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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的权益,对股东会负责……”。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由工厂制转变为公司制的有效组织形式之一。我国轴承行业已有包括西轴在内的少数企业进行了这种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