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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对社团罚求告无门的事例时见报端,学者们大多主张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的规定,将这类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实践表明,传统授权理论在社团罚的受案标准问题上存在诸多局限,而完全摒弃这一理论又不现实。故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协调权利保障与社团自治之间矛盾的基础上,对授权理论作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为法院审查社团罚提供可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