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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08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地方志事业步入依法修志的新时代。近几年来,我们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紧抓住深入贯彻《条例》的契机,采用多种方式,认真践行《条例》赋予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促进了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