前形势下,必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2.加强对官员警示和激励教育。一方面,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以及聆听反面人物的现身说法,对官员心理产生重要的震慑作用,使其不敢去腐。另一方面,通过学习廉政先进事迹,使官员意识到,使其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思想意识。
  3.重视对官员的廉政教育、岗位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对官员的廉政教育、岗位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并把三者结合起来,让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能了解自身所处的岗位职务风险和行为规范,增强岗位责任感,树立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
  (二)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
  财产申报是财产公开的制度基础,财产公开是财产申报的最终目的,财产申报的灵魂在于公开,其重要意义在于使官员不敢腐败。
  1.要进一步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第一,从1995年开始我国逐步推行领导干部收入及财产申报制度,2010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扩大了公职人员申报的级别,将副处级干部纳入申报人员范围,同时增加了申报项目,为监管 “裸官”资产起到积极作用。但这仅仅是一个规定,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当前,应加快出台《官员财产申报法》,提高这一制度的权威性。第二,尽快建立一个负责财产申报制度执行的独立部门,并授予其相应的权力,使其可以对该项制度进行规范的、统一的执行。第三,加强对官员配偶、子女出国的审查监督,要求官员说明配偶、子女出国费用的数额、来源、用途,并与干部年度收入申报情况联系起来审核。
  2.加快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第一,设立一个独立的网站,将官员申报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第二,有相应的核查机制跟进,对财产虚报瞒报者进行严肃惩处。如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真正建立起来,官员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个人事项由报告走向公开,从一定范围内公开向全面公开推进,舆论监督力量被充分调动起来,对官员的权力监督逐步实现从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的转变,那不仅可以降低对“裸官”管理难度,而且有利于制约官员腐败行为。
  (三)完善国际合作机制,追回外逃“裸官”
  1.加强国内相关立法,为追回外逃“裸官”的国际合作提供完善的法治标准。追回外逃“裸官”的国际合作,是一项具有国际和国内立法双重属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活动。各项国际条约和公约的实施,需要与国际公约和条约确立的标准相一致的成熟的国内立法作保障。
  2.强化对相关国家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研究,从操作技术上确保追回外逃“裸官”国际合作的顺利开展。追回外逃“裸官”的国际合作前提是被请求国的积极配合。为此,必须强化对主要的国际合作相对国刑事法律的研究,要注重对其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研究,尤其是要强化对其犯罪赃款追缴和证据法律制度的研究。
  3.加强对相关人员国际司法合作个人素养的培训,提高追回外逃“裸官”国际合作的准确度。为便于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有效开展,应加强相关人员个人素养的培训,使其懂得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规则、条件和程序,从而提高追回外逃“裸官”国际合作的准确度。
  4.积极签订引渡和司法协助双边条约。对于那些不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引渡依据的条约前置主义国家,如果没有与其签订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就没有依据与其进行腐败型犯罪侦查的国际合作。因此,必须积极地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
  5.引渡外逃“裸官”。在加强国内相关立法、相关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相关人员国际司法合作个人素养的培训、与相关国家积极签订引渡和司法协助条约的基础上,将外逃“裸官”引渡回国接受法律惩治。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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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杜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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